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套路在征地维权中能成功套到被征收人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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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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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一:有效防御,避其锋芒。先抵挡住对方的攻势,为己方组织反击创造充分的时间与条件,之后反守为攻,这就是征收维权的总体战略。套路二:全面审查征收项目法律状况,信息公开+“诱导诉讼”走起。精准捕捉项目违法点,进而实现精准法律打击,釜底抽薪直接威胁项目的合法性,是维权的上策。套路三:以打促谈,及时利用协商平台达成协议。
这些套路在征地维权中能成功套到被征收人

而剧中主题曲的这句歌词,更是家喻户晓。

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在面临征收维权困境时,都曾不止一次地发出这样的疑问:维权之路,究竟路在何方呢?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服务多年的在明律师想告诉大家的是,维权和征收一样,是有其套路的。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掌握了维权中的那些套路,您的成功维权之路就在脚下!

套路一:有效防御,避其锋芒。

在征收活动中,征收方往往在开始阶段处于持续攻势状态: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组织评估等等,忙的不亦乐乎。

此时的被征收人,多处于被动应对,被牵着“牛鼻子”走的境地,而很难掌握主动地位。

而被征收人维权的开始,往往是其感到自身权益遭受政府频频出招的侵犯之时。

那么在维权的开始阶段,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通过准确、高效的法律手段来对政府当下的攻势进行防御,从而实现避其锋芒,阻滞拆迁这辆“坦克”继续向前推进碾压的目的。

先抵挡住对方的攻势,为己方组织反击创造充分的时间与条件,之后反守为攻,这就是征收维权的总体战略。

实践中,被征收人要根据自身所面对的具体情况作出有针对性的防御动作来。

譬如对于政府已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房屋即将面临被强拆的情形,通常要在救济权利行使的期限内从速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通过程序来遏制对方进攻的势头。

在这样的诉讼初期,要首先把握政府在行政行为作出程序上存在的违法之处,深入贯彻“打程序,不打实体”的维权理念。

利用程序问题争取拖住对方,腾出时间再去找寻对方在实体上存在的法律漏洞。

总之,当务之急就是要将步步进逼的强拆先停下来,这点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理解清楚。

而如果征收尚未进行到强拆那一步,只是存在很多逼迁情形,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考虑向公安机关提交《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申请书》,敦促其履行相应职责,对逼迁等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倘若公安机关仍就选择不作为,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提起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来进行进一步的维权。

围魏救赵,阻击逼迁,此为维权套路中的又一常见选择。

套路二:全面审查征收项目法律状况,信息公开+“诱导诉讼”走起。

挡住了来自政府一方的凶猛攻势,腾挪出的工夫就要用来组织下一步的维权行动了。

此时,最经典的维权套路莫过于要对征收项目的整体情况发动审查,即利用信息公开申请的途径来将项目的方方面面查个底儿掉。

通常情况下,征收补偿标准过低,逼迁、强拆逼得过紧的项目,法律层面上的状况往往令人堪忧,这是一种来自经验的判断。

逼迁、强拆威胁的性质,在此层面上与走黑道唱歌壮胆一般,外表凶恶反映出的却是征收方内心的不安。

为什么不安呢?因为涉案征收项目往往欠缺必备的法律批准手续、文件,如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甚至根本性的程序颠倒、违法等情形。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精准捕捉项目违法点,进而实现精准法律打击,釜底抽薪直接威胁项目的合法性,是维权的上策。

此时,及时、全面的信息公开申请,便是获取相关情况的最有力钥匙。

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稍复杂的维权手法,这里称之为“诱导诉讼”,即通过提起一两个具有“投石问路”“抛砖引玉”性质的诉讼,来将个别人或者行政机关拉入案件中来,迫使其出庭“过堂”。

而在庭审中通过这些机关的举证、质证、辩论意见来收集、获取有关征收项目的进一步信息,发掘更多更大的违法点。

此即所谓的“声东击西”之计在此阶段的运用。

譬如在房屋遭遇违法强拆的案件中,先选择诉强拆行为违法,就是常见的诱导诉讼手段。

这一手法的运用需要被征收人具有“走一步想两步”的前瞻性与计划性,相较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言对使用者的要求更高,但往往会有更加意想不到的收获。

在明律师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一些被征收人和地方上的律师习惯于在维权中“就事论事”:如被征收人存在与政府之间的征收补偿协议履行纠纷,就仅仅针对协议的问题开展法律动作,这种目光短浅之举是不足取的。

须知,若要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就需要充分掌握维权的主动,实现情势上的反客为主。

及时跳出政府设定好的“圈子”,重新给政府划定一个有利于我们自己的“圈子”,让协商、谈判重新开始,之前的补偿“底价”才有望重新得以设定,被征收人获取更多补偿的目标才有望得以实现。

套路三:以打促谈,及时利用协商平台达成协议。

在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等手段获取项目情况,令违法点充分暴露之后,被征收人往往需要针对发现的违法之处提起行政复议、诉讼,或者向有关政府部门提起土地违法查处申请等等。

一般情况下,律师会建议被征收人多管齐下发动法律“组合拳”进攻,向政府一方施加强大的法律压力。

此时的法律程序多是“连环式”的,即一个程序的提起,即意味着另一个程序被作为伏笔安设,这足以使整个维权局势向着有利于被征收人的方向转换。

譬如针对“未批先占”的情形申请土地违法查处,国土部门不作为,被征收人就可以继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这个不作为。

通过连续不断的法律动作,将维权的“饼”逐渐摊大,拉更多的政府部门“下水”,从而逐渐将复议、诉讼的级别提升,从市里到省里,从地方到中央……当“打”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引发由量变到质变,不定在哪级法院、哪个复议机关,协商、沟通的平台就会被主动搭建起来。

一旦平台建立,即意味着被征收人看到了胜利的曙光——既然是谈、调解,就总是要互谅互让,释放善意的。

那么被征收人所希冀的公平、合理的补偿,也就会在谈判桌上得以落地了。

至于此前发动的程序,该撤的撤,维权行动就算胜利告终了。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在博弈的天平发生逆转之时,被征收人切不可被胜利冲昏头脑,意图获取公平、合理补偿之外的“最高额补偿”而在协商、谈判中提出不切实际的过高补偿要求。

对于过分贪婪,妄图通过征收“发家致富”的被征收人,其所面临的风险是巨大的。

在明律师曾戏称有此类想法的被征收人的案子“就算复议到全世界去也解决不了问题”。

被征收人想要获取的,是公平、合理的补偿,重要的事情可以被说三遍。

超过这个原则了,法律就不保护你的诉求了,这点一定要明确。

“见好就收”的道理,大家是应当懂得的。

以上,在明律师为您呈现的就是征收维权的最经典套路,可称之为征收维权三步曲:第一步,有效防守,拒违法暴力强拆于门外;第二步,谋划反击,信息公开、“诱导性诉讼”是手段;第三步,以打促谈,补偿是谈下来的而不是打下来的。

这三步曲就像一个成熟、可靠的模板一样,已在长期的征收维权实践中得到了无数被征收人、专业维权律师的反复使用、验证,证明其是足够有效的。

广大被征收人可以细心体会,尝试运用,争取用套路为自己的维权“套出路来”。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一切套路、模板都需要得到灵活、有针对性的运用,而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照抄照搬。

自己用与聘请专业维权律师用的区别,也就在于此。

毕竟,上述步骤只是个框架,里面的“肉”“干货”,还需要一个一个添进去。

掌握了这些,被征收人才能理直气壮地说出那句:维权路在何方?路就在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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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套路贷”看似是民间借贷纠纷,实则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多项刑事犯罪。“套路贷”犯罪选择的作案目标,一般是一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生活作风上有问题或暂时遇到困难、急需用钱,自己或父母名下又有房产等大宗财产的群体。一旦选定目标,被告人便会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各种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然后有意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造成被害人已取得合同上标明的全部款项的假象。此时,被告人往往会保留相应证据,以便日后打官司。之后,他们会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或个人,或扮演其他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到这一步,被害人需还款的金额已是最初借款金额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被告人便采用非法拘禁、堵门砸窗等手段,软硬兼施索债,或提起虚假诉讼,要求被害人按签订的借条、合同还款,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由于被告人手中握有较为完整的证据,而被害人往往空口无凭。从单一案件来看,有可能会支持放贷者,因为它确实很像借钱后无力偿还的民间借贷纠纷。”上海高院表示,这些案件反映出当前“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上海将在四个方面从严惩治“套路贷”:定罪上从严、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量刑上从严俗话说的好:只有千年做贼,没有千年防贼,要从根本上断绝这类案件,就得加重刑罚,让人不敢犯罪。28日上海宝山、静安、奉贤分别对4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16年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34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10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16年。
贷款套路贷怎么处罚车贷套路贷
[律师回复]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产、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套路贷≠高利贷,情节往往更严重。 1、如果套路贷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那么法院会依照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 2、法律上有犯罪数额的认定,高利贷年利率在36以内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套路贷与高利贷不同,除了本金以外的利息,均不受法律保护,计入犯罪数额。 3、套路贷参与人员,如果有证据证明3个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那么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4、套路贷中主犯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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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有什么特征功能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的担保有什么特征功能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对其所承担的所有债务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各债权人均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所有的财产,以拍卖所得价款或折价清偿债权。众所周知,平等性、非排它性是债权的重要特征,即同一债务人的同一项财产上发生的多项债权,不问成立先后、成立的原因,也不问其种类,都对债务人财产有相同的效力,债务人的财产为各债权人的债权共同担保,除非在债务人财产上有优先权。
债的担保有什么特征功能
由于债权为请求权,当债权人实现其权利时,他们必须借助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这是债权非支配权性质的必然要求。债权对债务人财产不具支配力,当债务人让与其财产时,或者当债务人通过处分自己的财产来诈害债权人时、债权人的权利实现的基础就会减弱。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了确保自己的债权不至于因为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影响,债权人有必要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特殊的担保形式,当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变卖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可见,债的担保使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财产共同担保之外,取得了额外利益,或者可以支配供作担保的财产,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债权上述的缺陷,增强了债实现的程度。
债的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加强和补充,是对债务人信用的一种保证措施。债的效力之
一,是债务人须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不履行的责任,但对于特定债权人来说,由于债务人责任的有限性和债权人地位的平等性,其债权并不就有完全的保障。担保的设定,则使特定的债权人或得以第三人的财产受偿,或得从特定的财产价值中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因此,债权的实现更有保障,使债的效力得到加强。债的担保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措施,从而也就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补充。也正因为如此,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上的权利为一种从权利,债权人的债权为主权利。
确保债务履行是设定担保制度的直接目的,也是担保制度最基本的功能。由于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权能否满足,完全依赖于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让渡其对财产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支配,自身不可能基于债权去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因此债权的保障程度受到影响,虽然债权保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债权的效力,但不能从根本上克服债权的缺陷。债权担保制度的存在,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或者超出了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如:以作为担保人的第三人的财产变卖受偿),或者取得对债务人财产的间接支配(如:对债务人的办公大楼行使抵押权),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更可靠的保障条件。一方面,在债务人或者他人特定的财产上存在的担保,因其实质内容在于债权人已取得对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客观上有督促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的作用。另一方面,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若已经取得对担保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可以行使担保物权而变卖担保物,以其变卖价金优先受偿,不受债权平等受偿的影响,使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得以避免或者减弱。若债权人已获得第三人的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相当程度上也可以避免或者减弱债权实现不能的风险。
对套路贷的规制途径有什么,哪些是套路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日,上海通报了本市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宝山、静安、奉贤分别对这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10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16年。此次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是今年以来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套路贷”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反映出当前“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套路非常之多,希望,擦亮双眼,不要被其蒙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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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维权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能寄希望于修改相关法规,使其更具操作性,从而能更好地维护的合法权益,例如,法律可以规定先由商家承担鉴定费用,或者由消费者和商家共同承担鉴定费用,然后根据鉴定结果确定由哪一方最终承担,这样就可以避免消费者被鉴定费的“高门槛”拦在门案情简介刘先生在2004年搬进了自己的新居,时购买了某品牌的抽油烟机。用了还不到一年,油盒多次出现问题,在清洗时,油盒上的塑料纽非常容易掉。一开始,刘先生还以为是自己使用不当,但每次清洗时都会出现上述现象,刘先生遂怀疑是油盒的质量存在缺陷。于是,刘先生找出了保修卡,联系到该抽油烟机生产厂家设在本地的维修部,但维修部负责人表示,尽管承诺保修5年,但配件要自己花钱买,并认为油盒损坏是刘先生使用不小心造成的。刘先生感到很生气,认为是油盒本身存在质量缺陷,而不是自己使用不当所致。为此,和对方发生了争执。刘先生回到家后,觉得必须得把事情搞清楚,于是投诉到了当地的消费者协会。在消协,工作人员告诉刘先生,他们家的油盒质量是否存在缺陷,消协是无法认定的,必须由刘先生自己先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做个鉴定,看看油盒损坏的原因到底是使用不当,还是产品质量有问题,鉴定费得由刘先生垫付,如果鉴定结果确认是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刘先生垫付的鉴定费最后应由商家支付,刘先生并可主张赔偿。刘先生随即去了质监部门了解情况,工作人员告诉刘先生做这样一个鉴定,鉴定费至少需要五百元,刘先生觉得为一个小油盒花这么多钱不值得,而且鉴定结果还不一定就对自己有利,最后,刘先生选择了放弃。案例简评在现实生活中,当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出现产品质量纠纷时,肯定有消费者会遇到像刘先生一样的尴尬:选择维权吧,成本很高,选择放弃吧,可又感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而在面对一个不确定的鉴定结果和数额不小的鉴定费用时,肯定会有很多人选择放弃。那么,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没有专门针对此种情况的规定呢根据1995年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发生纠纷,由双方约定送检测机构检测,双方不能就检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受理案件的机构指定。检测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检测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对于难以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39条也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到消费者协会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申诉,涉及到商品和服务质量,可以由双方约定或者受理单位指定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费应当由经营者先行垫付”。可见,各个地方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都有类似规定,立法精神上也都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可是,现时中为什么还会出现消费者面对高昂的鉴定费用选择放弃的情况呢这可能就得归因于有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了。以北京市的规定为例,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产品质量纠纷时,双方可约定送检验机构检测。如果双方不能就检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受理案件的机构指定。那么,如果商家认为质量没问题,根本就不同意检测呢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存在双方协商检测机构的问题了。而如果消费者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就只能自己负担举证责任,由消费者先垫付检测费用。那么,检测费用能否降低呢据专业人士介绍,产品质量鉴定多数用仪器完成,仪器是需要维护保养的,肯定会发生费用,而且,鉴定费用的收取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因此,要求质监部门降低检测费用也肯定会遇到困难。综合上述分析,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能寄希望于修改相关法规,使其更具操作性,从而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法律可以规定先由商家承担鉴定费用,或者由消费者和商家共同承担鉴定费用,然后根据鉴定结果确定由哪一方最终承担,这样就可以避免消费者被鉴定费的“高门槛”拦在门外的尴尬。对消费者自身来讲,在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前,也最好先对产品质量有一定的了解,以免盲目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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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的特征和功能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权法的特征和功能是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侵权法并没有确认也没有重新定义新的权利,它主要是规定如果人们的某些权利受到侵害后,受害人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和施害者应该怎么赔偿受害人,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受害者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一)侵权法的功能国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应当以补偿为其主要功能,并从强化对受害人补偿出发,来构建整个制度和规则。但是,认识到侵权责任法在补偿损害方面的重要功能,并不意味着要完全依赖侵权责任法来对所有的损害加以补救,侵权责任法在补偿损害方面也存在的一些固有的缺陷,例如成本高、效率低,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取决于加害人是否具有赔偿能力等。如果完全依赖于侵权法,受害人很可能历经了长期的诉讼而仍然不能获得赔偿。另外,侵权法除具有补偿功能之外,还具有预防损害发生的功能,即通过责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有效教育不法行为人、引导人们正确行为、预防和遏制各种损害的发生。当然,补偿功能是侵权法的主要功能,而预防功能是一种辅助功能。无过错责任和损失分担的公平责任都体现对受害人的救济。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不完善的情况下,并且工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更显得重要。虽然有预防功能,但不能因此限制了行为的自由。
(二)侵权法的特征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公路维修协议范本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挂靠协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报检员资格证挂靠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同意将其报检员资格证挂靠到甲方供甲方办理代理报检单位申请注册、开展正常业务和每年国家质检总局对代理报检单位进行审查使用。
二、乙方所提供的报检员资格证必须是有效真实的能办理办理代理报检单位申请注册的证件,且其报检员资格证未在其他单位注册或在其他单位注册过但现已退出,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公司对报检员资格证的具体要求是报检员资格证必须是下半年和上半年参加全国统考取得的。
三、甲方必须合法地使用乙方的报检员资格证,不得以乙方的名义进行非法代理报检业务和其他非法活动,否则由因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乙方将其报检员资格证挂靠到甲方供甲方使用,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____元人民币月的挂靠酬金。挂靠酬金由甲方在每月的最后的一天存在乙方的银行卡里。
五、如乙方在协议生效三个月后需凭其报检员资格证找与报检有关的工作,可以向甲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但甲方不得在协议有效期内向乙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这主要是为了保护乙方的利益)。
六、本协议一经签订,乙方必须将其报检员资格证以快递的方式寄给甲方,甲方在协议的有效期内必须妥善保管好乙方的报检员资格证,如发生丢失,由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挂失费和重新办证的费用等)。
七、本协议有效期为半年或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有效。有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本协议,以延长本协议的有效期限。
八、本协议正本两份,经双方签字确定有效期限后生效,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或由于国家政策方面的原因而要作相应的变更,双方本着友好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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