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无权处分的具体表现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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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人基于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更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未办理宣示登记,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登记人擅自以自己名义处分房屋的。二、因房屋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致使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原所有权消灭,产生了新的登记权利,登记人擅自以自己名义处分房屋的。
房屋买卖无权处分的具体表现

民法典》的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在实践中房屋买卖存在多种形式,有自己亲自出售、有委托他人代售、有无权的人私自出售、有共同共有产权人表见代理出售等,出售的方式虽然很多,但后果却各不相同。

本文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来谈谈房屋的无权处分的具体表现。

一、权利人基于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更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未办理宣示登记,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登记人擅自以自己名义处分房屋的。

二、因房屋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致使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原所有权消灭,产生了新的登记权利,登记人擅自以自己名义处分房屋的。

三、夫妻共同共有或其他法定共有房屋仅登记在部分共有人名下,登记人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处分房屋的。

四、出卖人转让房屋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其后买卖合同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尚未办理所有权恢复登记,登记人(买受人)擅自以自己名义处分房屋的。

五、未取得所有权人的授权,其他出卖人私自作假授权或者手续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事后私自出卖人也未取得原所有权人的追认、授权或者获得原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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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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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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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认购协议与定金的效力问题。认购协议是广泛存在于房屋销售中的一种文书,因认购协议签署后无法达成房屋买卖合同而引发的案件的数量已经在不断地上升。由于买受人在签订认购协议后,往往要先行支付几千元到几万元的定金,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更容易成为受损方,买受人索还定金则成为必然,从各个区县法院审理的案件看,因认购协议产生的纠纷原告全部为买受人。
  第
二,关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义务承担问题。现因办证发生的纠纷,往往是出卖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导致的买受人办证迟延。那么买受人购买房屋后只能自己居住,出租、出售受到限制;有的经营者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造商品房,消费者根本领不到产权证书。现此类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办证义务以及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第
三,政策调整后的税费分摊。税费分摊争议是指受税收政策的影响,一些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税收政策时期,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交易双方均可能产生影响,税收政策变化引起的营业税、契税增加或者减少所引发的成本分摊和合同效力问题争议。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应对
  首先,签订合同前,要严格审查售房的主体资格。房屋买卖纠纷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售房者的资格或者资信情况不了解而产生的。要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前,包括签订意向书或缴纳定金时,要先审查发展商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这两证,要认真查看其中批准销售的面积、地点、项目名称、销售内容等,防止开发商将批准销售范围之外的房屋对外出售。因此,在签订认购协议缴纳定金时,要先了解主合同无法签订时,定金是否能够返还;买受人在签订认购书,被收取数万元的定金后,开发商是否会有“潜规则”抛出不合理交易条件,胁迫买受人签订违心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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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因为房子问题和别人发生了纠纷,问问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无效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呢?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这里的“不动产纠纷”的范围进行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那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种涉及到不动产物权转让原因关系的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在第二十八条的“条文理解”第3点处写到:”不动产纠纷仅限于部分物权纠纷。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财产权的一种。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完整形态,包含了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功能。用益物权是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以物的价值担保债权到期能够得到清偿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纠纷是基于物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它与债权纠纷构成了民事纠纷的常见种类。物通常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类。因不动产物权确认、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等发生的纠纷统称为不动产物权纠纷。实践中,区分不动产物权纠纷与不动产债权纠纷会产生一些歧义,例如确认房屋抵押合同无效究竟属于哪一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确定纠纷的性质和案由。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均是债权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是物权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举了不动产物权纠纷六类二级案由和三十四类三级案由(不包括质权纠纷),可见在实践中物权纠纷的种类是很多的。基于专属管辖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其适用范围应当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的的范围内。因此本次司法解释修订中规定,将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限定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除此之外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终上所述,涉及到不动产物权转让原因关系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债权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该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依法适用专属管辖,系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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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暴力具体表现是什么?
软暴力具体表现是暴力危险的色彩不明显,还有就是会使人产生恐惧,通常情况下是会影响到正常人的工作和生活的,所以是属于暴力当中的一种。软暴力具体表现是什么,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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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在上海工作了有5年了,工资收入稳定,按照我的预算来说,我已经足以具备在上海买一套房子了,我想请问的是房屋买卖合同转让需要什么?
[律师回复] 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一:谨防面积缩水。
注意事项
二:谨防代缴税费陷阱。在合同中最好约定“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如果购房人选择由开发商代缴税费,最好约定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向购房人出具缴纳税费发票等凭证,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开发商挪用资金。
注意事项
三:预防经济适用房小区内购买商品房的风险。
注意事项
四:不要误将开发商资料备案义务等同为办理房产证义务如果购房人要委托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应当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注意事项
五:交房不等于交钥匙根据建设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一条,在交接商品房时,开发商应当提交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签署房屋交接单。根据该条款,开发商交钥匙并不意味着已经履行了交房义务,如果交钥匙后开发商仍未完整提交约定的两书或证明文件,开发商应当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注意事项
六:明确会所、车库、杂物间等附属物的归属。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建议购房人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商品房附属的车库、杂物间等是否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是否可以办理相关权属证书。
注意事项
七:注意商品房的交付条件。购房人签订合同时一般选择“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作为房屋交付条件。验收合格是指商品房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联合验收合格。验收合格不等同于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更为严格,五家单位联合验收合格仅是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之一,此外,开发商还需要取得消防、环保、规划等部门的许可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律师提醒购房人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之一。
注意事项
八:明确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达到使用条件的日期,并规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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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有哪些具体表现
校园欺凌不一定在校园内发生,放学后同学间的欺负行为也算在内。其主要表现是身体强壮的学生欺负弱小的学生,令其在心灵及肉体上感到痛苦。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有时是一人欺负一人。有时集体欺负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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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你好,我爷爷给我留有一套房子,指定继承人是我,我对继承法律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遗赠房屋买卖方面,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过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2%来收取,最低收取200 元。
遗赠房屋继承过户手续
  
(一)继承过户需要的证件:
  
1、房屋所有证
  
2、继承公证书
  
3、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继承人申请书.
  
(二)继承过户需缴纳的税费:
  
1、手续费
  
2、印花税
  
3、测绘费
  因为继承房产涉及到了税收的问题,房地产中心要求继承人必须到被认可的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产价值的评估。评估费的收取,国家有专门的标准,使用的差额定率累进来计费。这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候采用的累进税率原理很类似,也就是按照房地产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最后,遗赠继承者带着上述资料到房地产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登记即可。
 房屋买卖流程
  
(一)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二)买卖交易完成后进行房屋过户,房屋过户的流程为: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3、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 ,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我想问一下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果具体有哪些!我的一个朋友无聊准备把自己的购房合同解除掉。
[律师回复]
一、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处理方式: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处理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约定以其为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并接受的除外)。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处理方式: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处理方式: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五、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六、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七、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八、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九、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十、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一、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处理方式: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三、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四、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处理方式: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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