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遗嘱如何能设立居住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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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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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主留下遗嘱约定你对该住宅享有居住权,房主去世后,首先你应当召集遗嘱人的全体继承人到不动产登记窗口,书面确认该遗嘱是否为生效遗嘱,然后你要持遗嘱人死亡证明、该生效遗嘱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如果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了你享有的居住权,也可单方申请。
通过遗嘱如何能设立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想要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其次要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样居住权人就可以按合同约定,合法占有所有权人的住宅,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民法典规定得相对比较具体,但对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却并未作出详细规定,所以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来谈谈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问题。

一、如何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在生活中,有的老人既想为珍重之人留一份居住保障,又想把房产留给子女继承,这时该怎么处理?

深圳一对老夫妇,两人都八十多岁了,拥有多套房产,二老育有一儿一女,儿子离异有一子。

老人考虑到如果把房产全部留给儿子,可能会被儿子拿去做生意,风险太大,万一被债务所累,年老时连住的地方都没有。

为了家族财富的传承,最后老人通过遗嘱公证的方式,将房产的所有权遗赠给孙子,把居住权保留给儿子。

对于这个案例,会引申出另一个问题,当老人百年之后,儿子对房子的居住权该如何实现呢?

对此,我们可参考2021年7月1日施行的《武汉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这一文件,来进一步解答这个问题。

根据该规范的内容,如果房主留下遗嘱约定你对该住宅享有居住权,房主去世后,首先你应当召集遗嘱人的全体继承人到不动产登记窗口,书面确认该遗嘱是否为生效遗嘱,然后你要持遗嘱人死亡证明、该生效遗嘱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

如果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了你享有的居住权,也可单方申请。

二、遗嘱设立居住权,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条件。

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不需要严格采用书面形式,较之合同设立居住权,这是它的特别之处。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嘱共有自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共6种法定形式,然而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本身就不具备书面形式,所以,对于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只要遗嘱本身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且有效,为充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即便以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这样的非书面形式设立的居住权也应当认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遗嘱设立居住权,登记并非生效要件。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但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如果严格适用“自登记时设立”,则会出现以下两个问题:第一,立遗嘱人生前就为特定对象办理居住权登记,此时遗嘱并未生效,但居住权却已经登记设立,如果之后遗嘱无效、被撤销,势必与已经登记设立的居住权产生冲突;第二,若适用登记生效要件,立遗嘱人去世后,如果继承人拒绝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特定对象将无法实际享有居住的权利,不利于权利的行使。

对于这个问题,认为遗嘱继承有其特殊性,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应当自继承开始时设立,登记并非生效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230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应当适用该项法律规定。

因此,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即设立。

那为什么还要进行居住权登记呢?特定对象在取得居住权后,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是为了公示自己的居住权,当发生争议时,已完成居住权登记的一方受法律保护,可优先享有权利。

综上,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在保障特定对象居住利益的同时,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有其重要意义。

当然,在设立过程中还要注意一些特殊的规定,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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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应该如何设立
[律师回复] 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这种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然人在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7条第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也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言录制在录音遗嘱的磁带上。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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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设立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口头遗嘱的设立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
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 遗嘱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
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市区丧偶独居的老王有一儿一女。去年7月,老王患病住院,只有女儿一直伺候在病床前,为照顾父亲,女儿还辞掉了工作。两个月后,老王病危,急忙将女儿叫到床边,口授遗嘱,自己的全部财产由女儿继承,当时有三名医护人员在场见证。后来经过抢救,老王转危为安,病情渐消,并于当年11月出院,精神状况很好。
今年2月,老王遇车祸死亡。儿女处理完丧事后,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女儿认为应当按照老人去年所说的口头遗嘱办,而儿子认为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也有继承权,象这种情况遗产该怎样继承?
老王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对老王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即由儿女两人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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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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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 遗嘱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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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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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老王遇车祸死亡。儿女处理完丧事后,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女儿认为应当按照老人去年所说的口头遗嘱办,而儿子认为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也有继承权,象这种情况遗产该怎样继承?
老王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对老王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即由儿女两人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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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遗嘱处理房产有哪些形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设立遗嘱处理房产有哪些形式
(1)公证遗嘱。公证是法定的机关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因此,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效力最高。设立公证遗嘱必须将自书或代书遗嘱文书送给法定公证机关并由其办理。遗嘱一经公证,遗嘱人就不能再以自书等其他形式对其进行修改或撤销,确实需要变更的,须经公证机关再次公证。
(2)自书遗嘱。设立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正式文书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需要对先前所立自书遗嘱作修改的,应由本人加以文字说明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公民不能以在生前的日记中或书信里提到处分死后遗产的打算作为遗嘱,否则法律不予承认。但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到死后个人财产处分内容,确为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作为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公民请别人代写遗嘱必须由自己口述,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公民本人一起在上面签名盖章,否则,法律将认定为无效遗嘱。
(4)录音遗嘱。公民书写有困难或不愿请人代书的,可以口述通过录音设备以录音磁带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遗嘱意愿,但在口述录音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防止录音遗嘱被人剪辑、伪造或篡改。
(5)口头遗嘱。公民在涉及生命垂危或严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应当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法律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在所有遗嘱形式中,口头遗嘱证明力最差,且容易发生纠纷,所以在事先立遗嘱时一般不要采用口头形式;立有口头遗嘱,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及时用其他方式重新订立。
上述五种遗嘱形式都必须做到内容合法,即不得处理其无权处分的房产,并为法定继承人中的老弱病残者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从形式上说,由于房产处理一般数额较大,且涉及到登记过户问题,因此,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公民设立房产遗嘱应当采取公证遗嘱的方式。
设立遗嘱处理房产有哪些形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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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书遗嘱。设立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正式文书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需要对先前所立自书遗嘱作修改的,应由本人加以文字说明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公民不能以在生前的日记中或书信里提到处分死后遗产的打算作为遗嘱,否则法律不予承认。但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到死后个人财产处分内容,确为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作为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公民请别人代写遗嘱必须由自己口述,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公民本人一起在上面签名盖章,否则,法律将认定为无效遗嘱。
(4)录音遗嘱。公民书写有困难或不愿请人代书的,可以口述通过录音设备以录音磁带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遗嘱意愿,但在口述录音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防止录音遗嘱被人剪辑、伪造或篡改。
(5)口头遗嘱。公民在涉及生命垂危或严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应当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法律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在所有遗嘱形式中,口头遗嘱证明力最差,且容易发生纠纷,所以在事先立遗嘱时一般不要采用口头形式立有口头遗嘱,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及时用其他方式重新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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