暴力抗拆并不能解决补偿问题,反而让您深陷困境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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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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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不支持被征收人违法维权、暴力抗拆,因为这对于合理和平解决纠纷矛盾并无帮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暴力抗拆并不能解决补偿问题,反而让您深陷困境

遭遇违法征收千万不要暴力抗拆,律师告诉你为啥

面对违法拆迁或强制拆除,很多被征收人都是深恶痛绝的,因为在一个房地产保值增值的时代,拆房等于就是拆掉他们的财富。在补偿出现争议时,为了保护自己的房屋财产,一些业主头脑发热之下,选择了暴力抗拆。从发生过的案例结果来看,这种行为得不偿失。

使用过激手段应对违法拆迁或强制拆除是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被征收人又该如何在这个复杂的情况下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即明拆迁律师为大家具体分析。

请记住!暴力抗拆并不能解决补偿问题,反而让您深陷困境

暴力抗拆真的能达成理想的维权效果吗?我想咱们从近年来的拆迁新闻中也能知道,这些当事人并没有取得维权成果,反而因为触犯了法律,惹了一身麻烦。以违法手段去对付违法拆迁,你又怎能奢望取得合法的效果呢?

事实上,法律并不支持被征收人违法维权、暴力抗拆,因为这对于合理和平解决纠纷矛盾并无帮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上述法条,咱们知道,假如在强制拆除现场,被征收人主动和征收方发生肢体冲突,出现人员伤亡,被征收人也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显然这是两败俱伤的局面。同时,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处置类似事件的经验相当丰富,手段之多往往超出我们的想象,被征收人很难成为最后的赢家。

在遭遇违法拆迁时,被征收人要学会借助法律的力量维权

可能有人会说,房子都被违法拆迁了,我们又能怎么办,这是被征收人的错吗。被征收人追求公平合理的补偿,这并没有错。但想要以个人的力量去应对征收方,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同时信武不信法,这也是咱们容易走错的关键一步。你再强也只是一个人,而法律是包括征收方在内的整个社会都必须遵守的制度规范,法律的力量显然强大得多。

征地拆迁中,弱者要善于借势才能对抗强者,被征收人更应当借法律的力量来为自己的诉求和利益服务。让法律来治违法拆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看这里,法律严禁违法拆迁、暴力拆迁

在我国的房屋征收法律中,违法拆迁是明令禁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从上述法条,咱们可以知道,法律是禁止暴力搬迁、断水断电逼迁的。

以打促谈,是对付违法拆迁、获取合理补偿的妙招

在遭遇违法拆迁时,被征收人应该立即留取违法拆迁的证据,对拆迁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留存征收方下达的相关处罚文件。然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合法合理地表达诉求。

咱们可以在法庭上和征收方正面交锋,运用大量的客观事实证据和文件资料,与征收方展开平等的较量,而不用担心个体力量的弱小。只要征收方确实存在违法拆迁的事实,那么他们就会处于被动局面。

有时候,在诉讼过程中,还没等到下一个程序,征收方就会主动找到被征收人和解,回到谈判桌上,协商提高补偿。这时候,咱们的目的也就达到了。以打促谈,是解决征收补偿纠纷的妙招。

即明拆迁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如果您对征地拆迁补偿不满意,不要一味选择私力救济,尤其不要暴力抗拆。选择依法维权,会让咱们的问题得到更好地解决。只有理智的选择,才会带来客观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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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双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依法剥夺监护权(6类)
二、父母双方一方重残,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依法剥夺监护权(6类)
父母一方重病另一方
1、服刑
2、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3、被强制戒毒
4、被依法剥夺监护权(4类)
父母一方被强制戒毒,另一方
1、服刑
2、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3、被依法剥夺监护权(3类)
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
1、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2、被依法剥夺监护权(2类)
父母一方感染或携带艾滋病,另一方被依法剥夺监护权(1类)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依法剥夺监护权
7、在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7类)
四、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依法剥夺监护权
7、在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7类)
五、贫困家庭儿童,且符合
1、重残
2、重病
3、罕见病(3类)
六、儿童本身携带或感染艾滋病(1类)
说明:
1、“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的视力、肢体或智力残疾的情形。
2、“重病”是指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大病病种的疾病,并需长期治疗。不含艾滋病。
3、“服刑或被强制戒毒”剩余期限应不少于1年。
4、“再婚后无法履行抚养或监护责任”指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后,另一方再婚且再婚家庭贫困,再婚方无残疾、重病、被强制戒毒或被剥夺监护权等情形。
5、“罕见病”具体包括:成骨不全、戈谢氏病、雷特(R
ett’s)综合征、笨丙酮尿症(4型)、马凡综合征、粘多糖贮积病、弹性纤维性假黄瘤、甲基丙二酸血症、儿童重症银屑病(脓疱型、关节型、红皮病型)、儿童自身免疫性大疱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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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发生在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融资行为属于私人契约,政府不宜介入这种本属于私人自治范畴的事务。但由于众筹涉及到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并且其中融资者系使用他人的资金开展经营活动,这就使得公众小额集资与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密切关联,进而产生了金融监管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然而当前我国众筹的法律监管近乎空白,主要依赖融资者的自觉以及众筹平台的程序性监管。缺乏配套的法律环境,主要表现在:
(一)监管法律缺位
正就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进行统一部署,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包括银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多个部委参与的《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即将公布实施。银监会负责监管P2P行业,股权众筹由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则负责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二)监管体制不匹配当前并不是没有法律监管众筹,而是现有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存在针对股权众筹的制度障碍,这就直接阻碍了股权众筹在我国的正常发展。
1、众筹同时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公筹资金、出售股权、跨市场理财等性质,同时涉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三大机构的监管范围,此外众筹本身还涉及创意项目发起人的知识产权,显而易见,任何一个单独的监管部门都不可能全面有效监管众筹。
2、监管体制的不匹配在当前的中国可能是常态,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期间,创新是转型的必要条件,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是当务之急,而资本应该发挥相应的功能。可以考虑以区域试点为先导对股权众筹的推广进行大胆试点,并积极探索众筹机构为试点的监管,以使中介承担相应的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职责。
(三)监管力度和平衡点难以把握
1、对于众筹的监管力度需要在金融创新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因为众筹若受到严格监管,势必会产生较高的融资成本和政策和法律风险,最为可怕的后果是扼杀了好不容易开始萌芽的无比强大的中国式金融创新,但如果放松监管却又会将投资者暴露在风险之中,甚至引发中国式金融危机。
2、复杂的社会性给众筹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目前众筹作为新型的融资方式,诸多模式、特征和发展方向尚不明确,以何种方式、多大力度来监管众筹成为多个主要众筹发展国家争论的焦点。我国众筹发展还处在起步的阶段,大量的社会实情与英美截然不同,我国的经济环境、金融条件、社会土壤等都成为众筹发展方向的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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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困境儿童的教育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困境儿童认定条件 (六大类共计40小类) 一、父母双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依法剥夺监护权(6类) 二、父母双方一方重残,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依法剥夺监护权(6类) 父母一方重病另一方 1、服刑 2、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3、被强制戒毒 4、被依法剥夺监护权(4类) 父母一方被强制戒毒,另一方 1、服刑 2、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3、被依法剥夺监护权(3类) 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 1、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2、被依法剥夺监护权(2类) 父母一方感染或携带艾滋病,另一方被依法剥夺监护权(1类)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依法剥夺监护权 7、在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7类) 四、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依法剥夺监护权 7、在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7类) 五、贫困家庭儿童,且符合 1、重残 2、重病 3、罕见病(3类) 六、儿童本身携带或感染艾滋病(1类) 说明: 1、“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的视力、肢体或智力残疾的情形。 2、“重病”是指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大病病种的疾病,并需长期治疗。不含艾滋病。 3、“服刑或被强制戒毒”剩余期限应不少于1年。 4、“再婚后无法履行抚养或监护责任”指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后,另一方再婚且再婚家庭贫困,再婚方无残疾、重病、被强制戒毒或被剥夺监护权等情形。 5、“罕见病”具体包括:成骨不全、戈谢氏病、雷特(R ett’s)综合征、笨丙酮尿症(4型)、马凡综合征、粘多糖贮积病、弹性纤维性假黄瘤、甲基丙二酸血症、儿童重症银屑病(脓疱型、关节型、红皮病型)、儿童自身免疫性大疱病。 6、贫困家庭:指纳入城乡低保的家庭。
众筹的法律环境缺陷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众筹的法律环境缺陷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众筹的法律环境缺陷
一般来说,发生在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融资行为属于私人契约,政府不宜介入这种本属于私人自治范畴的事务。但由于众筹涉及到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并且其中融资者系使用他人的资金开展经营活动,这就使得公众小额集资与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密切关联,进而产生了金融监管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然而当前我国众筹的法律监管近乎空白,主要依赖融资者的自觉以及众筹平台的程序性监管。缺乏配套的法律环境,主要表现在:
(一)监管法律缺位
正就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进行统一部署,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包括银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多个部委参与的《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即将公布实施。银监会负责监管P2P行业,股权众筹由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则负责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二)监管体制不匹配当前并不是没有法律监管众筹,而是现有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存在针对股权众筹的制度障碍,这就直接阻碍了股权众筹在我国的正常发展。
1、众筹同时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公筹资金、出售股权、跨市场理财等性质,同时涉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三大机构的监管范围,此外众筹本身还涉及创意项目发起人的知识产权,显而易见,任何一个单独的监管部门都不可能全面有效监管众筹。
2、监管体制的不匹配在当前的中国可能是常态,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期间,创新是转型的必要条件,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是当务之急,而资本应该发挥相应的功能。可以考虑以区域试点为先导对股权众筹的推广进行大胆试点,并积极探索众筹机构为试点的监管,以使中介承担相应的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职责。
(三)监管力度和平衡点难以把握
1、对于众筹的监管力度需要在金融创新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因为众筹若受到严格监管,势必会产生较高的融资成本和政策和法律风险,最为可怕的后果是扼杀了好不容易开始萌芽的无比强大的中国式金融创新,但如果放松监管却又会将投资者暴露在风险之中,甚至引发中国式金融危机。
2、复杂的社会性给众筹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目前众筹作为新型的融资方式,诸多模式、特征和发展方向尚不明确,以何种方式、多大力度来监管众筹成为多个主要众筹发展国家争论的焦点。我国众筹发展还处在起步的阶段,大量的社会实情与英美截然不同,我国的经济环境、金融条件、社会土壤等都成为众筹发展方向的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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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的法律环境缺陷有哪些,众筹的法律缺陷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众筹的法律环境缺陷 一般来说,发生在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融资行为属于私人契约,政府不宜介入这种本属于私人自治范畴的事务。但由于众筹涉及到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并且其中融资者系使用他人的资金开展经营活动,这就使得公众小额集资与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密切关联,进而产生了金融监管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然而当前我国众筹的法律监管近乎空白,主要依赖融资者的自觉以及众筹平台的程序性监管。缺乏配套的法律环境,主要表现在: (一)监管法律缺位 正就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进行统一部署,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包括银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多个部委参与的《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即将公布实施。银监会负责监管P2P行业,股权众筹由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则负责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二)监管体制不匹配当前并不是没有法律监管众筹,而是现有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存在针对股权众筹的制度障碍,这就直接阻碍了股权众筹在我国的正常发展。 1、众筹同时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公筹资金、出售股权、跨市场理财等性质,同时涉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三大机构的监管范围,此外众筹本身还涉及创意项目发起人的知识产权,显而易见,任何一个单独的监管部门都不可能全面有效监管众筹。 2、监管体制的不匹配在当前的中国可能是常态,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期间,创新是转型的必要条件,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是当务之急,而资本应该发挥相应的功能。可以考虑以区域试点为先导对股权众筹的推广进行大胆试点,并积极探索众筹机构为试点的监管,以使中介承担相应的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职责。 (三)监管力度和平衡点难以把握 1、对于众筹的监管力度需要在金融创新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因为众筹若受到严格监管,势必会产生较高的融资成本和政策和法律风险,最为可怕的后果是扼杀了好不容易开始萌芽的无比强大的中国式金融创新,但如果放松监管却又会将投资者暴露在风险之中,甚至引发中国式金融危机。 2、复杂的社会性给众筹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目前众筹作为新型的融资方式,诸多模式、特征和发展方向尚不明确,以何种方式、多大力度来监管众筹成为多个主要众筹发展国家争论的焦点。我国众筹发展还处在起步的阶段,大量的社会实情与英美截然不同,我国的经济环境、金融条件、社会土壤等都成为众筹发展方向的决定因素。
如何对待困境儿童的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困境儿童认定条件 (六大类共计40小类) 一、父母双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依法剥夺监护权(6类) 二、父母双方一方重残,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依法剥夺监护权(6类) 父母一方重病另一方 1、服刑 2、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3、被强制戒毒 4、被依法剥夺监护权(4类) 父母一方被强制戒毒,另一方 1、服刑 2、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3、被依法剥夺监护权(3类) 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 1、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2、被依法剥夺监护权(2类) 父母一方感染或携带艾滋病,另一方被依法剥夺监护权(1类)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依法剥夺监护权 7、在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7类) 四、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依法剥夺监护权 7、在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7类) 五、贫困家庭儿童,且符合 1、重残 2、重病 3、罕见病(3类) 六、儿童本身携带或感染艾滋病(1类) 说明: 1、“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的视力、肢体或智力残疾的情形。 2、“重病”是指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大病病种的疾病,并需长期治疗。不含艾滋病。 3、“服刑或被强制戒毒”剩余期限应不少于1年。 4、“再婚后无法履行抚养或监护责任”指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后,另一方再婚且再婚家庭贫困,再婚方无残疾、重病、被强制戒毒或被剥夺监护权等情形。 5、“罕见病”具体包括:成骨不全、戈谢氏病、雷特(R ett’s)综合征、笨丙酮尿症(4型)、马凡综合征、粘多糖贮积病、弹性纤维性假黄瘤、甲基丙二酸血症、儿童重症银屑病(脓疱型、关节型、红皮病型)、儿童自身免疫性大疱病。 6、贫困家庭:指纳入城乡低保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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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孩子的困境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困境儿童认定条件 (六大类共计40小类) 一、父母双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依法剥夺监护权(6类) 二、父母双方一方重残,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依法剥夺监护权(6类) 父母一方重病另一方 1、服刑 2、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3、被强制戒毒 4、被依法剥夺监护权(4类) 父母一方被强制戒毒,另一方 1、服刑 2、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3、被依法剥夺监护权(3类) 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 1、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2、被依法剥夺监护权(2类) 父母一方感染或携带艾滋病,另一方被依法剥夺监护权(1类)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依法剥夺监护权 7、在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7类) 四、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 1、重残 2、服刑 3、重病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依法剥夺监护权 7、在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7类) 五、贫困家庭儿童,且符合 1、重残 2、重病 3、罕见病(3类) 六、儿童本身携带或感染艾滋病(1类) 说明: 1、“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的视力、肢体或智力残疾的情形。 2、“重病”是指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大病病种的疾病,并需长期治疗。不含艾滋病。 3、“服刑或被强制戒毒”剩余期限应不少于1年。 4、“再婚后无法履行抚养或监护责任”指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后,另一方再婚且再婚家庭贫困,再婚方无残疾、重病、被强制戒毒或被剥夺监护权等情形。 5、“罕见病”具体包括:成骨不全、戈谢氏病、雷特(R ett’s)综合征、笨丙酮尿症(4型)、马凡综合征、粘多糖贮积病、弹性纤维性假黄瘤、甲基丙二酸血症、儿童重症银屑病(脓疱型、关节型、红皮病型)、儿童自身免疫性大疱病。 6、贫困家庭:指纳入城乡低保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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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继承的困境,怎么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计划生育政策原因,80、90后绝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而中国一般没有立遗嘱的习惯,只能通过公证继承或诉讼继承方式继承,但公证继承又严格要求继承人出示各种证明文件,有些继承人根本无法提供,所以只有通过诉讼方式办理继承,但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独生子女有可能面临无人可告的困境。比如A君是家里的独生子,父母早亡,祖父母、外祖父母已先于父母去世,A君向房管局要求继承父母名下房产时,房管部门以无法确认A君为唯一继承人为由拒绝办理,不得已A君考虑以诉讼方式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但是,A君祖父母、外祖父母早于父母去世,而A君又是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A君陷入无人可告的困境。
另外,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独生子女是父母唯一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父母去世后死亡的,那么,父母的兄弟姐妹都有继承权,即独生子女不是父母唯一继承人,遗产分配将变得复杂。
解决上面的困境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在生前办理公证遗嘱。
法律依据:《继承法》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十七条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法》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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