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之外的院落、空地,有征收补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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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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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有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仅应包括建筑物占用范围的土地,也包括为建筑服务的房前屋后当事人合法享有使用权的绿化用地、停车用地、院落用地等“空地”。被征收人同样对这些“空地”享有土地使用权。因此能获得补偿。
城市房屋之外的院落、空地,有征收补偿吗

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最有价值的是土地而不是房屋本身。

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值占据了拆迁补偿款的绝大部分。

但在实际的房屋征收项目中,一般只补偿房屋价值、室内装修及设备附属物价值、停产停业损失等,而对于私有房产的空地和院落从来不被纳入评估范围,到最后对这些院落、空地等土地价值自然不予补偿。

而这种对院落、空地不予补偿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那么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价值予以补偿的法律支撑又在哪儿?对院落、空地等予以补偿的补偿标准又是什么呢?

本文,在明律师从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出发,结合其他法律规定为你解读。

一、《答复》明确了对于房屋未占用的院落、空地等应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这一司法解释可谓是对被征收人的一场“及时雨”。

其内容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前述规定,可以直接作为被征收人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最高院制定此《答复》背后的法理在哪儿?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补偿的原本就是土地。

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也是用于征收范围内整块土地的补偿费用。

如果只补偿房屋所占面积,那么其余空地、院落的补偿款到哪里去了?!可想而知,本该被征收人所享有的院落、空地等土地补偿权益无疑会被拆迁方截留,成为其从拆迁过程中谋利的手段。

那么,最高院所做这一《答复》,除了能够保障更多被征收人的权益,也从法律制度层面规范政府的征收行为。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那么,“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仅应包括建筑物占用范围的土地,也包括为建筑服务的房前屋后当事人合法享有使用权的绿化用地、停车用地、院落用地等“空地”。

因为被征收人同样对这些“空地”享有土地使用权。

如果只对建筑物占地面积予以补偿,不对被征收人合法占有使用的空地予以补偿,实际是无偿收回当事人“空地”的土地使用权,是对被征收人“空地”使用权的掠夺。

三、在拆迁补偿中院落空地属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征收部门应当对此进行合理补偿。

而实践中具体到某个个案,还需要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具体分析研判,才能得出涉案空地、院落是否适用于前述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初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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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用土地补偿。征用土地补偿是由用地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土地被征用人支付的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补偿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本项及征用其他土地的前两项补偿标准由各省规定。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节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本省还规定四类建设项目征地的“三费”按规定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1)国防、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或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二)拆迁安置补偿。包括两大类:一是被迁房屋补偿;二是拆迁安置补助。前者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至第28条的规定,其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货币补偿适用于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以及被拆迁人对此有选择的场合。被拆迁人没有选择货币补偿或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房屋承租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补偿标准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
4、25条的规定办理。而拆迁安置补助是指由于被拆迁人因原房屋被拆除而由拆迁人向其支付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经济损失补助。
1、搬家补助费。这是被拆迁人因原居住房屋被拆除而迁往他处居住,由拆迁人向其支付的搬家费用的补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这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因迁离原居住地而在生活上所增加的额外支出的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经济损失补助费。这是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一种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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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仅应包括建筑物占用范围的土地,也包括为建筑服务的房前屋后当事人合法享有使用权的绿化用地、停车用地、院落用地等“空地”。被征收人同样对这些“空地”享有土地使用权。因此能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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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城市居民能否购买农村房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转让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的,应当认定无效。此外,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如果法律对某类纠纷没有明确规定,应该查找国家政策对此有没有规定。国定政策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政策进行裁判,而不能根据法官个人的理解进行自由裁量。从司法实践上看,人民法院不支持城镇居民要求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诉讼请求。一般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是会被认定无效的。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法律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二、应该怎样买卖农村房屋
1、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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