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最关心的几个问题,我们在这里详细解答!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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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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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当地的房子要拆迁,拆迁方给的补偿价格是500元一平方米,这个补偿价格合理吗?补偿是否合理不是仅看补偿价格的高低就能确定的,不同的地理位置对补偿价格的影响很大,比如你现在是鹤岗市的市民,那拆迁每平米补偿给你500元,应该算是合理的,除此之外,房屋的用途,结构和使用期,房屋的翻新情况等等都是在确定补偿价格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被拆迁人最关心的几个问题,我们在这里详细解答!

征地拆迁事关被征收人一生,为了让被征收人得到合理的补偿安置,保证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家其实规定了很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但被拆迁人往往因为没有途径去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没有去学习法律,运用法律的意识,只能被拆迁方蒙在鼓里,面对拆迁方给出的安置方案和说法一脸茫然,不知如何应对,最终只好接受了并不合理的安置补偿方式。

为了让更多的被拆迁人懂法用法,晏清律师现总结出四个被拆迁人最经常咨询的问题来为大家集中解答。

1、我们当地的房子要拆迁,拆迁方给的补偿价格是500元一平方米,这个补偿价格合理吗?

补偿是否合理不是仅看补偿价格的高低就能确定的,不同的地理位置对补偿价格的影响很大,比如你现在是鹤岗市的市民,那拆迁每平米补偿给你500元,应该算是合理的,除此之外,房屋的用途,结构和使用期,房屋的翻新情况等等都是在确定补偿价格是需要考虑的因素。所以有的被拆迁人在后台给我们留言时,只说了补偿价格就问合不合理,这种问题真的很难回答。

2、国家对于拆迁的最新补偿标准是多少?

关于这个问题,我要重点强调,没有统一标准!没有统一标准!没有统一标准!可能有的人在其他网站上看到什么“林地补偿700-1300元每亩,鱼塘2000-3000每亩,草房200每平方米,砖瓦搭建房屋500每平方米”之类的文章,都是及其不负责任的,还是我们之前说的,每个地方有每个地方的补偿标准,由当地的市县级政府制定,所以想要知道自己所在地区的补偿标准,要去当地的政府网站上去找,而不是在网上看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站随便发的文章。

3、征收了我们的地,钱都在村委会手里,我们也不知道到底补偿了多少,村委会说是国家秘密不公开,合法吗?

严重违法!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等文件应进行公示。

获取这些文件不是只能找你们村的村委会要,还有其他方式,比如去政府的官方网站上查询,或者去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如果你自己操作不了,看可以请律师帮忙。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公示征收合法性文件,没看到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文件,你可以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

4、拆迁方说我如果坚持不签字,想要更高的补偿,可能涉嫌诈骗罪,把我抓走,是这样吗?

当然不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求合理补偿,是每个被拆迁人的权利,这只是拆迁方希望你尽早签字使出的一种手段而已,但如果你是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实施抢建,抢种行为,还一直想要更多的补偿款,那拆迁方说的涉嫌诈骗罪就是你了。

以上四个问题就是被征收人经常向律师咨询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在文章下方留言,律师将及时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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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款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名义存入本市银行,由银行开具特种存款单。特种存款单可以用于支付购房款,也可以兑取现金。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款和房屋调换差价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搬离原址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拆迁人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可以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支付。 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经裁决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拒绝受领补偿款的,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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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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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拆迁。 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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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备折旧处理。厂房内不能搬迁的设备、设施,由你提供购入发票(收据),作折旧处理补偿。
(4)搬迁费。可以移动的设备、厂房内的其他设施搬迁费用,由你自己根据搬迁数量、距离做测算,双方商定。若提前搬迁还有奖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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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规定不得认定工伤。
  
1、《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140 号)第21
条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2、《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政府令第113 号)第19 条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3、《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津劳局[2004]361号)第14条规定,退休人员返聘后,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政策。
  
4、《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并政发[2004]30号)第14条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5、《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2004]211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不适用于《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
  
二、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工伤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支付。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2004]38号)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政府令第29号)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三、地方规定与《条例》的规定相一致,没有就离退休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情形单独作出规定。
  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4]第7号)第2条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上述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没有将离退休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劳动者排除在该办法之外,因此可以理解为,他们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lt;工伤保险条例gt;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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