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其他海报会侵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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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模仿海报的外观设计与已申请专利的海报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算侵权,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不算侵权。二者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应认定为外观设计相同;主要设计部分相同次要部分不相同,应认定为外观设计相近似,相似度在70%以上算侵权。
模仿其他海报会侵权吗?

一、模仿其他海报会侵权吗?

模仿海报的外观设计与已申请专利的海报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算侵权,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不算侵权。二者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应认定为外观设计相同;主要设计部分相同次要部分不相同,应认定为外观设计相近似,相似度在70%以上算侵权。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版权侵犯起诉需要什么证据?

(一)原告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1、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主张文字作品著作权的应提交书刊,未发表过的应提交原稿;主张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应提交照片;主张电影、电视、录像著作权的应提交程序软件、硬盘及文档等等。

2、著作权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

1、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复制品及其销售发票等证据。

2、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订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版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当著作权遭受他人侵害时,应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并迅速委托律师介入,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赔偿。

著作权为在一定范围内的绝对权,具有准物权的性质。当其受到侵害时,除依一般规定请求回复原状及损害赔偿外,并享有排除侵害请求权及侵害防止请求权。原则上,著作权受到侵害者为作者本人,但著作权内容包括多种权利,又可分别做一部分让与,故一部受让人可在其受让范围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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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仿动漫人物玩具会不会侵犯著作权,要依据仿动漫玩具的目的而定,如果未经授权仿制的,并且出售玩具的,就会构成侵犯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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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果模仿影视作品中的人物,拍摄自己的专辑。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
[律师回复]
(一)影视作品的发表权
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作品完成后,可以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朗诵、发行、摄制或者改编、翻译等方式使作品在一定数量、不特定人的范围内公开。
但是,作品仅在与作品有特定关系的人之间为征询意见而传阅,不属于发表。影视作品经拍摄、剪辑、洗印完成并制成拷贝之后,如未经发行亦未经公开上映,则该作品被视为尚未公开发表。作品虽未发行,却已公开上映,如电视台以自制的连续剧节目播放于众,但是没有发行节目带,这种情况被视为已经公开发表。
(二)影视作品的署名权
署名权是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以表示作者身份的权利。署名的形式很多,既可以署作者的真名,也可以署作者的笔名,或者作者自愿不署名。署名是确认创作人具体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据。
就影视作品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不会违反创作者(导演和演员)的意思,而不将其署名于影视作品上。因此,在实践中影视作品创作人的署名权较无问题。影视作品创作者在行使署名权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一般商业习惯,如在影视作品的影像中标示出创作者的姓名就已足够,没有理由再行要求必须于宣传广告(海报、电视广告或院播映预告片)中标示其为创作人。
当前,因影视作品的署名顺序而发生的纠纷,一般将依照下列原则处理:有合同约定者按约定所确定的署名顺序;没有合同约定者,则按照创作相关作品所付出的劳动、作者姓氏笔画等标准来确定署名顺序。
(三)影视作品的修改权
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所谓修改是指对作品的内容、文字等进行改动、修饰、润色和增删等以提高、完善原作品的作法。作品是作者思想的集中体现,作者对作品发表后的社会效果须承担责任。修改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作品体现了作者个人的思想、意志,如果允许他人任意改动,就必然破坏了作者对作品的整体构思,改变了作品的原意,势必对作者的名誉、声望造成影响。因此,在作品发表后,如果作者认为该作品已不能反映其变化了的学术观点或文艺思想,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作品进行修改,如删节、充实、改写等。
由于影视作品并无出版有关规定的适用,因此亦无上列修改权之适用。不过,值重新拷贝或重新上映时,由原导演进行剪辑等修订工作,亦属常例。因此,无论就法律解释而言,还是就立法而论,均应肯定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修改权。
(四)影视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的变动,以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维护作品的纯洁性。即使得到作者许可对作品进行修改,也应当维护作品的完整性,不得对该作品进行歪曲或篡改。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但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了一步,不仅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而且还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做歪曲性的改变。
就影视作品而言,创作人维持作品完整指的是何时的作品,是否包括作品完成前的状态。由于内容通常是由导演作最后决定,经常会发生在剪辑时将已经拍摄好的镜头予以删除的情况。从这种意义上讲,只有在制作完成后,才有保护作品完整可言。由此推论,在完成之前,如果演员因片名不雅或内容与剧本不符而拒拍者,应属合同争议之问题,而不能以保护作品完整权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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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需要的,发票抬头内容都要填写完整正确。增值税普通发票不一定要开户行和帐号,但是一定要公司名称及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16号公告明确: 开发票必须填报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管专票还是普票)。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扩展资料:发票填写要求: 1、“购买方”栏填开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2、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预先在新系统内对编码进行初始化设置,开具发票时,带有税收编码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开票信息一并上传税务机关。 3、“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开要求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金额。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能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4、其他栏次填开要求“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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