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了,你该要多少钱合适?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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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需要参考以下几个标准来估算好的土地房屋价值。一、对比一起拆迁的周围邻居的补偿价格。二、用“市场比较法”来评估房屋价值,而不要用“房屋重置价”来评估。
房屋拆迁了,你该要多少钱合适?

征收拆迁,被征收人最关心的是能拿到多少补偿的钱。

根据法律规定,一个地区的征收拆迁项目是要经过多方的审批、意见交换、论证等程序来确定总的补偿利益。

也就是整个征收拆迁项目的经费支出是有上限的,摊到具体的个人身上,每个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是在一个范围之内的。

通常,在征收拆迁的实际操作中,征收公告之后,征收方就会陆陆续续与被征收人交涉谈判。

这样的谈判协商有数次,直至达到征收方满意的补偿额度为止。

而就在这个过程中,就出现问题了: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有很多当事人反映:“律师,征收方来找我谈判,问我要多少钱。

我不说要多少钱吧,他们给的补偿太低了,我不能签字的。

我报了我的价位吧,征收方说我漫天要价,然后就不跟我谈了,非得让我把价格降下来,否则就不拆我的房子了。

那我也不知道我该要多少钱合适呀?”

这样的问题是很多被征收人都比较苦恼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确实也是会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最终的补偿费用。

对此,在明律师首先要告诉大家的是:漫天要价确实是不可取的。

当然,被征收人也不要在一开始谈判就透露出自己的底价。

而是要通过数次的博弈,把握住征收方的心态,在掌控了谈判主动权的前提下,报合适价格,才能“一举得胜”。

其次,你该要多少钱才是合适价格?在明律师告诉你,你需要参考以下几个标准来估算好的土地房屋价值。

一、对比一起拆迁的周围邻居的补偿价格

一般来说,一个征收拆迁项目的启动通常是一个村、一个区域内的数家拆迁,而不会是单独的一家一户的拆迁。

为了兼顾平衡和整体的利益,通常说来,和你一起拆迁的周围邻居的补偿和你差不多都是一个标准的。

所以,你该要多少钱?你先去打听打听你周围邻居补了多少钱。

当然,这不是说总的补偿额是多少,而是看单价是多少。

要不然你的房子大,你的邻居房子小,那参照他的总的补偿额度来衡量你的大房子,那你就吃亏大了。

二、用“市场比较法”来评估房屋价值,而不要用“房屋重置价”来评估

上述有提到,被征收人的补偿额度是在“一个范围之内”,而不会是一个具体的数值标准。

所谓“一个范围”内,那么在这个“范围”中,就有低的一段,和高的一端。

这体现在征收拆迁的补偿范围中,“低”与“高”的差距很可能是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差距。

将自己的报价放到这个“范围”高的一端,那么,这个被征收人就是“赢家”。

而这个“范围”是在征收方的接受范围内的。

实践中,能将自己的合适报价放到“高”的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只有少数几个,大部分被征收人其实只得到了“低”范围的补偿费用。

这是为什么呢?

这主要是因为评估计算方法的不一样。

实践中,征收方通常估算房屋价值通常是采取“房屋重置价”来算。

房屋重置价,简单点说就是“一块地值多少钱,建起来的房子值多少钱,二者相加就是房屋的重置价格”。

这样算下来的价格其实只是房屋、土地的成本价格,而省略了房屋、土地的经济价值。

而房屋土地的经济价值恰恰才是最值钱的地方。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该条款体现了被拆迁房屋的另一个评估方法,即“市场比较法”。

所谓“市场比较法”,是指通过参照适用被征收房屋周边市场的房屋价格来估算房屋价值。

也就是说当时市场中房子是怎么卖的,你的被征收房屋就该怎么补偿。

很显然,这样的话,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出来的房屋价值会远远大于“房屋重置价”评估出来的价格,而“市场比较法”也是法律允许并且鼓励的房屋征收评估方法。

如果你要报合适的“高”价,无疑,用“市场评估法”估算出来的价格会是你最大的补偿利益。

但要提醒一点的是:目前征拆市场上,很多地区的征收方通常是不会准许被征收人用“市场评估法”来计算土地房屋的补偿价值的,这需要专业律师来操作。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只为被拆迁人维权”为宗旨,为您服务。

综合上述两点计算出你的土地、房屋总的价格,就是你在占据了谈判主动地位前提下,应该要的最合适、最大化补偿利益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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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拆迁时房屋拆迁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认清事实,知己知彼 面临房屋征收, 首先要对征收行为进行审视:征收的目的是什么?是否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有没有正式的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是否依法进行公告? 其次要对自身情况进行审视:房屋是否有土地证、房产证或其他证件?经营用房是否有营业执照?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是多少? 二、掌握原件,有备无患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产证、土地证等重要的证件或者是可以证明自己合法权利的证明、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原件,一定要留在自己手中,否则一旦发生拆迁纠纷或者需要法律维权,就会造成巨大的阻碍。建议将这些重要的原件放在可靠的地方,甚至是放在父母或兄弟姐妹家里,因为万一自己的房屋被非法,这些重要文件就很容易丢失。 三、坚守阵地,表明决心 在拆迁实践中,一旦你轻易撤离,征收方可能会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缘无故半夜里把房子偷拆,由于家中无人,偷拆房屋的成本很低,征收方这个时候往往会利用这个时机,先把房子拆了,让你心理产生恐慌情绪,继而失去要价的本钱。 另外,如果被征收人轻易搬走,就会给征收方释放了这样一个信号:你没有坚决维护自己权益的决心,如果征收方一旦确认这一点,会直接导致给你的征收补偿报价大大降低。 四、多听少说,不轻易报价 征收补偿实质上就是征收双方的一种利益博弈,在没有拿到很好的谈判筹码之前,千万不要轻易报价。如果被征收人简单的把自己的价报给了对方,话一出口,你已经输了一半,因为征收方已经知道了你的底线。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多听少说,冷静地判断其用意并沉着应对。关于征收补偿的报价一定要掌握时机和火候,必须选择一个合适的时机才能报价,否则,价格报高、报低都会很被动。 五、仔细核实,不随意签字 拆迁过程中可能收到各种材料,其中有的可能会对你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在你没有确认所收到材料的内容及签字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不要轻易在这些材料上签字。 更重要的是,千万不可签署空白协议。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首先必须对如何补偿作出明确约定,比如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产权置换的位置,面积等等细节都要明确; 其次,关于付款或者交付房屋的期限也必须约定明确;再次,关于违约责任也要考虑到位。 六、随机应变,减少损害 要想获取一个合理的征收补偿,首先要有一颗坚定的心,但是,征收维权行动千万不要盲目进行,没有组织、没有策划的一味个人抵抗、暴力抵抗只是个人英雄主义的表现,并不是追求利益的最佳手段。在遇到非法的时候,一定要随机应变,切不可以卵击石。遇到这种情况应该 第一时间减少损害,寻求保护,必要的时候可以报警或者提前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通过拆迁维权获取最大利益? 1、对比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了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该条规定讲的相对笼统,具体而言要结合百姓房屋所在的位置、居住年限、用途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虑,百姓在对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估算时要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以自身预估的补偿数额与政府给予的补偿进行衡量,以免因轻易相信政府的评估报告而白白丢失了应得的补偿。 2、了解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具体时间 在具体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情形是政府在正式启动征收程序之前,便私自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日后便以此评估报告为依据与百姓谈补偿,真正正式启动征收程序时也许已经经过一年半载甚至更长,此时百姓要注意的是评估的时点应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为准,面对房价上涨的今天,前后一个月的时间均有可能对房价产生影响,评估时间的重要性便是不言而喻。 3、对政府给的评估报告及时提出异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有异议的仍可申请鉴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又具体明确了复核的期限为自收到评估报告的10日内,因此10日的期限十分关键,部分百姓在收到评估报告以自己不认可为由拒绝签订补偿协议,进行等等,其实在此期间您已经把法律赋予的权利白白浪费,此时最应当做的是及时咨询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复核、鉴定,争取最大限度的获得补偿。 4、集体土地的部分补偿依据参照国有土地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8号)中指出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应做到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明确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确定,因此对于集体土地的部分补偿依据可以参照集体土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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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怎么索赔?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拆迁,简称,常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5、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继承的拆迁房屋被列入拆迁房屋的拆迁证可以办下来吗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根据上述规定,贺楠作为继承人,分家析产取得房产,向房管部门申请变更房产证,既是享受公民的民事权利,又是法律规定的房管部门应当履行的义务。房管部门登记机关相对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而言,具有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的义务,但这类的配合义务,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如果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即: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本纠纷中,贺楠要求变更登记的行为并不属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故房管部门登记机构拒绝受理属于行政行为不当之举。鉴于上述情况,调委会调解员可以建议贺楠持有关登记手续再次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如房管部门仍拒绝且无明确答复,贺楠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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