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要求调取讯问监控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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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要求调取讯问监控,但是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在讯问期间都有录音录像,若是录音录像不存在,那么将无法调取相关监控。根据规定,询问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审查起诉阶段要求调取讯问监控可以吗?

一、审查起诉阶段要求调取讯问监控可以吗?

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要求调取讯问监控,但只有以下存在录音录像的情形,才有可能被调取监控:

(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

(四)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

(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讯问哪些犯罪嫌疑人?

1、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下列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的,有无逮捕必要难以把握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

(2)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主要包括: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罪与非罪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的;

(3)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4)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2、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

(2)掌握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

(3)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案件整体情况做好应对预案和相关准备,必要时应当听取案件侦查人员的意见;

(4)制作讯问提纲。

侦查人员在询问严重毒品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等刑事案件的涉案者时,需要对询问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此类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结束之后,检察院记挂在审查期间,可能会要求调取讯问监控,以此来判断是否存在严刑逼供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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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下有2个问题,现在是调解阶段,调解阶段不是诉讼期吧?现在是调解阶段,我姨拿钱支付医疗费,有医院收据,不算转移财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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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书调解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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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格式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首部——包括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等;主文——包括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的结果,该部分为调解书的核心部分,要求写得具体、明确,尤其是调解的结果部分,以避免当事人在履行调解书时发生争议;尾部——包括案件审判人员、书记员的签名、调解书的制作时间和人民法院的印章。
二、调解的效力调解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依法定程序接受调解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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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据《民事调解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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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属于一审阶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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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外,所有民事争议案件,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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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调解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任何程序的调解一般都要经过开始、进行、结束三个阶段。其中应注意的是调解的开始除法律规定外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主动提出为例外调解的地点应以选择在内为宜以达成协议而结束调解程序或未达成协议而终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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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另外,实践中,还应尽量避免“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而应将问题摆在桌面上,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以增加调解的透明度,真正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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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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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讯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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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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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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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黑名单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鉴于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有权威性的,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自觉维护诚信形象,共同构建诚信环境,共同不诚信的一切行为。万一上了黑名单也不必过于紧张,及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时和对方协商和解,问题解决之后可以向人民申请撤下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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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高中同学为了赚钱很是努力,不惜走私犯罪道路,参与运输麻古了,数量已经有不少了,还从中赚钱了,目前考虑要审查起诉了,审查起诉阶段讯问嫌疑人如何呢?
[律师回复]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多是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如获得辩护的权利,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都有权进行自我辩护。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
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
2、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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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做出硬性的规定。但是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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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性
公诉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不是对侦查阶段讯问的简单重复,也不是单纯的程序性讯问。它不仅是对侦查阶段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一种审查方式,也是对案件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一种准备方式。通过公诉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
一,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以防止其假冒他人犯罪;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进行核实,以弥补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取证上的不足,为今后起诉时认定累犯提供依据;可以了解其到案情况,便于正确认定自首,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过于简单模式化,看不出嫌疑人如何到案。第
二,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供述是否属实、有无刑讯逼供或诱供情形以及在侦查阶段所进行的搜查、扣押、辨认作案现场有无违法现象”等的发问,办案人员可以根据以上情况的讯问结果进行必要的核实和调查,一则可以发现侦查活动监督线索,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则可提前对是否存在非法证据进行调查排除,避免被告人当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导致公诉人的被动,三则可避免被告人之后当庭翻供造成庭审被动,甚至休庭,为日后庭上应对辩护律师调取的证据做必要的准备。第
三,通过公诉环节讯问与犯罪嫌疑人的直接交锋,可以掌握案件的疑点、难点、焦点,预测出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护意见、控辩双方可能争议的焦点,针对这些问题、意见、焦点,准备讯问提纲、公诉意见和答辩提纲,以确保出庭公诉的质量和庭审的良好效果。第
四,通过公诉环节讯问,对于讯问时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可以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庭审程序,正确作出量刑建议。
二、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任务
1、对卷宗审查的补充,对证据的全面复核。在对卷宗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围绕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进行全面的证据复核。要通过讯问,发现供述与其它证据或已证事实间的矛盾,再通过审查手段,对发现的矛盾加以排除。
2、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进行亲历检验。审查起诉以书面审查为主,面对的是枯燥乏味的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则面对的是一个活生生的人,给我们提供了当面审核供述真实性的机会。与书面审查相比,讯问可以更为直观地对供述进行审查,不仅可以通过供述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同时可以通过嫌疑人供述过程中的各种表现考量其供述的真实性。
3、接触、了解、熟悉犯罪嫌疑人,为庭审做准备。讯问可以被看作是庭审讯问前的一次预演,承办人要通过讯问,充分接触犯罪嫌疑人,了解嫌疑人对指控的心理态度、对被控事实和罪名的辩解理由、语言特征与习惯,更主要的是要通过讯问,探知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从而为出庭支持公诉做好全面的准备。
三、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任何一项司法活动
首先应当遵循的都是合法性原则,审查起诉工作也不例外。在审查起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刑诉法、刑事诉讼规则等关于讯问的各项规定,讯问应当由至少两名检察人员进行,禁止诱供、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言辞证据的方法。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将这种情况在笔录上加以注明,应保障犯罪嫌疑人充分进行辩解和阅读并要求修改笔录、进行揭发检举等各项权利。
2、客观性原则。审查起诉工作中不仅承担着查明犯罪、指控犯罪的责任,同时还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因此必须时刻保持客观与公正的态度,决不能因为事先对于案件的审查而先入为主,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特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既不能主观的认为已经如实供述,也不能武断的判定为虚假陈述。
3、全面性原则。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既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涉案的犯罪事实,同时也要充分倾听并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或罪轻的各种辩解,
然后围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发现供述与其它证据或已证事实间的矛盾,再通过审查手段,对发现的矛盾加以排除,从而使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得到全面的复核。
四、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技巧和方法
1、前期准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高质量的讯问必须依托全面、周详的计划。第
一,阅卷。“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讯问前要认真阅卷,对卷宗内容烂熟于心,嫌疑人的身份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犯罪过程、犯罪主观原因、案件认定还存在哪些问题、证据之间证据和事实之间存在哪些矛盾、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定罪与量刑的情形等均应了如指掌。第
二,讯问提纲。围绕案件事实和已经掌握的证据,针对需要通过讯问查证的问题、嫌疑人可能做出的辩解,围绕犯罪构成制定较为详尽的、环环相扣的讯问提纲。第
三,就案件涉及的相关学科领域或基本常识有计划地加以准备和学习。例如对于案件所涉及罪名的司法解释、专业领域、案发地点较为复杂的地理特征、涉案人员间较为复杂的关联关系、其他在讯问中可能用到的基本常识等都需要承办人在讯问前有计划地进行准备,如办理故意伤害案,要知道本案的伤情鉴定是依据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哪一条,在讯问时注意嫌疑人描述的伤口位置、长度是否与鉴定意见相吻合。
2、讯问人员的行为语言艺术。
(1)一位高明的讯问人员其实就是一位高明的“演员”。讯问人员的和蔼可亲,循循善诱,感人至深,暴跳如雷,端庄严肃,善解人意,富有同情心等等,均应看作一种表演,无非不同讯问人员的表演有高下之分而已。
(2)讯问人员的用语要严谨。在审讯时说话千万不能信口开河,随便许诺,一则会让被审讯人觉得你不知轻重,二则会把我们的审讯意图、拥有的证据以及预期的处理设想,在无意中透露给对方,就像打扑克时不能暴露底牌一样。
(3)审讯言辞不能伤及对方自尊心。我们在审讯中当然可以对被审讯人的可恶行为大力抨击,但绝不能拿对方的相貌、人格、自尊进行讥讽,否则非但对审讯双方的沟通会造成障碍,而且先前做的思想工作将前功尽弃,重新陷入缺乏信任,互相敌对不利于供述的状态。
3、审讯开始时的“相面术”。不应与嫌疑人一见面就切入主题,甚至开始语言上的交锋,还应有一个很重要的“相面”阶段。办案人员应认真观察,观察的内容是:讯问对象的走姿、坐姿、神情是否自然、穿着是否华丽、是否紧张、携带物品的情况(如手机的档次、香烟的品牌等)、言辞是激烈还是温和、是夸夸其谈还是沉默不语、态度是强烈对抗还是冷静沉着、表达能力如何等。同时可以借告知其权利义务之机,发现嫌疑人言辞的速度、节奏、紧张度,以及口头表达能力。通过细致的观察,可以让我们承办人获得对嫌疑人的一个第一印象,嫌疑人知识水平的高低、家庭环境的好坏、对讯问的态度等尽收眼底,根据第一印象确立合适的语言风格、讯问方式、审讯对策。
4、“对症下药”。真正开始审讯交锋时,应针对不同的审讯对象采取不同的方法。
(1)对青少年的讯问对策 。由于认识上、情绪上、情感上、意志上的单
一、无知、浅薄,要求我们采取循循善诱、大哥哥、长辈式的论理、论情法,让其感受到讯问人员的关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供述。
(2)对女性的讯问对策。女性被审讯人由于其生理特点的原因,对她们的审讯应耐心细致,并抱有一定同情心,把感化的力量渗透到她的内心。审讯中,应注意在言语上不能打击其自尊心,要充分激发其家庭观念及母性心理。如果她能被你讲得潸然泪下,那就成功一半。针对女性被审讯人供述经常有很大“随意性”的特点,我们应时时强调,供述必须真实,否则要负法律责任的。
(3)对累犯、惯犯的讯问对策。累犯、惯犯由于与司法机关交锋较多而产生了一套较强的反审讯手段,他们对我们的审讯手段很熟悉,善于伪装,善于欺骗,达到了“不见棺材不掉泪、见了证据也不轻认”的地步,比较顽固,功利心明显。因为这种人有很好的反审讯伎俩,讯问人员必须稳住阵脚,决不能在言语中暴露我方意图,对这种人最好的办法是让其尽情的编造谎言,同时统统记录在案,再回过头来细细研究,找其矛盾,逐一反驳;
其次要慎用证据,使用前要想想对方会如何自圆其说,使用证据要形成系列,环环相扣,尽量不让其找到喘息及狡辩的机会。
5、讯问的四大战术。
(1)“单刀直入法”。对案情简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无争议,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的案件,我们不必人为地将方法搞得太复杂,一般可采用核对性讯问,可以在问好基本情况之后,围绕犯罪构成四要件直截了当地讯问。
(2)“刚柔相济法”。例:高某某滥伐林木案中的悉心劝解和消除疑虑,熊某交通肇事案中的厉声指责。在审讯时纯粹说理说教,不温不火也是不明智的。在万变不离其宗的前提下,我们有时可以娓娓说理让其明白其所以然;有时可以高声痛斥、戳其痛处让其明晓其卑劣的一面。一切都应时而用,应势而用。让被审讯人的情绪被我们牵着鼻子走,从而在其情感脆弱时痛下一击。
(3)“分化瓦解,各个击破”法。对于那些参与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选中一人,直截了当利用他们各自间的互不信任,互相猜疑,对其进行“离间”。暗示他的同伙已经交待,并且已经把事情推到他一个人头上,告诫他要争取主动、免得到
最后千钧重担一人挑。
然后再借力打力,用他交待中的可信部分,作为敲门砖,再攻开其他成员的嘴,造成一种群起互相供讦的局面,我们再多方比较、去伪存真,搞清案件真面目。
(4)“由表及里、层层剥皮”法。对于那些有一定知识、智商较高、社会阅历较丰富的人,我们先设想好他可能要抵赖的几个方面,一一假想他可能产生的对答。在正式交锋时,由外及里,由浅入深,由小事至“正事”,逐步驳斥谎言,逐渐缩小包围圈,直至他一切慌言都无济于事,黔驴技穷,不得不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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