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未批先建如何补办用地手续?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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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设用地存在未批先建问题,要缴纳罚款,再去补办相关手续,要看是否符合村内的建设规划,需要去村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去国土部门补办用地手续,根据建设用地的使用方式不同,可以在建设用地分为多种类型。
建设用地未批先建如何补办用地手续?

一、建设用地未批先建如何补办用地手续?

未批先建需要先进行罚款才会补手续。去建委的监察大队办理罚款,按照合同款的比例交付罚款,不同的区域缴纳的比例也不一样,一般是1%左右,罚款完成后去标办合同备案,申请一个合同备案号。

补办用地手续需具备以下相关条件:

1、建房是否符合村镇建设规划。

2、如果符合村镇规划需到村镇站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国土部门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方式有什么?

1、农民集体土地是不可以直接转让为出让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三、建设用地包括哪些类型?

1、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即城乡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商业、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防洪、供热等公共设施用地。

2、工矿用地,即工业用地和矿业用地,包括工业产房、各种仓库、动力设施、各种堆场、道路、矿山操作场地及配套设施等用地

3、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机场、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电站、水库及人工运河等用地,不包括天然河道用地。

4、旅游用地,即专门供旅游参观的设施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游乐厂、高尔夫球场等用地。

5、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训练、军事指挥、防务设施、营房、武器装备仓库等用地

6、其他建设用地,除上述之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用地。

建设用地由于疏忽没有办理手续,是能进行补办的,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行出让,必须报有关单位的批准才可以,建设用地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由纳税人按照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计算税费就可以,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要签订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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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新环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企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长期未被处罚,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环境行政执法或难作为;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过广,不但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也加大了环境行政执法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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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批复手续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建设用地批复手续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复手续的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建设用地批复手续有哪些
二、建设用地许可证办理条件如下: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可以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可以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三)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可以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五)建设项目涉及环保、城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可以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三、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提交建设用地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
(二)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立项批复;
(三)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四)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提交项目合同(复印件)。
(五)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提交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500或1:1000勘测定界图3张,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材料;
(六)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提交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七)经土地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进行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还需提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如属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开发公司资质证明(复印件)。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
(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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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批复手续的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建设用地批复手续有哪些
二、建设用地许可证办理条件如下: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可以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可以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三)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可以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五)建设项目涉及环保、城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可以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三、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提交建设用地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
(二)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立项批复;
(三)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四)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提交项目合同(复印件)。
(五)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提交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500或1:1000勘测定界图3张,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材料;
(六)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提交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七)经土地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进行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还需提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如属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开发公司资质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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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
(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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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批复手续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设用地批复手续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复手续的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二、建设用地许可证办理条件如下: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可以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可以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三)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可以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五)建设项目涉及环保、城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可以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三、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提交建设用地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
(二)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立项批复;
(三)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四)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提交项目合同(复印件)。
(五)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提交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500或1:1000勘测定界图3张,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材料;
(六)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提交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七)经土地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进行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还需提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如属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开发公司资质证明(复印件)。
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复手续的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建设用地批复手续有哪些
二、建设用地许可证办理条件如下: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可以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可以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三)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可以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五)建设项目涉及环保、城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可以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三、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提交建设用地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
  
(二)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立项批复;
  
(三)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四)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提交项目合同(复印件)。
  
(五)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提交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500或1:1000勘测定界图3张,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材料;
(六)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需要提交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七)经土地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进行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还需提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如属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开发公司资质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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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法但未批先建的,城乡规划局可以依法强拆,未经批准就开工的行为是违法的,城乡规划局一般会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并可以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施工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政府部门有权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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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 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
(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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