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贪污征收补偿中看违法征收的套路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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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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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不符合最新规划的房屋,虽然之前合法取得了“五证”,但现在被征收方告知是“违建”,还说不接受现在的补偿,就直接拆违,一分钱一别想拿。有些被征收人,迫于对方身份的特殊性相信征收方的话,最终拿了很少的补偿就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
从贪污征收补偿中看违法征收的套路

广西一拆迁办官员因贪污土地征收补偿款而被检察院起诉,该官员在土地征收补偿中,与相关人员订立虚假补偿协议,欺骗被征收人,从而贪污土地征收补偿款合计1.16亿余元。与该官员类似的人还有很多,他们往往利用被征收人对法律的陌生,和对政府的权威力而欺骗、威吓被征收人,让被征收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从而达到他们的违法目的,让我们看看这些人常用的套路都有哪些?

拿政策和上级做挡箭牌

被征收人常常会遇见这样的情况,安置补偿不合理,去和拆迁办提异议,拆迁方就告诉你,这是上级的决定,是政策的规定,他们也没有办法,想帮你提高也不行。

我们都知道,法律的效力是高于政策的效力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补偿不得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而《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农村土地征收的,征收部门要在召开听证会,修改补偿方案后才能上报审批征收方案,而征收方案审批通过之前只是一个通知,不具有行政效力。也就是说,农村土地征收的,只要没方案没审批,没有公告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就有修改的余地。

用评估报告说事

“你看这是专业评估机构给的价格,就是这个价,没问题”。有些拆迁方用评估报告来说事,告诉被征收人补偿就这么多,该补偿一万的补偿八千,该补偿八千的补偿六千。许多被征收人就是因为盲目相信评估报告上数字,而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受损。其实《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中规定,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集体协商、选举产生的,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复核,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总之,评估报告不合理,我们被征收人是完全可以要求重新评估的,并不是评估报告说什么就是什么。

拆迁程序变拆违程序

现实中还有这样一种情况,一些不符合最新规划的房屋,虽然之前合法取得了“五证”,但现在被征收方告知是“违建”,还说不接受现在的补偿,就直接拆违,一分钱一别想拿。有些被征收人,迫于对方身份的特殊性,只好相信征收方的话,最终仅仅拿了很少的补偿就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

但事实上,“拆违”大多数针对的都是没有证件的房屋,而没有证件的房屋也不一定都是违章建筑,是不是违章建筑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

而且“拆违”也是有法定程序的,包括作出责令决定,公告,催告等等,被征收人在这期间有异议的,也可以向法院或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即明律师在这里提醒被征收人,不管是征收、棚改还是“拆违”,一定要冷静、理性的思考,可以自己查询相关规定,也可以咨询律师。对于征收违法或者不合理的情况,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要盲目的怨天尤人,很多问题都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要相信政府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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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最近看到关于贪污的有关问题,我想要咨询一下商业贪污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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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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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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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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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国家资金数额在三万的就可以构成贪污罪,如果未达到三万只要犯罪者贪污的是属于救灾、扶贫,或曾经有过贪污的行为,那么就可以按贪污罪来进行处罚,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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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贪污罪中从犯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中从犯怎么处理
按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于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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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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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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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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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从犯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贪污罪从犯的认定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一、罪从犯的认定标准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虽然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这种情形的从犯既可以存在于犯罪集团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在犯罪集团中,该种从犯受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的指挥,罪刑较小或者情节不严重。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该种从犯虽然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但一般是次要的实行行为,即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的行为。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未直接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而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条件、辅助实行犯罪的人。这种从犯实施的行为通常实施的以下非实行行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对象和犯罪地点;提供犯罪工具;打探和传递有关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为实行犯望风;事前有通谋的事后窝藏、销赃等帮助行为;等等。
二、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三、从犯的特殊刑事责任原则
贪污受贿判决书在哪看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五条人民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可以在页面的左侧直接输入案号直接查询;2、如果知道当事人姓名(名称)可以输入姓名(名称)查询(有些考虑到当事人隐私等情况,可能会把当事人姓名、名称以某某代替,这样可能用姓名查询就查不到)。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如果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将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当事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无法查询到相关的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一)婚姻家庭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裁判文书查询的,并通过政务网站、在如果知道案号:1,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主要是以下几种方式;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3:
(一)涉及国家秘密、如果只想要查找一类案件,可以在案由中直接输入你想要找的案由即可、个人隐私的、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第六条人民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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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国家资金算贪污吗,怎么规定的?
套取国家资金要看具体性质,如果套取的国家资金是据为已有的话就属于贪污,如果是以单位的名义私分的话就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罪,也是要受到相关的法律制裁的,总之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套取国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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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贪污贿赂罪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贿赂罪的特征有哪些
贿赂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谋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妨害公务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类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本类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公务职责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私财产关系,少数犯罪如贿赂罪则属于典型的型犯罪,贿赂罪的本质就在于以公权牟取私利,具有性犯罪和贪利型犯罪的双重特点。
(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谋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犯罪手段即为利用职务之便,只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才构成贿赂罪。而其谋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系非法的。这类犯罪的表现形式包括作为和两种,如索取、收取为作为,不说明、不申报为。其后果直接影响了从事公务人员正常执行公务活动,玷污了公务人员工作职责的廉洁性,同时侵犯了公共财产关系且情节严重。
(3)本类罪的主体多是特殊主体,如罪、挪用公款罪、等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如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贿赂罪的主体,这是新刑法较之原刑法的一个明显变化。依现行刑法规定,贿赂罪中诸多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如:单位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4)本类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多数犯罪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如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罪的犯罪目的是收受、索取贿赂,行贿罪的犯罪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过失行为不构成此类犯罪。贿赂罪中包括罪、挪用公款罪、罪、单位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贪污罪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贿赂罪的特征有哪些 贿赂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谋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妨害公务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类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本类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公务职责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私财产关系,少数犯罪如贿赂罪则属于典型的型犯罪,贿赂罪的本质就在于以公权牟取私利,具有性犯罪和贪利型犯罪的双重特点。 (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谋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犯罪手段即为利用职务之便,只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才构成贿赂罪。而其谋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系非法的。这类犯罪的表现形式包括作为和两种,如索取、收取为作为,不说明、不申报为。其后果直接影响了从事公务人员正常执行公务活动,玷污了公务人员工作职责的廉洁性,同时侵犯了公共财产关系且情节严重。 (3)本类罪的主体多是特殊主体,如罪、挪用公款罪、等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如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贿赂罪的主体,这是新刑法较之原刑法的一个明显变化。依现行刑法规定,贿赂罪中诸多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如:单位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4)本类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多数犯罪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如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罪的犯罪目的是收受、索取贿赂,行贿罪的犯罪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过失行为不构成此类犯罪。贿赂罪中包括罪、挪用公款罪、罪、单位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贪污贿赂罪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贿赂罪的特征有哪些 贿赂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谋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妨害公务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类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本类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公务职责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私财产关系,少数犯罪如贿赂罪则属于典型的型犯罪,贿赂罪的本质就在于以公权牟取私利,具有性犯罪和贪利型犯罪的双重特点。 (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谋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犯罪手段即为利用职务之便,只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才构成贿赂罪。而其谋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系非法的。这类犯罪的表现形式包括作为和两种,如索取、收取为作为,不说明、不申报为。其后果直接影响了从事公务人员正常执行公务活动,玷污了公务人员工作职责的廉洁性,同时侵犯了公共财产关系且情节严重。 (3)本类罪的主体多是特殊主体,如罪、挪用公款罪、等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如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贿赂罪的主体,这是新刑法较之原刑法的一个明显变化。依现行刑法规定,贿赂罪中诸多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如:单位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4)本类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多数犯罪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如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罪的犯罪目的是收受、索取贿赂,行贿罪的犯罪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过失行为不构成此类犯罪。贿赂罪中包括罪、挪用公款罪、罪、单位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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