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把房屋过户在捏人名下,你会收到这样的结果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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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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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他人名下风险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经过依法在国土房管部门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受到法律保护。
好心把房屋过户在捏人名下,你会收到这样的结果

相关新闻:老夫妇好心借房 百万房屋拆迁款反遭好友侵吞

亲朋好友如果要借房产给孩子办入学,能借么?广州一对老夫妻为帮好友的女儿办理入户上学手续,好心将他们名下的房屋无偿出借并过户给好友,不料,好友却将房屋据为己有,甚至在领取了该房逾百万元拆迁补偿款后逃之夭夭。

无奈之下,老夫妇一纸诉状将昔日好友告上法院。

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后,判决涉案好友向老夫妇返还房屋补偿款123.6万余元及利息。

好友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受访法官指出,房产脱离真房主控制,待发现财产受损时,必须经法律程序确权,而走完法律程序后又面临执行难题,为此,切勿轻易将自己的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

(文/广州日报 记者章程通讯员陈雅敏、宁宇)

年过七旬的鲍某夫妇育有一独生子阿怀,阿怀是广州一家电器公司的老板,也是一名硕士生导师,于某是阿怀的学生,毕业后在阿怀公司任职,两家人多年来关系密切。

2012年上半年,于某夫妇提出,为了让女儿顺利在花都入户上学,需要暂借鲍某夫妇位于花都区新华镇秀全路的房屋使用,将该房产暂时过户到他们名下。

毕竟大家相识已久,鲍某夫妇没有多想便同意了。

2012年5月,双方签署《房产借用协议书》,约定鲍某夫妇将房产暂时无偿借给于某夫妇使用,借用方式为:暂将房产过户至于某夫妇名下,待办妥于某女儿在花都上学的手续后1个月内归还,无论入学最终是否办妥,于某借用该房产最长期限不超过自过户起6个月,且该房产的所有权过户后仍属于鲍某夫妇,于某夫妇无权对该房产作出任何形式的处理或处置。

随后,双方在中介服务下,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

2012年6月1日,该房屋成功过户至于某夫妇名下。

借出的房子要不回,告上法院获得支持

房屋过户后,由于公司陷入困境,鲍某夫妇急需要回房屋申请贷款,他们多次催促于某夫妇尽快办理孩子的上学手续,并在办完后将房产过户回来,但于某夫妇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办理过户。

早在2011年,涉案房屋就被划入地铁拆迁范围。

2014年3月,当地政府征收了涉案房屋,支付于某夫妇征收补偿款共1236250元,于某夫妇并没有将该笔补偿款支付给鲍某夫妇,还从阿怀的公司辞职走人。

鲍某夫妇无奈起诉到法院,认为于某夫妇背信忘义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对方赔偿1236250元及利息。

于某夫妇没有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鲍某夫妇虽将涉案房屋过户到于某夫妇名下,但《房产借用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真实的关系既非买卖,亦非赠予,而是无偿借用房屋。

鲍某夫妇基于好心和信任,无偿出借房屋帮助于某夫妇渡过难关,于某夫妇非但不依承诺及时返还房屋,反而在收取巨额补偿款后逃之夭夭,这侵犯了鲍某夫妇的合法财产权益。

为此,法院判决于某夫妇返还房屋补偿款1236250元及利息。

被告不服上诉,辩称房是买的

一审宣判后,于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

他们辩称,《房产借用协议书》系被暴力、胁迫手段所签,根本不是其夫妻二人的真实意思,因害怕被继续加害,其夫妻两人只好离开花都。

于某夫妇声称,真相是鲍某夫妇已经平等、自愿、依法转让涉案房屋给其夫妻二人,他们夫妇为购买涉案房屋已经支付228000元。

究竟谁在撒谎?二审庭询中,于某夫妇先是坚称涉案房屋是向鲍某夫妇购买的,且已经支付228000元。

但其后,又改口称涉案房屋是鲍某夫妇赠予他们的,双方实际上是赠予关系,但没有书面证据可以提供。

对此,鲍某夫妇反驳称,于某夫妇的陈述混乱、矛盾,一会说转让一会说赠予,不符合常理。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于某夫妇对涉案房屋过户到其名下的来源依据的陈述前后反复,不合常理,他们称涉案房屋是鲍某夫妇赠予的,但又表示没有证据证明,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鲍某夫妇主张系出借涉案房屋给于某夫妇,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符合常理,其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于某夫妇主张的证据的证明力,为此原审判决符合优势证据原则,并无不当。

鉴于涉案房屋已被征收,相关的拆迁补偿款项已由于某夫妇领取,原审判令于某夫妇返还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及相应利息,合法有据。

为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房产登记他人名下风险大

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经过依法在国土房管部门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受到法律保护,而以协议方式隐名持有不动产的,比如因为限购而借用他人名义购房,或者假离婚过户房产到另一方配偶名下,或者如本案中的为孩子上学借用房子,实际上都存在法律上的较大风险,即房产脱离真房主控制,待发现财产受损时,必须经法律程序确权,而走完法律程序后又面临执行难题。

为此,该法官提醒,君子不立危墙之下,切勿轻易将自己的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

观点:强占他人拆迁补偿巨款或涉犯罪

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生效后,于某夫妇并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目前,鲍某夫妇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暂未查扣到相关财产,该案正在进入执行程序中。

有法律专家受访时表示,案中于某夫妇的行为或涉嫌构成两种刑事犯罪:于某夫妇占有他人房屋拆迁款不退还,涉嫌构成侵占罪,但需要鲍某夫妇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另外,于某夫妇如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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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同事长期捏造事实在科室里捏造事实,现在还把微信名字改为“ke li 有个罪犯她姓蓝”意思为“科里有个罪犯她姓蓝”!是明眼人就知道她在说我,我能告她吗?
[律师回复]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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