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解除合同可要求经济补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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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期满解除合同可要求经济补偿,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下,完全是可以的,如果是劳动期间届满之后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合同期满解除合同可要求经济补偿吗?

一、合同期满解除合同可要求经济补偿吗?

合同期满解除合同可要求经济补偿,首先,我国《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以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

第一: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解除;

第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合同的;

第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

第四: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原合同无法履行,双方解除合同的;

第五:单位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以上五种原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依法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双方合同期满,属于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双方劳动法律关系正常终结,权利、义务终止,单位即无法定义务也无法依据给予劳动者补偿。

因此劳动合同正常期满,不存在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

二、解除劳动合同要付经济补偿吗

(一)双倍赔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补偿计算的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三、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是什么?

1、意定解除: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解除条件即成就。

2、劳动者30日提前通知解除:为了保障劳动者全面自由发展的权利,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即劳动者单方无条件提出辞职的权利,但为了达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平衡,法律规定,此种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只有在劳动者履行一定法定程序(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后才能成就。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双方当事人是可以选择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而言都是有选择的权利的,这一点是非常的重要的,但是还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一些,因为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所以是需要考虑到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具体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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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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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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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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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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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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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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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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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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