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见到的“清零”式拆迁,名字就不合法!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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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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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行动的出发点就是错的。其一,在法治环境下,拆迁与“清零”不应划等号。其二,项目建设、棚户区改造和控违拆违分明是三件事,打包在一起有别有用心之嫌。
你所见到的“清零”式拆迁,名字就不合法!

“清零式拆迁”是现下一些地方冒出来的“新名词”,从媒体报道来看,其突出的特点有二:一是强调“清零”,坚决拆、坚决迁,做到一户不剩;二是强调“整合、打包”,项目建设、棚户区改造和控违拆违一体布局、推进,一石三鸟。

那么,这种“清零行动”的做法是否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和法治的基本精神呢?又会产生怎样的负面影响呢?

▲新闻来源:红网时刻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陈丽芳指出,所谓“清零式拆迁”,如果只是一种政策宣导的标语、口号、提法,那么至少涉嫌宣传措辞不当;如果当真是落到实处就这么干的,那么基本上可以确信整个“行动”是违背法治政府要求、建立在违法行政的基础之上实施的!原因在于,此类行动的出发点就是错的,毒树之果结出来,很难无毒无害。

其一,在法治环境下,拆迁与“清零”不应划等号。

诚然,拆迁项目都是有目标、有任务的,但“清零”却是一个绝对的概念——拆得一户不剩,这叫清零,只要尚有一户矗立,就不能叫清零。

问题在于,要拆房就必须通过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下达征收补偿决定进而申请法院司法强拆的合法路径完成,这其中政府应当努力争取的是和被征收人达成协议,和谐征收,而不是主观追求走强拆的道路。

即使是合法的司法强拆,也是迫不得已下的一种选择,而不应成为政府一开始就拿来“震慑”被征收人的工具。

广州上海等地最牛钉子户的案件中,我们都能看到法治政府光辉下的和谐征收局面,最终被征收人还是选择了接受补偿搬家走人,这足以说明将协商、沟通放在首要位置在现实中是完全可行的。

而上来就谈“清零”,难免会让人质疑是否会客观上鼓动下面采取逼迁、骚扰、强拆等非法手段来完成任务,无数事实告诉我们这绝非危言耸听。

其二,项目建设、棚户区改造和控违拆违分明是三件事,打包在一起有别有用心之嫌。

我们从中间那个一看便知,棚户区改造的首要意义在于解决群众的居住困难,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同时整治市容环境。

这和报道中所谓的“没有项目,就没有经济发展”的那类“项目”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那类“项目”如果需要用地,是应当走正常的征收程序的,必须给予被征收人市场价下的公平、合理的补偿。

同理,“控违拆违”和前面两者之间更是没有直接、必然联系的,“控违”不等于“拆违”,更不等于“清零”;而“拆违”则是一个针对具体建筑所做的行政行为,与征收项目不应强行并行,否则就难免涉嫌“以拆违代拆迁”。

总之,上述说辞足以表明地方政府在作出决定时并未将法治、民生放在首位,而是将“清零”这一根本不符合客观规律的目标摆在了前面,其所可能带来的对法治的伤害,是值得引起我们高度警惕的。

事实上我们不难发现,相关报道中“没有项目就没有一切”的说法是极端错误、片面、偏颇的,明显存在简单粗放、大干快上式发展的印记,而这种发展方式早已被人们诟病多日。

“清零”的不当言词背后,自然有关于“项目”的迷信、依赖作祟。

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无论征收方如何“强硬”“坚决”,被征收人都要做到“以不变应万变”,坚决支持合法、为民的项目建设的同时,坚决运用法律所赋予我们的权利进行依法维权。

如果对补偿安置条件不满,或相关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没有得到落实,就应当蔑视前述“清零”狠话,用法律条文、国家政策狠狠的打击违法行政者的嚣张气焰。

清零,可以,但是,你合法吗?没项目,不一定没发展;没法治,则一定会没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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