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类虽属无证房屋,但拆迁补偿一分也不能少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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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常见的无证房屋就是以往国营单位所分的公有住房,无论是可售公有住房还是不可售公有住房,其所有权均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第二种常见无证房屋就是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生效实施前所建造的房屋。
这几类虽属无证房屋,但拆迁补偿一分也不能少

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凭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一般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就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存在一些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的,也就成了所谓的无证房屋。在面临征地拆迁时对于这类无证房屋不能一概地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与补偿。下面我就生活中常见的虽然是无证房屋,但依然是合法建筑的情况给大家做一个分析。

第一种常见的无证房屋就是以往国营单位所分的公有住房,无论是可售公有住房还是不可售公有住房,其所有权均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住户是没有房屋的所有权,更没有房屋的所有权证。因此此种房屋在面临征收拆迁时,可以肯定的是该种房屋系合法建筑,且不存在权利瑕疵。房屋居住人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更有住户在该类房屋中已经居住几十年,已经实际上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依据此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对于单位所分的公房,居住人虽然没有所有权证,但是可用通过补办等方式予以办理,而不是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与补偿。

第二种常见无证房屋就是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生效实施前所建造的房屋。虽然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无证房屋,在面临征收拆迁时,拆迁方为降低拆迁成本,而不于区分的以没有房屋产权证书为由就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都是违法建筑。

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在该法生效实施后,不论是在城市规划区还是乡村规划区内建造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都必须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进行建设,并在房屋建成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可以肯定的是,在《城乡规划法》生效实施以后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所建造的房屋,拆迁方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是合法的。但是对于在《城乡规划法》生效实施前即2008年1月1日前所建造的房屋,依照法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基础,虽然该类房屋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及房屋产权证,也不能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与补偿。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很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无证房屋,这些房屋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书,但是也不能一概的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尤其是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以房屋欠缺有效的权属证明为由将其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与补偿,此种做法不但违反了法律的明文规定,也严重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我们在生活中遇到这样的情形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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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征用补偿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房屋建筑物拆迁补偿按以实际拆迁数量按一定的价值标准予以补偿。
  
2.其他土地征用及青苗补偿标准依据。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电力水利、通讯设施等拆迁)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主要构成。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电力水利、通讯设施等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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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类的房屋是不属于违建的
(一)2008年之前建造的房屋;(二)宅基地上的房屋超建的面积不一定认为为违建;(三)房屋征收决定之后认定的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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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什么是强制拆迁?强制拆迁的种类和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强制拆迁?强制拆迁的种类和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强制拆迁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行为。  强制拆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一种是司法,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的基本程序是:

一,拆迁当事人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三,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四,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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