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学区房夫妻假离婚,妻子不愿复婚,法院如何判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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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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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假离婚”事实存在,认定双方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办理的离婚登记手续。综合证据,法院对男方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认定“假离婚”事实的存在,判决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为买学区房夫妻假离婚,妻子不愿复婚,法院如何判

目前很多城市出台了房屋限购政策,为绕开限制,有些夫妻会选择“假离婚”的方式来获得购房资格。

这种做法本身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夫妻二人能够顺利复婚还好,一旦一方反悔拒绝复婚,将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纠纷。

最近上海一对夫妻为了买学区房“假离婚”,还签订一份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分割、离婚补偿等内容。

离婚后,男子以离婚补偿款的名义陆续转给女方294万余元,之后女方用这笔钱付了学区房的首付,期间两人仍居住在一起。

没想到房子买好了,男方提出复婚,女方却说什么也不同意,还从家里搬了出去。

见复婚无望,男方一气之下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女方返还购房款294万余元,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对于本案,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一审法院认为 “假离婚”事实存在,认定双方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办理的离婚登记手续。

首先,根据男方提供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女方在离婚前曾多次和男方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等内容,在离婚后,女方也多次表示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

综合以上证据,法院对男方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认定“假离婚”事实的存在,判决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而男方选择撤回让女方返还购房款及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这是男方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

但是一审判决后,女方不服,遂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协议约定男方应当补偿女方300万元,但实际上这笔钱用于购买学区房。

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假离婚”后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结合上述这个案子,我们知道“假离婚”的风险很大,处理不好很可能人财两空。

对于此类案件,当发生财产纠纷时一般如何处理呢?

(一)办理“假离婚”后,双方分居生活

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财产纠纷相对比较好处理,夫妻双方一旦达成共识办理了离婚登记,即产生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生效,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一般不能重新分割财产。

(二)办理“假离婚”后,双方仍同居生活

办理“假离婚”后,夫妻双方仍生活居住在一起,即形成了同居关系,难免将财产混同在一起。

一旦产生财产纠纷,法院通常会结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认定为共有财产。

在双方无法协议分割财产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当然,每个案件情况是不同的,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处理。

同时也希望夫妻双方能够慎重看待“假离婚”问题,其间的法律风险可能要比想象的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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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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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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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离婚财产协议需要注意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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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的效力 《解释
(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赠与第三人(双方当事人之子),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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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协议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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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后又再复婚已分割的财产属于共有还是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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