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转载侵权责任纠纷怎么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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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的起诉流程是,被侵权人准备好起诉状,及对方有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交到侵权人所在地的民事法院,一般7天之内会收到法院立案审查通知书,法院立案的,随后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时间出庭,法院会依法审理著作权侵权纠纷。
著作权侵权转载侵权责任纠纷怎么起诉

一、著作权侵权转载侵权责任纠纷怎么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三、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则上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是不能随便转载,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他人的作品的,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如果对侵权责任纠纷存在较大分歧,侵权人向法院起诉时对本人的诉求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所以起诉之前要注意收集侵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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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答辩人已无涉案书籍可供销售,其行为在原告起诉前早已停止。答辩人之所以会购进《2011年序列之一要点精编》。是因为在2010年9月25日的前两天,有人曾屡次来询问有无该书。于是2010年9月24日,在有人上门推销该书时,答辩人就购进了9本依照该类小书店的惯例,购书通常不超过10本。2010年9月25日,该人又来询问,确认有书后就走了。过了不长时间,就发生了诉状中的“公证行为”。之后西安市文化执法总队即没收剩余全部书籍,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此,答辩人书店已无涉案书籍可供销售,在行政处罚后就不会再继续该行为了。
二、诉求二的三万元的经济损失无法无据,应予驳回。
1、 本次销售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 涉案书籍的上市时间为2010年9月20日左右,2010年9月25日答辩人刚开始销售,就被原告的“公证行为”及接受行政处罚,涉案书籍根本就没有正式销售,对原告未造成任何影响及损害后果。
2、 本次销售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 西安市文化执法总队在接到原告的举报后即对涉案行为进行处罚,答辩人缴纳了罚款¥2000元。
3、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的相关规定,答辩人的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后果。况且原告应对自己的实际损失提供合法的证据,而不是只要是类似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就是统一价3万元。这只会造成各项费用的增高。 因此,原告应有合法、合理依据主张自己的实际损失。
三、诉求三各项费用明显过高,应予驳回。
1、 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证据,才导致了相关费用。
2、关于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问题。《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的有关规定,并未涉及到交通费,且原告的交通费过高;而律师费,一方面不符合《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另一方面该规定仅是用了“可以”来规定,并不是“应该”,法庭应结合整个案件来综合判断。且在司法实践中,由被告承担律师费的判决不多。 因此,对原告要求的各项费用,答辩人认为即不合理也不合法,应予驳回。
四、诉讼费用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1、2010年9月25日原告“公证行为”后,就向西安市文化执法总队举报,答辩人即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2000元的罚款。实际上,原告的利益已得到维护,没有必要再通过诉讼解决。
2、答辩人在收到本案传票后,即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多次试图通过调解解决,一方面表明了态度,另一面是为了降低双方的诉讼成本,但原告均予以拒绝。
3、法院对诉讼费用的收取是以诉讼标的额为准进行计算,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无据,才会造成诉讼费用的过大。 综上,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辩人: 201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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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侵权纠纷如何处理
(一)、如果被侵权作品系职务作品,则作者应向所在单位查询单位是否许可了第三方使用该作品。
(二)、确认对方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有关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
(三)、通过着作权集体组织或者中国版权信息网等途径查询相关方是否已支付了有关的使用费。
(四)、确认对方确系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剽窃后,应及时固定侵权证据:
1、侵权作品在纸面媒体发表的,则应取得相应纸面媒体的原件;若无法取得原件,则应到图书馆取得加盖图书馆收藏章的复制件。
2、侵权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的,则应去任意一个公证处做相关互联网资料的证据保全公证;权利人可委托他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但需要出具委托书并提交作者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若选择互联网侵权资料的律师见证,则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律师见证书的性质是证人证言,其效力远不及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五)、可采取的维权方式
1、与侵权者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
2、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3、直接向;
4、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二、我国司法界对软件侵权鉴定的认定标准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
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着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着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 (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着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在我国,着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着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弥补了着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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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怎样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侵权纠纷如何处理
(一)、如果被侵权作品系职务作品,则作者应向所在单位查询单位是否许可了第三方使用该作品。
(二)、确认对方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有关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
(三)、通过着作权集体组织或者中国版权信息网等途径查询相关方是否已支付了有关的使用费。
(四)、确认对方确系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剽窃后,应及时固定侵权证据:
1、侵权作品在纸面媒体发表的,则应取得相应纸面媒体的原件;若无法取得原件,则应到图书馆取得加盖图书馆收藏章的复制件。
2、侵权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的,则应去任意一个公证处做相关互联网资料的证据保全公证;权利人可委托他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但需要出具委托书并提交作者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若选择互联网侵权资料的律师见证,则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律师见证书的性质是证人证言,其效力远不及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五)、可采取的维权方式
1、与侵权者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
2、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3、直接向;
4、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二、我国司法界对软件侵权鉴定的认定标准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
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着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着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 (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着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在我国,着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着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弥补了着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我一个朋友是个网络的作家,但是他在网上还挺火的,现在有抄袭事件,咨询下著作权侵权纠纷
[律师回复]
一、调解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组织可以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能予以强制执行。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二、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著作权的仲裁由著作权仲裁机构进行,主要适用于对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而且在著作权合同中必须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能进行仲裁。著作权仲裁机关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诉讼
著作权的诉讼,是指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当事人之间调解不成以及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执行仲裁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时效期间的起算日从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有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全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规定,有利于被侵权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侵权纠纷如何处理
(一)、如果被侵权作品系职务作品,则作者应向所在单位查询单位是否许可了第三方使用该作品。
(二)、确认对方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有关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
(三)、通过着作权集体组织或者中国版权信息网等途径查询相关方是否已支付了有关的使用费。
(四)、确认对方确系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剽窃后,应及时固定侵权证据:
1、侵权作品在纸面媒体发表的,则应取得相应纸面媒体的原件;若无法取得原件,则应到图书馆取得加盖图书馆收藏章的复制件。
2、侵权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的,则应去任意一个公证处做相关互联网资料的证据保全公证;权利人可委托他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但需要出具委托书并提交作者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若选择互联网侵权资料的律师见证,则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律师见证书的性质是证人证言,其效力远不及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五)、可采取的维权方式
1、与侵权者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
2、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3、直接向;
4、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二、我国司法界对软件侵权鉴定的认定标准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
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着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着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 (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着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在我国,着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着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弥补了着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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