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征收人。征收违法方式你了解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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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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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方式一:未批先占,违法方式二:少批多占;违法方式三:拆分审批。违法方式四:闲置土地;
作为被征收人。征收违法方式你了解吗

在征地拆迁领域,土地违法乱象长期以来严重侵害着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大量的耕地、宅基地等农村集体土地在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未取得征地批复或先行用地批复的情况下被以各种名义、方式用于开展项目建设,而广大农民所应享有的征收补偿权益则根本无从保障,只能是推到什么时候是什么时候。

那么,常见的土地违法行为究竟都有哪些?广大被征收人该如何加强识别能力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违法方式一:未批先占

这是”先上车,后买票”的违法行为。

这里的“批”其实是两层意思,一是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是土地征收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5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但是为了各项建设工程及时启动,应当尽量遵循对农用地转用的批准和对征地的批准在同一政府一次办理的原则。

但若两项申请的审批权限不同,则应当遵循征地审批权“就高不就低”的准则,将征地审批交由国务院办理。

也就是说,只有在获取了这两种批文后,征地才能开始进入实施阶段。

实践中没有获取征地批复就开始动工占地、强拆被征地农民房屋的情况并不鲜见,这无疑是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民生项目”,有关部门“保项目”的心态严重,有时会放任土地违法事实的存在,这也是当下这种现象始终无法得到根本改善的原因所在。

违法方式二:少批多占

这类征地项目是有批文的,但批文的内容却实在需要广大被征地农民好好申请一下信息公开,再仔细审阅一番。

实践中,很多案件一拆就是一大片,而公开后的征地批文、红线图却显示获批的范围就那么一两个院子的面积,这是土地违法的又一种常见的表现形式。

违法方式三:拆分审批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二)项指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拆大改小”进而规避审批权限,这也是一种土地违法表现形式。

违法方式四:闲置土地

《决定》第(十九)项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法方式五:以租代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上述土地违法行为并不会“脑门子上刻着字”而直接让你发现,通常都是在被征地农民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暗度陈仓加以实施的。

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看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依法代表全体村民、成员的权益,严格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赋予其的各项义务,将涉及本村、本集体土地的事项及时全面的向全体村民公开,进而接受村民的监督和建议。

而实践中村委会似乎更像是“一级政府”,而忽视了其村民自治组织的本质属性,难以切实担负起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职责来。

那么,如果村民对相关建设、征地项目心存疑虑,或干脆在没见到任何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就面临各种逼迁、强拆,及时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土地违法查处等形式维权便是必要的应对之策。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对于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有权直接予以拒绝,而完全不需要去响应号召“配合拆迁”,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也会在这一依法维权的过程中助广大农民朋友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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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地拆迁中违法行为易发多发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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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层干部权力行使失范在镇(街)一级,由于征地拆迁点多面广,多数镇(街)采取领导干部分片负责的办法,导致领导干部在自己所分管的片区权力较大;在村(居)一级,基层组织建设不健全,农村事务多集中在村(居)少数主要干部手中,基层各项制度落实也还存在不少问题,村务公开不到位,大部分村(居)管理仍然存在暗箱操作现象,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群众难以实施有效监督。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个别思想素质不高的干部,运用手中权力捞取不法之财、获取不法利益,导致问题发生。同时,基层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滥用执法权,特别是在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等问题中存在选择性执法甚至权力寻租现象。
3、监管不到位当前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是镇(街)、村(居),在对这些基层单位的监管方面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方面是本级监督管理不力,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真正实行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财务人员没有发挥财务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是上级监督不到位,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机构不健全,客观上导致工作过程的监管缺位。各区在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工作小组成员多为临时抽调,时间、精力难保证,专业人员也不多。同时由于征地拆迁任务点多面广,工作人员很难深入现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进行全程监督、审核、指导,只能采取抽查的方式核实,过程监管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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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违约责任的性质、特征及形式,回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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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征地补偿作假是违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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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在征地中编造虚假的征地文件,一边将吉田园建设的大量建筑物、构筑物、二层办公楼、人工湖、用建筑垃圾堆积并覆土的假山、树木进行高额评估套取赔偿款,一边在征地文件中造假说是农村耕地。将废弃建材厂说成是农村宅基地,并编造虚假非法占地、地上建筑物予以没收不予赔偿的行政处罚书。巧立名目、制作噱头骗取国家高额赔偿金。单独制定了超高的赔偿标准,大大高于周边其他人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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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如何发放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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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缺乏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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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审判决认定“征用的土地是属于家庭成员的饲料地,属于家庭成员的共同承包地”事实错误,且缺乏证据证明。在本案中,双方均一致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登记的承包地块至今未被征用,而本次征用的土地,并未记载在土地证上。因此,本案就应当查明,涉案的被征用的土地是否属于承包责任地、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饲料地。但是,原审法院并未对该问题进行查明。而且,上诉人也提出了本案的被征用土地,既不属于承包地,也不属于饲料地,而是属于上诉人自己开荒的集体土地,并与同村余吉某调换,以致现在实际耕种该土地,并被征用。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该土地系家庭成员的承包地缺乏证据证明,且与事实严重不符,本案被征收的土地系开荒地,并非承包地。
4、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被征用的土地面积为2.914亩,领取土地征用土地款142046.21元”事实错误。从土地证记载来看,整个家庭的承包地面积:水田4.16亩,旱地3.2亩。但是,双方均一致认可,上述土地未被征收。同时,根据当地村委出具的土地征收证明记载,本案上诉人被征收的土地为2.5066亩,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122173.87元,修建水池2个补偿2200元、搬迁坟墓3所补偿10800元,以上合计135173.87元。但是,原审法院却认定征用2.914亩,领取土地征用土地款142046.21元,以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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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审未区分土地款的组成适应法律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土地的青苗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助、应当归实际管理人或者实际耕种人所有,但是,原审法院对所有费用进行某均分配,其适应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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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征用安置方式有哪些,征收农田安置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收基本农田时,有哪些安置方式 拆迁农田时,安置方式主要是货币补偿为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指什么
(一)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概念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
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怎样判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
2、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等。
3、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
4、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等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
(六)》新增犯罪,对于这一罪名,很多人并不了解,实际上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原本隶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调整的范围。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量刑上提到“情节特别恶劣”,作为本罪的情节加重犯予以更严厉的处罚,这就需要我们首先搞清楚“情节特别恶劣”具体是什么意思。关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是什么这个问题,在这边小编首先要提醒大家的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通常情况下都是必须要具有这种资格的人才能够成为主体的,比如说这会劳动工作的领导者调度者,如果还有不懂的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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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征收人,对于土地补偿款的用处你真的了解吗?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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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田征收安置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收基本农田时,有哪些安置方式 拆迁农田时,安置方式主要是货币补偿为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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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申请书的格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征地申请书范本 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 xx省韩xx食品有限公司在周口市黄淮市场,主要经营肉类熟食品加工和冷鲜肉批零销售等业务,现申请征用流通生产加工厂用地,扩建一个食品加工本着保护环境,珍惜士地的原则,我们尽可能缩小士地使用面积,并在此郑望承诺,旦土地使用权批复下来,我们将严格遵守土地批复的使用面积,绝不越界扩占,而且保证切实保护好周围的生态环境,待工程完工后,负责恢复工程建设中不得不暂时毁损的生态植被。在工生产后,坚决按照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到上级规定的各项环保标准,绝不破坏周围环境。 公司简介: 我公司韩xx熟食加工销售成立于1990年后经国家工商部门注册“xx省韩xx食品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肉类熟食加工和冷鲜肉储藏、连锁配送、批零销售,公司现有熟食加盟连锁店178家,日营业额20万,冷鲜肉代理国家大型企业,华英集团、六和集团、禾丰集团等9家鸡鸭宰杀分割、冷冻加工厂为该厂豫东地区的销售总代理商,年流量达15000吨,产生经济流量达1亿3千万。现将我们的产业发展思路简述如下: 第一,申请征用50亩地,总投资1.26亿元, 第一期建立个年生产量达到2万吨的熟食生产加车间,预计车间总计投入600万, 第三期建一个年流量3万咂的冷臧肉产晶储行仓库,预计冷库总投资4200万。 第四期建设个现代化小公楼,投入命10万,上要功能用于全国熟食连锁送和周边两省的冷涂内食配送、批零销售。实行商户+用户的对接方式,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公司投产后年购销流量3.2亿元,可安排360人就业,创利税百万元以上。 第二,搞好肉食熟制品的产业开发,_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利用自有的地方名吃专业技术,走名+基地+农户的模式,形成产业链条。实现三方共赢。 第三,充分发挥产品特色的延伸和辐射作用,与民族文化,历史文化,人文社会资源相结合,跟随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做出地方品牌和地方名吃。 第四,将全国大型品牌引入、贯通市场,成为产销对接的神地。形成强有力的产业链条,推动地方经济的速发展。 以上就是我们发展特色产业的思路,并且已经通过有关方面专家的论证、指导和改进,一致认为具备了扩人建设的条件因此恳请有关领导研究我们的申请,尽快批复同意我们的土地征用申请!以便实现我们早日为当地的经济快速发展做出贡献的愿望! xx省韩xx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xx 3月9号
印花税的征收方式
[律师回复]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计税方法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三)免税
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印花税:
(1)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2)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3)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
(4)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
(5)个人销售、购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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