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轻伤申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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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向检察院提起抗诉,在抗诉申请书中,要介绍被害人的信息,案件的基本情况,相关的事实及理由,要申请的事项,申请的时间,检察院受理之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刑事轻伤申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怎么写?

一、刑事轻伤申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怎么写?

刑事轻伤案件抗诉申请书要写上被害人的所有身份信息、申请的事项、案件的事实与理由、申请的时间等等;抗诉一般是针对于对法院判决的结果不服而所提出来的行为,对于此行为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进行办理。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民事案件如何申请检察院抗诉?

(一)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

(二)检察院立案

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三)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四)检察院提请抗诉

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对于检察院做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再行申诉的,检察院不再受理。

(五)再审开庭

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申请检察院抗诉,需要提交申请书要介绍双方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抗诉的理由,抗诉的依据,检察院抗诉只有在二审的时候才能够提起,检察院受理之后会立案,然后进行审查,在开庭审理案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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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申请抗诉的流程大概是这样的:
 (
一)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申请检察院抗诉委托书也是需要的,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
二)检察院立案
  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
三)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的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
四)检察院提请抗诉
  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对于检察院做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再行申诉的,检察院不再受理。
  (
五)再审开庭
  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我的一个邻居他丈夫因为和别人打架把人打伤后让判了刑,现在认为判决不服,想要抗诉,我帮忙问一下申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刑事案件,抗诉申请书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事抗诉书
检控申刑申抗〔2016〕1号
原审被告人托某某、女、年月出生、身份证号:
653024192220、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县乡村号,住址: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现在县监外执行。
县人民法院以法刑字(201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托某某犯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该判决是一审生效的刑事判决)。
2016年4月18日,被害人马某某的儿子尔某某以来信申诉的方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不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刑字(2015)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的刑事处罚。
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2015年4月29日00:20分,被告人托某某在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休息的时候,与其同居的马某某(系被害人)喝酒回来就跟被告人托某某争吵,并扬言把托某某杀掉后自杀。其到厨房去拿菜刀对托某某说:“今天我把你杀掉,然后我就自杀”,被告人托某某求饶并把马某某手上的菜刀拿到外面去放好了后进房子敲门,马某某过了一段时间后再开门让她进来,没想到此时马某某手上又拿着水果刀,她还是求饶,但马某某不听她的话一直争吵并殴打托某某,还用水果刀对着被告的脖子。托某某求饶:“你要考虑我的女儿,我死了女儿怎么办?”。当时被告的姐姐布某某给被告打电话,马某某不让她接电话,过一会被告的另一个姐姐祖某某给她打电话时,被告接电话并对姐姐说:“马某某喝醉回来跟我吵架还想杀掉我”的时候马某某又把手机拿上扔掉了。在争执过程中马某某把手中的水果刀一会儿对着自己的左胸,一会儿又对着被告的脖子并扬言自杀,托某某忍不住马某某的殴打和辱骂,两手抓住马某某拿着水果刀的手(此时被害人所持的水果刀是对着自己的左胸),把水果刀推入马某某的左胸部(此刀伤是致命伤,详见法医鉴定),马某某倒在了被告人的身体上面,被告人从马某某的身体下面出来的时候,把水果刀也拿了出来。马某某跟被告托某某说:“我现在快要死了,你也死,你女儿也死吧”,被告对马某某说:为什么我女儿死?想死自己去死吧,被告特别生气并把手上的水果刀对着马某某的右胸捅了一刀,对马某某说:“你不是很想死吗,去死吧”。马某某说:他快不行了。此时被告很着急,根本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赶紧扶着马某某到外面,并找邻居帮忙。最后坐上巡逻队的警车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该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托某某在犯罪过程中有自首和防卫过当的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造成对其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1、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托某某有自首情节不成立。被告人托某某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的第一第二次询问笔录上记录内容均称“被害人马某某是自杀”,第三、四、五、六次询问笔录上记录内容是“被害人马某某是被告人托某某捅了两刀子”,补充侦查卷中被告人托某某捅了两刀子后造成被害人马某某死亡,这些说明被告人托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是不如实供述,根据《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托某某有自首情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自首理应不构成。
2、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托某某防卫过当的事实不成立。案件的事实是被告人托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同居期间发生纠纷中,被告人托某某两手抓住马某某拿着水果刀的手时,被害人所持的水果刀是对着自己的左胸,被告人托某某此时并没有遭受不法侵害,没有正当防卫的事由,因此不存在防卫过当。
3、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的刑事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案并无法定减轻的情节,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显然不当,其量刑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应当降档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4、被告人托某某和被害人马某某的婚姻关系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登记发放结婚证。他们之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故被告人托某某和被害人马某某之间没有婚姻关系。
综上所述,县人民法院法刑字(201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托某某在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中有自首和防卫过当的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存在适用法律不当对被告入托某某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县人民法院法刑字(2015)号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托某某现住县,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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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和他家一个亲戚起了财产方面的争执,现在要抗诉,想问下这申请检察抗诉书一般怎么写的啊?
[律师回复] 刑事抗诉书
检控申刑申抗〔2016〕1号
原审被告人托某某、女、年月出生、身份证号:
653024192220、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县乡村号,住址: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现在县监外执行。
县人民法院以法刑字(201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托某某犯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该判决是一审生效的刑事判决)。
2016年4月18日,被害人马某某的儿子尔某某以来信申诉的方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不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刑字(2015)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的刑事处罚。
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2015年4月29日00:20分,被告人托某某在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休息的时候,与其同居的马某某(系被害人)喝酒回来就跟被告人托某某争吵,并扬言把托某某杀掉后自杀。其到厨房去拿菜刀对托某某说:“今天我把你杀掉,然后我就自杀”,被告人托某某求饶并把马某某手上的菜刀拿到外面去放好了后进房子敲门,马某某过了一段时间后再开门让她进来,没想到此时马某某手上又拿着水果刀,她还是求饶,但马某某不听她的话一直争吵并殴打托某某,还用水果刀对着被告的脖子。托某某求饶:“你要考虑我的女儿,我死了女儿怎么办?”。当时被告的姐姐布某某给被告打电话,马某某不让她接电话,过一会被告的另一个姐姐祖某某给她打电话时,被告接电话并对姐姐说:“马某某喝醉回来跟我吵架还想杀掉我”的时候马某某又把手机拿上扔掉了。在争执过程中马某某把手中的水果刀一会儿对着自己的左胸,一会儿又对着被告的脖子并扬言自杀,托某某忍不住马某某的殴打和辱骂,两手抓住马某某拿着水果刀的手(此时被害人所持的水果刀是对着自己的左胸),把水果刀推入马某某的左胸部(此刀伤是致命伤,详见法医鉴定),马某某倒在了被告人的身体上面,被告人从马某某的身体下面出来的时候,把水果刀也拿了出来。马某某跟被告托某某说:“我现在快要死了,你也死,你女儿也死吧”,被告对马某某说:为什么我女儿死?想死自己去死吧,被告特别生气并把手上的水果刀对着马某某的右胸捅了一刀,对马某某说:“你不是很想死吗,去死吧”。马某某说:他快不行了。此时被告很着急,根本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赶紧扶着马某某到外面,并找邻居帮忙。最后坐上巡逻队的警车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该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托某某在犯罪过程中有自首和防卫过当的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造成对其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1、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托某某有自首情节不成立。被告人托某某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的第一第二次询问笔录上记录内容均称“被害人马某某是自杀”,第三、四、五、六次询问笔录上记录内容是“被害人马某某是被告人托某某捅了两刀子”,补充侦查卷中被告人托某某捅了两刀子后造成被害人马某某死亡,这些说明被告人托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是不如实供述,根据《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托某某有自首情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自首理应不构成。
2、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托某某防卫过当的事实不成立。案件的事实是被告人托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同居期间发生纠纷中,被告人托某某两手抓住马某某拿着水果刀的手时,被害人所持的水果刀是对着自己的左胸,被告人托某某此时并没有遭受不法侵害,没有正当防卫的事由,因此不存在防卫过当。
3、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的刑事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案并无法定减轻的情节,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显然不当,其量刑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应当降档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4、被告人托某某和被害人马某某的婚姻关系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登记发放结婚证。他们之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故被告人托某某和被害人马某某之间没有婚姻关系。
综上所述,县人民法院法刑字(201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托某某在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中有自首和防卫过当的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存在适用法律不当对被告入托某某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县人民法院法刑字(2015)号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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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 (一)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 (三)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第二十八条 对与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要复核的,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第二十九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询问或者讯问原审被告人。第三十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第三十一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听取原案承办部门、原复查部门或者原承办人员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第三十二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询问、讯问等调查活动,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调查人员也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第三十三条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是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能够得出明确的复查结论。第三十四条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后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应当将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及讨论记录附卷。第三十五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办理,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结果。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属于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立案复查,不得再向下交办。第三十六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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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维持原判几率多大,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及一审的判决才可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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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 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对于依照前款 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的以外,原审人民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检察院抗诉怎么申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 (一)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 (三)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第二十八条 对与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要复核的,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第二十九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询问或者讯问原审被告人。第三十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第三十一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听取原案承办部门、原复查部门或者原承办人员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第三十二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询问、讯问等调查活动,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调查人员也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第三十三条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是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能够得出明确的复查结论。第三十四条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后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应当将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及讨论记录附卷。第三十五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办理,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结果。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属于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立案复查,不得再向下交办。第三十六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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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调解书能否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有调解书不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因为法律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而调解书不属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以不能对调解书提出抗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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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如何申请检察院抗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 (一)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 (三)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第二十八条 对与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要复核的,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第二十九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询问或者讯问原审被告人。第三十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第三十一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听取原案承办部门、原复查部门或者原承办人员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第三十二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询问、讯问等调查活动,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调查人员也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第三十三条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是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能够得出明确的复查结论。第三十四条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后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应当将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及讨论记录附卷。第三十五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办理,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结果。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属于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立案复查,不得再向下交办。第三十六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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