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品是否需要支付稿费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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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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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汇编作品是否需要支付稿费,这个是由当事人自行意愿来决定的,如果想要收取稿费,那么就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如何支付,当然也可以免费让他人使用。对于原创作品都是有著作权的说法,这是原创作者应有的权利。
汇编作品是否需要支付稿费

一、汇编作品是否需要支付稿费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汇编作品的作者,许可或者转让作品著作权时,著作权费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汇编作品的特点

1.集 合性

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 合。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如法规、股市信息、电话号码、商品报价单等。最典型的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是独立存在或者可以独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选集、百科全书、词典、摄影画册等。但是,也有一些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只是相对独立的,如多人创作的教材等。

2.独创性

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实质条件。可否给予一部集 合作品版权保护,不在于其汇编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者对被汇集作品的选择、编排是否达到一定创作高度。

例如,法律法规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法律法规的汇编如果在编排上独具特色,体现了汇编者的创造性劳动,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这类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汇编作品中的“数据或其他材料”本身是否受版权保护以及汇编作品的阅读方式都无关紧要。汇编作品的最根本特征是“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应具有独创性。

汇编作品在对其它作者的作品进行收录时,肯定涉及到版权的授权问题,如果对相关情况没有明确授权的,则肯定属于侵权的一种行为,原作者可以对汇编作品的侵权进行提出诉讼,并要求汇编作品进行赔偿,具体情况应当由双方协商认定后作出处理。

汇编作品也是拥有著作权的规汇编人享有汇编作品,指的是通过若干的作品或者是片段从而汇集起来,重新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但是汇编作品在行驶的时候,不能够侵犯语言作品的著作权。而汇编作品在给他人使用时,是否收取稿费也由权利人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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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侵权如何处理
  
二、汇编作品侵权相关案例
  195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以下简称语言所,前身为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开始编纂《现代汉语词典》,1978年由商务印书馆正式出版发行。1988年,语言所完成了对《现代汉语词典》的增补,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现代汉语补编》(简称《补编》)。1992年,由王同亿主编、海南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新现代汉语词典》和《现代汉语大词典》。1993年,语言所和商务印书馆向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王同亿和海南出版社的《新现代汉语词典》和《现代汉语大词典》大量抄袭了《现代汉语词典》和《补编》,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销毁侵权词典的印刷版和库存本,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并向两原告支付著作权损害赔偿金和专有出版权损害赔偿金分别为20万元和52万元。被告王同亿、海南出版社则辩称:原告所指控被告的抄袭行为主要是针对词典的义项,而义项属于社会共享的词语材料,语言所对这些义项的收集和记录不属于创作,而且语言所只对《现代汉语词典》和《补编》享有整体著作权,而对本案争议所涉及的一个个义项不享有著作权。因此,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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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采用基本稿酬方式支付报酬的,原创作品为每千字80 - 300元,改编作品为每千字20~100元,汇编作品为每千字10 ~ 20元,翻译作品为每干字50~200元。
第三种,采用印数稿酬方式支付报酬的,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作品重印时只支付印数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
第四种,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者通过转授权方式在境外出版作品,但对支付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使用者应当特所得报酬扣除合理成本后的70%支付给著作权人。
在这里,商标先生想跟大家说一声,我们的文学作品的收取的费用真的不多,我呼吁大家在看网络文学的作品的时候一定要去看正版,因为我们的这些作者写一篇文章要耗费很大的精力,我也呼吁作家及时将自己的文学作品申请版权保护,这样一旦出现了盗版,我们可以第一时间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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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
  2、选择和编排构成了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而不仅仅是复制;
  3、汇编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是汇编者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不包括原有材料和数据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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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汇编权与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区别
  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作者汇编自己的作品,就会享有基于原作品和基于汇编作品而产生的双重著作权。前者是原创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属于演绎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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