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破这3个猫腻,房屋征收拆迁中不怕遇到违建不补!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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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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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腻一: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才是违建逼迁重灾区;猫腻二:无证不等于违建,历史遗留原因须考虑;猫腻三:违建不等于能够直接动手强拆。
识破这3个猫腻,房屋征收拆迁中不怕遇到违建不补!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对“违建不补”的恐惧,大约就来自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的上述规定。

也正因此,无拆迁不违建也几乎成了该领域最令人无奈的现实。

那么这里面的应对诀窍究竟在哪儿呢?究竟征收方在搞什么猫腻呢?

猫腻一: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才是违建逼迁重灾区

590号令所调整的是城市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它管不了,只能“参照”。

但事实上,各地早已有相关的规定来对宅基地上房屋加强管制,从而使“违建不补”成为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时的杀手锏。

毕竟,相较于各方面法律环境都更好的城市而言,农村房屋所可能存在的问题、漏洞更多,尤其是在证明其房屋的合法性这一问题上。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这一规定与590号令不仅条数凑巧相同,含义也大致相当。

故此,农村房屋遇拆迁时遭遇“违建不补”的逼签困局,才是“以拆违促拆迁”中的最大猫腻所在。

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证房屋或权属证明存在瑕疵的房屋,并不等同于违建!

猫腻二:无证不等于违建,历史遗留原因须考虑

无证等于违建的依据主要来自《城乡规划法》。

其第64条的规定翻译成白话就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这个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法就是“违建”,轻则要消除对规划的影响并处以罚款,重则要限期拆除甚至予以没收。

在乡村规划区内情况也类似,没证的乡政府履行完程序就能直接拆。

《土地管理法》对于非规划区范围内的情形做了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按这里的规定,“未经批准”的就是违建。

但违建问题远没有那么简单。

实践中,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农村地区存在大量的无证、未依法定标准、层级审批的情形。

但是老百姓居住的需求是刚性的,不会因为你“没有建房指标”而就令需求消失。

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很多地方的村民只需和村长打个招呼,就可以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了,而地方上无论是国土部门还是规划部门都对此视而不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由此所遗留至今的房屋建筑若“一刀切”地被认定为违建,不仅不符合行政法领域的“最小损害原则”或曰“比例原则”,更有将政府本应承担的责任全部转嫁到老百姓身上的嫌疑。

故此,现实中对于此类“违建”,在面临征收拆迁时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

前述北京市的《办法》第19条对此做了详尽的分层次规定:

(1)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

(2)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3)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仍未取得上述两类证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补充一个重要信息,本办法的施行时间是2003年8月1日。

也就是说,所谓“历史遗留问题”,在北京市可以追溯到这个时候。

这个时间点以后再随意盖的,就属于故意建造违建了。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证房屋不等于违法建筑,其中大多数都是可以获取“适当补偿”的。

事实上,590号令第24条也强调了“认定”的重要性,也同样支持了无证房屋不等于违法建筑这一结论。

猫腻三:违建不等于能够直接动手强拆!

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程序我们曾多次讲过,这里再带大家复习一遍:

对于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的拆除程序是“国土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文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国土部门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不服的,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国土部门申请法院司法强拆”。

这里的重点在于,国土部门无权直接行政强拆,而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而对于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作了如下规定“城乡规划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文书→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且在六个月内未起诉→书面催告→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拆”。

在这些程序中,文书必须要依法送达给当事人,每个环节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才算是合法的拆除违建程序。

实践中一些地方今儿贴出通知来明天就拆房的做法是明显于法无据的,至少它侵害了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征收+违建处罚”事实上属于行政目的不当。

不征收时房屋始终没事,一征收就有事,这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而两个专业性较强程序的混搭令这类案件更显错综复杂。

被征收人在明晰了以上3点的前提下,还是要尽量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帮助自己,识破猫腻,击穿“违建不补”这一纸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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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光的物品增多
当空间不够大的时候,镜子是绝对拉伸空间的好武器。而且你会发现不少的样板间里面都会有水晶灯,看上去不见高端大气而且,水晶灯有通透性,会照的屋子很通亮。如果样板间是被放在售楼处里,那么还要注意一下几点:第
一:墙的厚度;第
二:实际尺寸。根据以往经验,售楼处里面的样板间和真实的居住房屋的大小比例差不多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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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中的猫腻儿 ,你看穿了吗?
1、政策代替法律,自主性代替强制性。2、拆迁补偿协议内容模糊约定,被拆迁农民拿补偿困难。3、公共利益的肆意界定,被拆迁农民损失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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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买房要注意什么样板间里的猫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买房板间里的猫腻
样板间分为实体楼里样板间和售楼中心里的临时样板间,一般而言,实体楼里面的样板间整体在尺寸上和真实入住时候的入住是一样的。样板间主要有两个作用,
第一是为了给购房者一个直观的感受,
第二是给开发商让房子“变大”的机会。
一、直观感受
购房者要保持清醒,一个楼盘的样板间就是这个楼盘的门面,也是开发商的招牌。样板间的位置,开发商是经过精心选择的,样板间的装修是开发商花了高价请知名设计师设计的。
你要冷静思考下面几个问题:
(1)你真的确定能把它打造得如同样板间那样高大上吗?
(2)你有开发商那样雄厚的财力吗?
(3)你能找到那样专业的设计师为你设计么?
二、样板间“变大”
“变大”?对,你没有听错!既然样板间的大小无法改变,不少开发商会营造空间变大的视觉效果,常用的招数有以下几种。
(1)家具缩水
样板间里面物品,几乎都比一般市面上的标准要小。例如沙发小、茶几小、衣柜小、床小,开放商极尽可能的减少这些摆件的面积,让空间变大。但是当我们正常入住的时候却发现,原本宽敞的客厅和房间都变小了。
(2)反光的物品增多
当空间不够大的时候,镜子是绝对拉伸空间的好武器。而且你会发现不少的样板间里面都会有水晶灯,看上去不见高端大气而且,水晶灯有通透性,会照的屋子很通亮。如果样板间是被放在售楼处里,那么还要注意一下几点:第
一:墙的厚度;第
二:实际尺寸。根据以往经验,售楼处里面的样板间和真实的居住房屋的大小比例差不多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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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猫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陷阱一:“购买意向”实为买卖合同 【案例】 刚毕业不久的小刘手头积蓄并不宽裕,打算买一套小面积的婚房,于是去中介了解房源信息。当时,中介经纪人对他进行了一番询问,并承诺会尽快为其找到合适的房子。 接着,中介要求他签一份“购买意向”以确定双方关系,小刘将信将疑。“购买意向”签过后,小刘便收到要求缴纳中介费的通知。他一下懵了,还没确定买哪套房子,怎么就要中介费呢?中介称,当时签的所谓“购买意向”其实是《房屋买卖合同》,签字意味着同意购买房屋,而且合同规定要交付定金以及中介费。还没做好买房准备的小刘尝试和中介商量取消合同,但未果。最终,小刘被卖家和中介双双。法律部门认为该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 【律师支招】 买家未看好房子前,千万不要和中介公司签订任何文字上的文件,如看楼书、《存量房买卖合同》《服务收费确认书》等。一旦签订就成了板上钉钉的事,因此,在没想好是否购买的情况下不要随便签订任何文件。如果对方说不签就不带你去看楼,那你可以找下一家。 陷阱二:不看条款按指引签文件 【案例】 “要签的文件有很多,其中合同是4张A3纸,带有很多条款。”购房者王女士说,当时她看到合同上的房款没有错,加之中介在一旁催促有很多材料要签,所以就按照中介的指引签字。事后才发现,中介费一栏的约定并不是原来协商好的价格,而且合同末尾还有一行文字类似“霸王条款”:无论任何情况,买家在签订合同后,需要支付中介费用,解释权归中介公司所有。 【律师支招】 是否构成“霸王条款”,还得视具体的条约内容而定。据了解,中介公司一般有自带格式的买卖合同,多数是在官方发布的《房屋买卖合同》基础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相应修改。 合同的约定内容至关重要,必须每条都看清楚,不明确的地方还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例如,虽然买卖合同已有关于中介费的条款,但为了保障中介费的合理支付,可以另起草一份中介费用确认书来补充细节,约定支付方式、时间等。
如何规避二手房交易合同中的猫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陷阱一:“购买意向”实为买卖合同 【案例】 刚毕业不久的小刘手头积蓄并不宽裕,打算买一套小面积的婚房,于是去中介了解房源信息。当时,中介经纪人对他进行了一番询问,并承诺会尽快为其找到合适的房子。 接着,中介要求他签一份“购买意向”以确定双方关系,小刘将信将疑。“购买意向”签过后,小刘便收到要求缴纳中介费的通知。他一下懵了,还没确定买哪套房子,怎么就要中介费呢?中介称,当时签的所谓“购买意向”其实是《房屋买卖合同》,签字意味着同意购买房屋,而且合同规定要交付定金以及中介费。还没做好买房准备的小刘尝试和中介商量取消合同,但未果。最终,小刘被卖家和中介双双。法律部门认为该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 【律师支招】 买家未看好房子前,千万不要和中介公司签订任何文字上的文件,如看楼书、《存量房买卖合同》《服务收费确认书》等。一旦签订就成了板上钉钉的事,因此,在没想好是否购买的情况下不要随便签订任何文件。如果对方说不签就不带你去看楼,那你可以找下一家。 陷阱二:不看条款按指引签文件 【案例】 “要签的文件有很多,其中合同是4张A3纸,带有很多条款。”购房者王女士说,当时她看到合同上的房款没有错,加之中介在一旁催促有很多材料要签,所以就按照中介的指引签字。事后才发现,中介费一栏的约定并不是原来协商好的价格,而且合同末尾还有一行文字类似“霸王条款”:无论任何情况,买家在签订合同后,需要支付中介费用,解释权归中介公司所有。 【律师支招】 是否构成“霸王条款”,还得视具体的条约内容而定。据了解,中介公司一般有自带格式的买卖合同,多数是在官方发布的《房屋买卖合同》基础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相应修改。 合同的约定内容至关重要,必须每条都看清楚,不明确的地方还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例如,虽然买卖合同已有关于中介费的条款,但为了保障中介费的合理支付,可以另起草一份中介费用确认书来补充细节,约定支付方式、时间等。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哪些内容有猫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陷阱一:“购买意向”实为买卖合同 【案例】 刚毕业不久的小刘手头积蓄并不宽裕,打算买一套小面积的婚房,于是去中介了解房源信息。当时,中介经纪人对他进行了一番询问,并承诺会尽快为其找到合适的房子。 接着,中介要求他签一份“购买意向”以确定双方关系,小刘将信将疑。“购买意向”签过后,小刘便收到要求缴纳中介费的通知。他一下懵了,还没确定买哪套房子,怎么就要中介费呢?中介称,当时签的所谓“购买意向”其实是《房屋买卖合同》,签字意味着同意购买房屋,而且合同规定要交付定金以及中介费。还没做好买房准备的小刘尝试和中介商量取消合同,但未果。最终,小刘被卖家和中介双双。法律部门认为该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 【律师支招】 买家未看好房子前,千万不要和中介公司签订任何文字上的文件,如看楼书、《存量房买卖合同》《服务收费确认书》等。一旦签订就成了板上钉钉的事,因此,在没想好是否购买的情况下不要随便签订任何文件。如果对方说不签就不带你去看楼,那你可以找下一家。 陷阱二:不看条款按指引签文件 【案例】 “要签的文件有很多,其中合同是4张A3纸,带有很多条款。”购房者王女士说,当时她看到合同上的房款没有错,加之中介在一旁催促有很多材料要签,所以就按照中介的指引签字。事后才发现,中介费一栏的约定并不是原来协商好的价格,而且合同末尾还有一行文字类似“霸王条款”:无论任何情况,买家在签订合同后,需要支付中介费用,解释权归中介公司所有。 【律师支招】 是否构成“霸王条款”,还得视具体的条约内容而定。据了解,中介公司一般有自带格式的买卖合同,多数是在官方发布的《房屋买卖合同》基础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相应修改。 合同的约定内容至关重要,必须每条都看清楚,不明确的地方还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例如,虽然买卖合同已有关于中介费的条款,但为了保障中介费的合理支付,可以另起草一份中介费用确认书来补充细节,约定支付方式、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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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配中的猫腻的方面有什么?
?会出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等情况。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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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如何规避二手房交易中的哪些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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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5级工伤鉴定8级有猫腻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伤致残原因不同,申请鉴定的程序、鉴定机构、依据的鉴定标准有所不同,造成鉴定结果的伤残等级不一致:
工伤致残的,工伤职工要先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领到工伤认定书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交通事故致残的,可以由交警队委托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也可以由受害人向后,申请委托鉴定,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见: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3、《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
司法鉴定5级工伤鉴定8级有猫腻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伤致残原因不同,申请鉴定的程序、鉴定机构、依据的鉴定标准有所不同,造成鉴定结果的伤残等级不一致:
工伤致残的,工伤职工要先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领到工伤认定书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交通事故致残的,可以由交警队委托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也可以由受害人向后,申请委托鉴定,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见: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3、《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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