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接当事人案子的真正原因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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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其一,当事人已经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协议对签约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无故反悔或要求变更、撤销。其二,房屋已遭强拆且其他情况明显不利。如果当事人的房屋已被强拆,而其他与维权相关的情况又明显不利,那么律师有可能会作出不接案件的选择。其三,当事人主观上的其他原因令双方难以构建信任。
律师不接当事人案子的真正原因

律师,就是接案子、办案子的。

就如同医生就是为病人看病的一样。

有案子不接,莫非是律师不想挣钱了?自然不是。

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总是不解,为什么我的征收维权案子,咨询了多家律所都没有律师愿意接手办理呢?也有一些当事人经常询问,什么样的案子是有必要聘请律师维权的呢?

这两个问题,实质上是一个问题。

通常情况下,律师不接案子的原因有以下几个:

其一,当事人已经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

已经签了字盖了章或按了手印,意味着当事人已经认可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中白纸黑字所列明的内容,这必然包括补多少房,补多少钱。

那么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协议对签约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无故反悔或要求变更、撤销。

这也就是已经签了的案子,基本没法代理的原因所在。

实践中,许多当事人会主张自己签订协议时系遭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种种情形,而主张所签的协议依法应予撤销、变更。

然而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事实的证明,需要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原则进行,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必须能够举证证明征收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事实,而这无疑是极为困难的。

作为专业的维权律师,会在谈案中全面了解已签约案件的客观情况,进而作出是否能够操作案件的判断。

一旦律师认为案件已难以操作,那么律师就可能会不接这样的案件。

其二,房屋已遭强拆且其他情况明显不利。

相较于“签了”,“拆了”通常情况下不影响律师接办案件。

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都是在房屋已遭强拆的不利局面下决定聘请律师维权,最终争取到公平合理补偿的。

但不可否认的一点是,房屋已遭强拆本身对于维权来说是一个不利因素,会给维权工作的开展造成现实的困难。

最容易理解的一点是,房屋尚在,那么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协商、谈判的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所面临的情况将会是完全不同的。

房屋一旦被强拆,被征收人将在客观上失去一个重要的谈判筹码。

且因房屋被强拆所导致的物品丢失等问题,也存在举证等方面的客观困难。

总之,如果当事人的房屋已被强拆,而其他与维权相关的情况又明显不利,那么律师有可能会作出不接案件的选择。

但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房屋已被强拆,当事人仍不可放弃咨询、聘请律师维权的行动。

接不接是律师的事,维权不维权,首先是当事人的事!

其三,当事人主观上的其他原因令双方难以构建信任。

除去房屋已拆,协议已签这样的客观因素,案子能否谈成主观因素有时影响更大。

譬如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对律师隐瞒案件的真实情况,或不告知律师案件的部分关键事实;有的当事人提出的补偿要求不尽合理,甚至存在“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的情形。

对于这些无法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构建起必要信任的情形,律师可能选择不接手这样的案件。

因为任何一起征收维权案件的代理,都有赖于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充分信任与密切配合,没有这一前提,再有实力的律师也无法成功代理案件。

所谓“事在人为”,人的因素,很多时候是决定性的因素。

综上所述,如果一起案件“没签没拆”,当事人又能够给予律师以足够的信任和配合,那么代理工作就很可能“一拍即合”进而启程了。

这里面需要当事人一方注意的事情是:

第一,牢牢把握维权的最佳时机,尽量在房子处于“没签没拆”的状态时及时聘请律师;

第二,要充分表示出信任、配合、支持律师工作的意愿。

互不信任,则无法做成任何事情,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无论如何,如果当事人的案子被某位律师拒绝,多询问几位律师、几家律所是有用的。

但律师拒绝接手的理由,当事人一定要仔仔细细理解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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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离婚之前,男方还有挽回女方对他的感情的机会,所以,拖一拖还是有好处的。
第二点就是,男方在为家人的感受考虑。虽然离婚对现在的年轻人来说是不是什么大事,但在老一辈人的心中,对于离婚还是不太能坦然接受的,尤其是对有孩子的夫妻来讲,离婚,对孩子造成的心理创伤、今后的健康成长,都是不可忽视的。
同时,在照顾家人感受的基础上拖着不离婚,未尝没有想要挽回感情的考虑。轻易草率就同意离婚的男人,是没有担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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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离婚之前,男方还有挽回女方对他的感情的机会,所以,拖一拖还是有好处的。
第二点就是,男方在为家人的感受考虑。虽然离婚对现在的年轻人来说是不是什么大事,但在老一辈人的心中,对于离婚还是不太能坦然接受的,尤其是对有孩子的夫妻来讲,离婚,对孩子造成的心理创伤、今后的健康成长,都是不可忽视的。
同时,在照顾家人感受的基础上拖着不离婚,未尝没有想要挽回感情的考虑。轻易草率就同意离婚的男人,是没有担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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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进行正当防卫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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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
二、能否对动物进行正当防卫对动物侵袭的问题要作具体的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动物的侵袭大体上有三种情况:

1)动物的主人故意驱使动物去侵袭他人或他人财产。例如,甲唆使其训练有素的猎犬去咬乙的家禽。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猎犬是甲毁损他人财物的工具。这时如果乙殴打猎犬,表面看来,乙是对猎犬加以反击,但实际上受损害的仍是猎犬的主人甲,反击猎犬,就是损害甲的财产利益。所以在这种条件下,反击动物的侵袭是正当防卫行为。

2)某人的动物被别人驱使而侵袭他人或他人财产。例如,张三把李四的牛偷偷牵出来去撞王五,王五把牛打伤或打死。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打死牛并不是张三的财产,王五的行为并不是针对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因而,其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其行为正好与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相符。紧急避险相对正当防卫的一种重要不同就是所损害的不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是与侵袭无关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王五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紧急避险。

3)某人的动物自己伤人,造成对别人的威胁或损害,结果被人打伤或打死。因为不法侵害行为是针对人类而言的,动物自身的行为在刑法上谈不上什么不法侵害。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不存在所谓正当防卫问题,应视为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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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一、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正当防卫的强度可以等于或者适当地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但必须以制止侵害为限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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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成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即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经营者: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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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伤情中,能否真正鉴定出伤的原因,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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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哪些情况不是真正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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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况不是真正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而不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误信管理。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之事务为自己之事务管理。产生误信的原因有几种,不同的原因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亦不同。因本人的过失,或因管理人与本人双方均有过失或均无过失,使管理人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在现存利益限度内返还不当得利。因管理人的过失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利益,并不以请求返还时现存利益为限,管理人与本人亦可产生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不法管理。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仍作为自己之事务而管理。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客观上将管理利益归属于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所赔偿损失额的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低于本人实际损失时,以本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实际损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计算。
(三)幻想管理。
二、不真正无因管理有哪些情形对无因管理的认定必须要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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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要件。管理他人事务管理行为的范围。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不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的管理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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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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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股权转让原因说明正当理由有哪些?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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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由于近几年余额宝的上市,导致银行方面的工作很难施展开来,所以就有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法,那么它的原因和类型是什么?
[律师回复] 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几种类型
1.商业贿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商业银行在从事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限定借款人选择其指定的或是在其指定范围内选择评估单位从事抵押物评估业务,未经其认可的其他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银行不予采纳。被指定的评估单位在取得评估业务收入后,根据双方约定,按评估收入一定比例给付银行,银行对这部分收入或是记入其他收入,或是不入账、纳入单位小金库,也有的转入下属企业账户。
2.限制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006年以来,林州市某信用社先后与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借贷者意外伤害保险代理协议,联合开办了“安贷宝”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该种保险业务办理对象是到该信用社处申请贷款的年龄在16至65周岁的借款人(自然人),保费按贷款金额的规定比例向客户收取,保险受益人为该信用社。经核实,2009年上半年,该信用社共办理“安贷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384笔,参保金额124694
7.9元,保险手续费37408
4.03元。其中被强制购买保险的有4笔,金额为2
2.7万元,保险费率均按贷款金额的3‰收取,保费共计681元。
3.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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