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补偿安置方案听证,行政机关不理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浏览10w+
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不合法。补偿安置方案已组织听证,被拆迁人再次申请置之不理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具有对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拟定方案依申请组织听证的法定职权。
再次补偿安置方案听证,行政机关不理合法吗

委托人李先生经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就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拟定的方案进行了听证。

委托人根据区国土房管局发布的通告,按照要求向其邮寄《听证申请书》,可区国土房管局对此置之不理,认为已经组织过一次听证,不必对该申请再作回复……那么,征地程序中再次提起听证申请,国土部门就无需答复了吗?本案又能带给我们以怎样的启示呢?

【基本案情:二次申请听证遇阻】

委托人李先生在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某村拥有一套房屋。

因璧城街道某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原告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之内。

2017年2月,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收璧城街道某村某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拟定方案的通告》,该通告载明“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单位、个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持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以书面形式向其提出”。

次日,该通告范围内的村民小组共同向区国土房管局提出听证申请,请求区国土房管局为其讲解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以及安置途径相关政策。

2017年2月16日,区国土房管局组织了李先生在内的申请听证的三个村民小组的部分人员进行了听证,告知该通告的内容。

2017年2月24日,李先生根据该通告,向区国土房管局邮寄了听证申请书,区国土房管局次日收到,但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李先生的申请作出行政行为。

并且区国土房管局拟定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发布且实施。

李先生不服区国土房管局的不作为,希望求助专业法律人士,于是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

【办案经过:二次申请也要依法答复】

接受委托后,聂荣律师将相关法律法规与具体案情结合起来分析,认为:委托人在《听证申请书》所申请的内容、时间及程序,均符合《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拟定方案的通告》中关于听证告知的规定。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相关规定,区国土房管局对李先生提出的听证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但区国土房管局违法不作为,显然已构成了不履行法定职责。

在聂荣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李先生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区国土房管局履行对李先生听证申请组织听证的法定职责。

区国土房管局答辩称:原告所在的某村于2017年2月16日对拟定的安置补偿方案提出了听证申请,被告已依法组织了听证。

原告当时作为村民代表也到场参加了听证。

因此,被告收到原告的《听证申请书》后,认为已经履行了组织听证的法定职责,且原告也参加了听证,被告已充分保障了原告及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没有必要再次重复组织听证。

综上,原告的听证申请属于重复申请,被告已经履行了组织听证的法定职责,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聂荣律师就此提出了代理意见: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被告具有对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拟定方案依申请组织听证的法定职权。

2017年2月16日被告发布《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拟定方案的通告》,该通告载明了当事人拥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原告按照通告要求,向被告提交了《听证申请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回复,违反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四条“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具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或第二十五条“听证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规定。

所以,被告的不作为违法。

【胜诉】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被告已经就征地补偿安置拟定方案进行了听证,原告也亲自到场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且《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已实际施行。

因此,虽然被告于2017年2月17日组织的听证的程序违反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听证规定》的相关规定,但如判决重新听证已无实际意义。

为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确认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对原告听证申请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违法。

聂荣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政府部门在处理行政事务时,不要想当然的作为或不作为。

法律作为办事依据,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逐步实施。

在本案中,区国土房管局认为已经组织了听证,于是对李先生申请的事项置之不理,这就违反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构成了不作为违法。

而本案中村民小组集体主动申请听证的做法,无疑值得广大被征地农民学习和借鉴。

“申请听证权”,应当实际落地,而不应总是处于沉睡之中。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9千字,阅读时间约14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0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再次补偿安置方案听证,行政机关不理合法吗
一键咨询
  • 171****84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03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72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2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08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02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6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6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6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4****38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8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6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0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4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5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再次补偿安置方案听证,行政机关不理合法吗
不合法。补偿安置方案已组织听证,被拆迁人再次申请置之不理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具有对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拟定方案依申请组织听证的法定职权。
10w+浏览
征地拆迁
西安安置房政策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落户新政策:西安市推出购房落户政策  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方面,西安市将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尝试运用国开行贷款购置商品房用于保障房安置及货币化安置,实施土地出让金缓缴或分期分批缴纳的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降低提取门槛,扩大使用范围。  不仅如此,西安市还将实行“购房落户”政策。对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居民,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手续。  2016年1月7日新政策:市内迁户不用去迁出地派出所  措施:在社区、居民小区设立集体户,为符合迁移条件但无自主产权住房、无法在实际住址落户的人员解决落户问题。市内迁移户口实行一站式办理。  解读: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局长王玉成解释,市内迁移户口一站式办理,是指在本市内跨派出所或跨县(区)户口迁移,只需持户口本等相关申请、证明材料,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不再需要到迁出地派出所。  其他新政:公积金贷款偿还年限延长  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降低提取门槛、扩大使用范围、实现省内异地贷款、推行组合贷款、降低申请贷款项目工程进度要求、允许直系亲属间互提公积金购房,全面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个贷率和使用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75万元;偿还贷款年限可延长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或贷款已结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90-144平方米的(含144平方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我现在所在的企业面临改制,不知道对我们有没有影响。想要问一下改制企业职工再次安置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集体企业改制以后,对职工的安置基本上是两种情况:一种是给予工龄买断,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另一种就是继续上班,原来集体企业中的职工成为新企业的正式工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企业工龄和社会保险保障。
1. 集体企业改制是属于上个世纪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移过程中的特殊产物,集体企业改制指的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进行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社会系统工程。企业改制如何对职工进行安置,已经有许许多多的实际的例子。
2. 实践中,对集体企业的改制存在许多类型,但基本类型仅有二种。一种类型简称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是指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成为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另一种类型简称为广义的集体企业改制,是指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不是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改制实务中,集体企业的改制绝大多数都是狭义上的集体企业改制、即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或经营者成为被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所以,企业改制如何对职工进行安置,关键是看企业进行的是哪一种的具体类型。而且,每个地方会根据地域不同略有不同。
3.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集体企业改制实际上是被改制的企业与其他参与改制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调整的过程;从改制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对集体企业的出资结构(股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企业利益分配结构、劳动用工制度、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微观企业制度进行的一系列相配套调整与改革。
上诉就是改制企业职工再次安置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安置房再次被拆怎么补偿?
安置房再次被拆应当是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的市场评估的价格补偿,涉及到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严格的根据产权证上所记载的建筑面积来进行补偿的。安置房再次被拆怎么补偿,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0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拆迁安置房再次拆迁怎么赔偿
安置房再拆迁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补偿金额,或者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异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调换,若是依旧不知道拆迁安置房再次拆迁怎么赔偿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10w+浏览
征地拆迁
请问婚后政府安置房《光安置男方户口,户主是男方户主》属于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与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帖、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成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对于下列情况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劵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劵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次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2)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劵、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由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30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拆迁安置小区拆迁后,房子还可以再安置吗?
[律师回复]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减少纠纷和矛盾,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时候,建议对房屋状况、性质、产权办理时间、土地状况、权属等等问题进行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查询,万不可盲目购房。同时在购买时对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进行约定,避免因为约定模糊而造成纠纷。
同时,因为安置房建造预算有限,因此建筑商为了获取利润也许会对建筑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购买前要查询房地产商以及监督机构。对于正在建造的房屋,一定要慎之又慎,除了存在上文所提的问题以外,还有可能存在户型设计不好、产权登记难、上市交易期限遥遥无期等等问题。
具体如下所述:
1、首先,弄清安置房的性质对于房产证办理是至关重要的,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安置房的所有权一般归属当地或区域房管部门所有。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部门来办理的,需要按照现行的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
3、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重庆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案例:补偿安置方案已组织听证,再次申请就能置之不理?
不能。补偿安置方案已组织听证,被拆迁人再次申请置之不理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具有对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拟定方案依申请组织听证的法定职权。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安置房买卖的政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家庭成员内部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万一协商不成,并在可以过户交易时先行过户给他人,那么购买方就很实现购房母的了,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可能每部到解决、在购买房等待过户的漫长时间内,也有可能发生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小区环境等。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安置房政策之安置房可以买卖吗、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没有登记备案的,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1,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买卖的风险是什么其实,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此类安置房还没有取得安全产权,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甚至没有保障的,房屋属于不动产,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查封。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法规的规范之外,可能会出现如下一些潜在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现金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往往是没有取得产证,或者是刚刚取得产证,按规定5年内限制转让的房子。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很大,房价变动可能性发,果如出售方为谋取更大利益。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
4,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是谁还无法确定,只能主张债权了,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尚未去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按《物权法》规定;
3,将房屋房价卖给他人,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因交易时间漫长。即使签订附生效的买卖合同,期间风险也甚大。如:没有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或者产权证但5年内限制转让的拆迁安置房,从签订合同到将来办理产权转移的时间漫长,不确定因素多;
2,由于交易时间长,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630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安置房买卖新政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家庭成员内部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万一协商不成,并在可以过户交易时先行过户给他人,那么购买方就很实现购房母的了,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可能每部到解决、在购买房等待过户的漫长时间内,也有可能发生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小区环境等。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安置房政策之安置房可以买卖吗、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没有登记备案的,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1,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买卖的风险是什么其实,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此类安置房还没有取得安全产权,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甚至没有保障的,房屋属于不动产,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查封。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法规的规范之外,可能会出现如下一些潜在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现金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往往是没有取得产证,或者是刚刚取得产证,按规定5年内限制转让的房子。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很大,房价变动可能性发,果如出售方为谋取更大利益。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
4,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是谁还无法确定,只能主张债权了,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尚未去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按《物权法》规定;
3,将房屋房价卖给他人,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因交易时间漫长。即使签订附生效的买卖合同,期间风险也甚大。如:没有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或者产权证但5年内限制转让的拆迁安置房,从签订合同到将来办理产权转移的时间漫长,不确定因素多;
2,由于交易时间长,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安置房是否一定要一次性付清,安置房一次付清可以吗
[律师回复]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没有一定要选择一次性付款这种说法,付款方式是买卖双方沟通协商的,现在你的情况应该是上家(一家非房地产公司)将公司名下的房屋进行出售,这种房屋有一部分也是可以办理贷款的。你如果没有办理过公积金贷款,你就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的特点是你只能用一次,和你名下是不是有物业没有关系(只要那个物业没有用过你的公积金)。比如你父母买的房子上有你的名字,也向银行贷款了,但没用你的公积金,你再自己买房子,就可以用公积金贷款。两手房是这样的(你可以不选择中介而自己去办理交易),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合同及买卖双方当事人至交易中心办理登记--付清所有税费后交易中心开出全额房款发票--过7个工作日,下家的小产证办理完--将下家的小产证拿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放款手续--3个工作日后贷款部分款项直接打到上家指定账户。从这个流程就可以看出,为什么那个公司要你一次性付清,因为他们肯定不是从事房产的公司,怕多一个手续麻烦,所以要你一次性付款。但是房价应该是比市场上同类房子的价格低一点的。如果你觉得稿不明白手续,可以去家附近找个中介人员私人帮你操作,这样费用会比较低。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0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征地拆迁已经安置还可以再安置吗
征地拆迁已经安置不可以再安置,被拆迁人不可以反复享受拆迁安置政策,比如征地主管部门已经给当事人提供了安置房,被拆迁人不可以要求征地主管部门再次提供安置房。在征收国有土地时,房屋拆迁安置政策都是一次性的。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征地补偿安置中哪些内容要听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具体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不包括对征地行为本身的听证。
1.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地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因为《土地管理法》只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做了规定,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在实践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中,基本上确立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而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针对某一相对具体的区域确定的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该区域内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拟定或者修改时,应当举行听证。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地方性法规授权市、县政府制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则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听证时,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书,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广大农民都可以申请或者推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作成听证纪要,在报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附具听证纪要。
2.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是指某一具体的征地项目涉及的具体被征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与“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个涉及具体当事人的方案,后者则是一个在一定区域内适用、不针对具体当事人的规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因此,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报批前,应当告知被征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等有权要求听证的人,并根据其申请组织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附具听证笔录。
此外,《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还明确了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在规划阶段着手解决具体地块的征地问题,使征地行为在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中得以反映,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在征地中的参与权。
征地补偿安置中哪些内容要听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具体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不包括对征地行为本身的听证。1.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地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因为《土地管理法》只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做了规定,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在实践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中,基本上确立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而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针对某一相对具体的区域确定的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该区域内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拟定或者修改时,应当举行听证。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地方性法规授权市、县政府制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则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听证时,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书,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广大农民都可以申请或者推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作成听证纪要,在报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附具听证纪要。2.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是指某一具体的征地项目涉及的具体被征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与“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个涉及具体当事人的方案,后者则是一个在一定区域内适用、不针对具体当事人的规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因此,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报批前,应当告知被征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等有权要求听证的人,并根据其申请组织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附具听证笔录。此外,《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还明确了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在规划阶段着手解决具体地块的征地问题,使征地行为在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中得以反映,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在征地中的参与权。
拆迁政府不造安置房怎么办,拆迁政府不造安置房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减少纠纷和矛盾,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时候,建议对房屋状况、性质、产权办理时间、土地状况、权属等等问题进行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查询,万不可盲目购房。同时在购买时对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进行约定,避免因为约定模糊而造成纠纷。
同时,因为安置房建造预算有限,因此建筑商为了获取利润也许会对建筑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购买前要查询房地产商以及监督机构。对于正在建造的房屋,一定要慎之又慎,除了存在上文所提的问题以外,还有可能存在户型设计不好、产权登记难、上市交易期限遥遥无期等等问题。
具体如下所述:
1、首先,弄清安置房的性质对于房产证办理是至关重要的,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安置房的所有权一般归属当地或区域房管部门所有。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部门来办理的,需要按照现行的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
3、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拆迁安置 > 再次补偿安置方案听证,行政机关不理合法吗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