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伤九级伤残算不算严重疾病?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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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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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交通伤害九级正常并不算特别严重的疾病,因为我国伤残等级一共分为十级,其中一级最严重,十级最轻,但无论是几级的伤残,车祸的肇事方都是需要给予另一方赔偿的。
交通伤九级伤残算不算严重疾病?

一、交通伤九级伤残算不算严重疾病?

九级伤残属于法律规定的伤残级别中比较轻微的一级。一共分十个级别,一级最重,十级最轻。但只要构成伤残,就比一般的轻微伤害严重了。现国家法律规定,机会车必须购买交强险,交强险的理赔规则是不分交通事故责任,不管谁的责任,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责任分担,第1-4项属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限额是1万,5-12项属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限额是11万。

二、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1、 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享受因工医疗待遇,这些费用一般包括住院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全额支付。但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医治。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本市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经办机构确认。

实践中别应当注意一点。为了督促用人单位积极申请工伤,社保机构对于申请工伤认定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赔付,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于工伤认定不服,进行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不影响社保基金赔付此期间的工伤医疗费。

2、 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经办机构确认。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3、 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职工能享受不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 护理费

护理费=护理人员工资护理时间。家属护理的,按照家属的实际工资计算;家属没有工资或者找护工护理的,按照护理行业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护理的,按照护理行业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护理的,护理费不再计算。护理时间按照住院期限计算,医院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证明出院以后继续护理的,按照证明上显示的继续护理时间计算。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医院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证明需一人以上护理的,按照证明上显示的人数计算,但护理人数最多不超过三人。

5、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因是否需要陪护发生争议的,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6、 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经鉴定构成伤残,并存在护理依赖的,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根据护理依赖等级确定,护理依赖等级分为生活全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7、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区:20元/天/人。

8、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如果本人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当地政府公布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确定,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固定月数计算,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五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针对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确定,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固定月数计算,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五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6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综上所述,交通伤九级伤残不算严重疾病,九级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一个鉴定级别,若是当事人需要其他的补偿的话,是需要与车祸的肇事方进行协商的,若是双方协商不成话,是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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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公前段时间早上六点去工地上班的时候被一个醉酒驾驶的司机撞上了,导致了多处骨折需要住院,交通伤九级伤残算不算严重疾病的?赔偿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步骤/方法
1
医疗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必然产生的治疗费用。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2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20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3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4
误工费:本人日工资×误工天数
其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5
护理费:每日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日工资或者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需要护理的天数×护理人员人数
其中,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6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7
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加强营养意见确定金额×需要加强营养的天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8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需要抚养的年数×需要抚养的人数×10%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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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癫痫病人能不能办理残疾证
[律师回复] 癫痫可以作为残疾吗 精神残疾一级: 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二级: 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三级: 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四级: 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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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
一、严重传染病
1、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
2、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
4、其他传染病,如Ⅲ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新发传染病等监狱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
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
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1.、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NYHA三级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可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2、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多源室性期前收缩或有R on T表现、导致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心房纤颤、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等。
3、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
4、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具体参见注释中靶器官受损相应条款。
5、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血管动脉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或者不需要、难以手术治疗,但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严重并发症,且监狱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心血管疾病。
6、急性肺栓塞。
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1、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由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反复发作,动脉血氧分压低于60mmHg,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1、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
2、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3、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发作或慢性肝衰竭。
4、消化道反复出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且持续重度贫血。
5、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6、肠道疾病:如克隆病、肠伤寒合并肠穿孔、出血坏死性小肠炎、全结肠切除、小肠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
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
七、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1、严重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并有昏睡以上意识障碍、肢体瘫痪、视力障碍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脓肿、乙型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及严重的脑外伤等。
2、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疾病与损伤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生活难以自理。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包括肌萎缩侧索硬化、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原发性侧索硬化和进行性延髓麻痹)等;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等;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慢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
3、癫痫大发作,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每月发作仍多于两次。
4、重症肌无力或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疾病,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锥体外系疾病所致的肌张力障碍(肌张力过高或过低)和运动障碍(包括震颤、手足徐动、舞蹈样动作、扭转痉挛等出现生活难以自理)。如帕金森病及各类帕金森综合症、小舞蹈病、慢性进行性舞蹈病、肌紧张异常、秽语抽动综合症、迟发性运动障碍、投掷样舞动、阵发性手足徐动症、阵发性运动源性舞蹈手足徐动症、扭转痉挛等。
八、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脑垂体瘤需要手术治疗、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危象、甲状腺机能减退症出现严重心脏损害或出现粘液性水肿昏迷,甲状旁腺机能亢进及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出现高钙危象或低钙血症。
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等严重并发症或伴发症,或合并难以控制的严重继发感染、严重酮症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心:诊断明确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有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仍有明显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的表现;
2、心功能三级;
3、心律失常(频发或多型性室早、新发束支传导阻滞、交界性心动过速、心房纤颤、心房扑动、二度及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窦性停搏等)。
脑:诊断明确的脑血管疾病,出现痴呆、失语、肢体肌力达IV级以下。
肾: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肾病,肌酐达到177mmol/L以上水平。
眼: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达到增殖以上。
九、严重血液系统疾病
1、再生障碍性贫血。
2、严重贫血并有贫血性心脏病、溶血危象、脾功能亢进其中一项,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恶性组织细胞病、嗜血细胞综合征。
5、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
6、严重出血性疾病,有重要器官、体腔出血的,如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1、脑、脊髓损伤治疗后遗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碍,截瘫或偏瘫,大小便失禁,功能难以恢复。
2、胸、腹腔重要脏器及气管损伤或手术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胸腹腔内慢性感染、重度粘连性梗阻,肠瘘、胰瘘、胆瘘、肛瘘等内外瘘形成反复发作;严重循环或呼吸功能障碍,如外伤性湿肺不易控制。
3、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

一、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
1、双上肢,双下肢,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因伤、病在腕或踝关节以上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手指缺损6个以上,且6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掌指关节处离断,且必须包括两个拇指缺失。
2、脊柱并一个主要关节或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膝、髋、肘)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脊柱伸屈功能完全丧失。
3、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疗后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闭塞或感染,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4、主要长骨的慢性化脓性骨髓炎,反复急性发作,病灶内出现大块死骨或合并病理性骨折,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二、五官伤、病后,出现严重的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1、伤、病后双眼矫正视力lt;0.1,经影像检查证实患有白内障、眼外伤、视网膜剥离等需要手术治疗。内耳伤、病所致的严重前庭功能障碍、平衡失调,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咽、喉损伤后遗有严重疤痕挛缩,造成呼吸道梗阻受阻,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和吞咽功能。
3、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二度张口困难、严重咀嚼功能障碍。

三、周围血管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患肢有严重肌肉萎缩或干、湿性坏疽,如进展性脉管炎,高位深静脉栓塞等。

四、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五、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
2、身体状况进行性恶化。
3、有严重后遗症,如偏瘫、截瘫、胃瘘、支气管食管瘘等。

六、结缔组织疾病及其他风湿性疾病造成两个以上脏器严重功能障碍或单个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皮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等。

七、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组织,造成继发性损害,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八、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以下职业病:
1、尘肺病伴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职业中毒,伴有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其他职业病并有瘫痪、中度智能障碍、双眼矫正视力lt;0.
1、严重血液系统疾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其中一项,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九、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上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严重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一项或几项疾病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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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残疾和三级残疾那个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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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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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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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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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中国的伤残鉴定应依据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几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一、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公安部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二、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三、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发布单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四、残等级的划分标准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不能工作;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不能胜任原工作;d.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活动受限;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d.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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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伤九级伤残算不算严重疾病?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交通伤九级伤残算不算严重疾病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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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您好,请问严重癫痫病人有哪些补助吗(低保,残疾人,药物补贴或申请特别治疗等),目前花销已达三四十万,现在已无力花销,且无业。而且现在每天需要6种药物治疗,每天三次,共18粒,才可稍微控制。每月依然发作达4次(已达最好的情况)。请问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癫痫病人能够解决残疾证吗残疾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资料。目前,我国残疾类别共分为七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及综合残疾。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准则》的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那癫痫病人能够解决残疾证吗  长沙东华癫痫病研究院专家介绍说:癫痫病患者能够解决残疾证的,如果话语表达不清晰,能够解决言语类的残疾证。如果是精神上的问题,能够解决精神类的残疾证。如果两种都会的话能够解决多重的残疾证。  但各个地方残联都有具体的限定,而且每个年份的残疾准则都有细微的变化,这主要在于一些病症与残疾之间有很大的模糊性。  通常申请残疾人证都需要经过多少个步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具体流程如下:
①申请
②受理
③残疾评定
④初审、填发
⑤审核、准许、备案
⑥发放、备案
⑦领取、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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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间患有严重的疾病,患有严重疾病的辩护词的范文是什么?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庭前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从被告人犯罪动机上看,被告人是基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而到外地打工的,其盗窃钱财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积攒经营成本。并非是为了挥霍和追求腐化的生活。其主观恶性程度不深,易于改造。 2、从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来看,被告人是在方便后回房间时误进隔壁被害人房间的情况下,一时起贪念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一点与有预谋、有计划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很显然本案被告人系偶犯,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3、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 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4、被告人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数退赃,协助司法机关消除了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使被害人基本没有受到损失。足以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易改造。同时羁押期间被告人已经患有严重的心里疾病,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酌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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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如果是因为疾病死亡的话,并且是在工作岗位之上,那么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就和工商一样,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的家属支付一定的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和入院治疗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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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智力二级残疾,和精神二级残疾那个严重
[律师回复] 一般一级残疾比二级残疾严重。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狭义的残疾人主要指同时具备三要素的或以社会角色障碍为主的残疾者,他们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残疾对象。广义的残疾人实际上指生理功能残疾人。广义的残疾也泛指生理功能残疾。残疾人应当得到社会的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扩展资料:构成残疾的要素主要有3个:
1、有由于疾病或外伤所导致的一种现代医学条件下尚无法使之完全“复原”的器官或组织的“终局状态”。这种终局状态的存在,是残疾的病理要素,又称病理损害。这是残疾的必备要素。
2、有病理损害导致的躯体生理功能或精神心理功能的低下或丧失。这是残疾的生理功能障碍要素。
3、有由于生理功能障碍或病理损害造成的在完成与其年龄、性别、文化相适应的社会角色方面的困难,这是残疾的社会角色障碍。又称社会功能障碍、社会环境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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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在工作岗位发病算不算工伤
职工如果是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的,此时并不一定就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为工伤。若突发疾病的职工并不符合这一情况,那么就不能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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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弟弟残疾重病在床,62岁请问姐姝是否有法律规定姐妹定要照顾弟弟
[律师回复] 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在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因而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当然,法律对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规定,主要是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因为他们是血缘关系最密切的同辈旁系血亲。对于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以及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间也将产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兄、姐对于弟、妹的扶养义务,还是弟、妹对于兄、姐的扶养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附有条件的。
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也有三个:
(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如果兄、姐对弟、妹不曾履行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弟、妹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弟、妹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也不负有扶养兄、姐的法定义务;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如果兄、姐只是没有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或者兄、姐虽无生活来源但有劳动能力,弟、妹对兄、姐就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以上就是姐妹对弟弟的赡养义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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