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容面对强拆你应当这样做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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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被征收人完全可以考虑通过在房屋周边的适当位置安装探头,安排邻居、亲友等房屋周边其他人员协助取证等方式实施。总之,将强拆过程尽量完整、清晰地记录下来,尤其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强拆人员身份的证据,是应对强拆时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
从容面对强拆你应当这样做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最为广大被征收人深恶痛绝而又心惊胆战的,莫过于来自征收方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

实践中,虽然该领域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有所提升,但违法暴力强拆事件仍是该领域乱象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犹如挥之不去的阴影一般。

那么,面对咄咄逼人、来势汹汹的强制拆除行为,被征收人又该如何应对?掌握征收大局,强拆性质不难了解强拆无非分两种:合法的和违法的。

强拆主体无非有两类:法院和政府。

通常认为,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法院强拆,才可能是合法强拆,而其他的均应归于违法。

(前提是被征收房屋是合法的)要应对强拆,首先需要知道你所面对的强拆行为的法律性质,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而这,就需要被征收人对整个征收项目的进展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即清楚地知道针对自己房屋的征收进行到了哪一步。

合法的强拆,以征收补偿决定为前提。

补偿决定没出来,此阶段的强拆就都是违法的。

了解情况,心中不慌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当你能够确定自己要面对的是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时,心里是定的。

倘若被征收人在面临强拆时自身心里没底,处于稀里糊涂的状态,那又该如何做到沉着、冷静应对并为今后的维权奠定基础呢?敏锐捕捉讯息,强拆先兆不难发现假设,被征收人手上有本宝典,里面有10个、20个应对进逼到家门口的强拆队伍的“绝招”。

试问,你是希望在有所准备的情况下从容的出招呢,还是希望在强拆队伍突然破门而入之时仓促从被窝中爬起来迎战呢?显然,前面一种情况更理想一些。

因此,通过各种“征兆”事先有所预警,对于被征收人无疑是有较大帮助的。

比如在与征收人员的协商、谈判中,留心一下对方的态度、语气和“话外音”,综合邻居的情况、整个项目的征收进展情况研判一下强拆来袭的“危险系数”,对于被征收人完全是可行的。

实践中,断水断电、堵锁眼等逼迁手段的出现往往预示着强拆的逼近,这点被征收人也应当关注。

对于一些被征收人来说,“心太宽”是个大问题:强拆已然临近,还没事人一样的经常唱“空城计”,那么很可能买个菜遛个弯儿的工夫,房子就变成一堆废墟了,有时甚至连渣儿都不剩,清理得房屋的位置都找不着了。

因此,“守房”之事容不得半点儿麻痹大意,警惕性强些,比没有要强得多。

及时报警,阻滞强拆的唯一有效途径强拆队伍真的到了家门口,此时能怎么办?能否指望手握法律,一番雄辩不战而屈人之兵呢?显然,这是遇到了假律师

一些当事人习惯于实施“正当防卫”,欲与强拆人员拼个鱼死网破。

无数实践告诉我们,这是不可行、不可为的!试想,强拆人员一来动辄几十人至上百人,且都是绝非善类、年轻力大之人,手握各种家伙,普通百姓又如何能硬拼得过呢?而一旦在对抗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后果更是不堪设想:自己伤着了,赔再多钱也伤得是自己;强拆人员出事了,被征收人能逃过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么?综合来看,正面抗击强拆过程中的不可控因素实在太多,专业的征收维权律师,是绝对不建议被征收人如此选择的。

更有甚者,个别被征收人选择抱煤气罐、放火等方式对抗,其行为本身就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即使最终没有酿成后果,也极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实不足取!基于此,若想在第一时间有效阻止房屋遭强拆,保住日后维权的重要筹码——房屋,及时报警似乎成了唯一的办法:一来这能为日后维权收集证据,二来如果警方出警迅速而强拆者又手软了些,房子仍有理论上被保住的可能。

第一时间取证,强拆维权成功的基础。

除了报警,在强拆“进行时”中,收集证据便是被征收人所必须要完成的任务。

拍照、录音、摄像、找证人……所有这些,在未来的法律维权中都是极为有用的。

实践中,被征收人的上述取证行为常常会遭到强拆人员的阻挠与暴力干涉,若要完成这些动作而同时确保手中的设备不被强拆人员打掉、没收几无可能。

那么被征收人完全可以考虑通过在房屋周边的适当位置安装探头,安排邻居、亲友等房屋周边其他人员协助取证等方式实施。

总之,将强拆过程尽量完整、清晰地记录下来,尤其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强拆人员身份的证据,是应对强拆时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

果断提起法律程序,打程序抗强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3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简言之,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则在复议和诉讼期间能够有效阻滞强拆的发生。

这可以认为是应对强拆的事前救济方式。

当强拆已经发生,房屋已被推平时,协商、谈判的重要筹码已经消失,整体形势对被征收人趋于不利。

此时迅即聘请专业维权律师,果断提起法律程序维权似乎是必行之策。

尤其是对于此时尚未聘请律师维权的被征收人而言,这已是最后的时间节点,若继续指望靠一己之力与政府周旋,则基本维权无望。

归结起来就是,强拆发生,法律程序应随之提起。

诉强拆行为违法,是实践中最为常用的维权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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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拆迁人遭遇强制拆迁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被拆迁人遭遇强制拆迁怎么办
(一)合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合法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申请及权利人。
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
(二)非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
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提出行政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最高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强制拆迁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1、构建第三方评估制度
拆迁虽然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色彩,但拆迁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说到底还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国家权力介入拆迁本身就不具有正当性。但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国家权力介入以补偿为对价的拆迁确是有必要的民事活动,无疑具有其正当性。但在现实中,维护公共利益往往成为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借口。强制拆迁也必须以对被拆迁人予以合理补偿为前提。对于被拆迁者来说,服从公共利益只意味着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同意拆迁,交换利益,而不意味着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
钉子户们的抗争,这是一种可贵的维权意识。但对补偿是否合理,开发商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对于拆迁补偿,需要有一个客观的、公正的评估,否则就可能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你说合理他说不合理的局面。在双方就补偿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笔者以为可考虑由双方共同选择权威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这样,即可以避免公权力对民事活动的过度干涉,又能够合法有效地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达到二者利益的平衡。
2、完善拆迁法律法规
目前,有关拆迁的法律主要有《物权法》,《城市拆迁管理规定》等等,而《物权法》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新的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即“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项条款的主要精神,体现在当拆迁户与开发商发生纠纷的时候,由“依法”进行调停,并给予拆迁补偿。然而,依照什么样的法律原则,给出什么标准的拆迁补偿, 《物权法》里面都没说得很详细。这一缺憾也使得被拆迁人维权缺乏合理而有利的支撑,极易走上维权的不归路。因此,必须对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法律认真反复进行论证,以确保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3、确立认定公共利益的标准
在市场理性人的博弈下,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被拆迁户都会各自的利益而互不相让,因此,如果一味地让公权力退出放手,开发商与钉子户之间的谈判很多时候由于极高的交易成本,无法通过谈判加以完成。原因在于假设一共有10位拆迁户,其他9户都与开发商完成了每户50万的赔偿协议。此时,如果因为不能与钉子户达成拆迁协议,那么开发商遭受的损伤将另外增加450万。所以钉子户的 “博弈资本”比以前增加了,索取的赔偿将更高。开发商当然只希望于赔偿50万的土地市价。这样所导致的巨大落差当然会导致极高的谈判交易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人人都知道了当钉子户的好处,那么人人都希望自己是最后一个跟开发商谈判的人,即人人都想搭别人的“便车”。由此一来,整个开发项目彻底泡汤,原本有效率的市场交易彻底失败。而此时,开发商往往使出最后的绝招,把公权力拉进来,让公权力搬出公共利益施加压力,结果自然是矛盾激化,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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