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价如何承包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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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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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建筑工程进行造价,会采用固定总价承包的方法,这种方法承包商要承担全部风险,需要签订承包合同;也可以采用固定分项单价承包的方式,或者固定基本单价调整工、料差价承包的方案;还可以选择实际成本结算承包的方法。
建筑工程造价如何承包的?

一、建筑工程造价如何承包的?

①固定总价承包。这种承包方式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小,工期短,技术简单,并由承包商承担全部风险,合同管理简单易行。

②固定分项单价承包。承包单位只承担价格费用的风险,不承担工程量计量差异的风险。

③固定基本单价,调整工、料差价承包。承包商按中标的各分项工程基本单价、间接费率、利润率固定承包,但合同工期内如发生劳务、材料、施工机械的市场价格变化(不含工程定额的调整变化)可调整相应差价。其中工程量则根据工程不同情况,分别参照上述①或②种承包方式处理。这种承包方式适用范围较广,承发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客观反映工程承包造价,因而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工程承发包所采用。

④实际成本结算承包。发包单位自行承担全部风险,承包单位缺乏必要的风险压力和责任约束。

二、建筑工程审计的方法有什么?

1、全面审计法。是指按照国家或行业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编制顺序或施工的先后顺序,逐一的对全部项目进行审查的方法。

其具体计算方法和审查过程与编制施工图预算基本相同。此方法的优点是全面、细致,经审计的工程造价差错比较少、质量比较高,缺点是工作量较大。对于工程量比较小、工艺比较简单、造价编制或报价单位技术力量薄弱,甚至信誉度较低的单位须采用全面审计法。

2、标准图审计法。是指对于利用标准图纸或通过图纸施工的工程项目,先集中审计力量编制标准预算或决算造价,以此为标准,进行对比审计的方法。按标准图纸设计或通用图纸施工的工程一般地面以上结构相同,可集中审计力量细审一份预决算造价,作为这种标准图纸的标准造价;或用这种标准图纸的工程量为标准,对照审计。而对局部不同的部分和设计变更部分作单独审查即可。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时间短、效果好、定案容易;缺点是只适用按标准图纸设计或施工的工程,适用范围小。

3、分组计算审计法。把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组,并把相邻且有一定内在联系的项目编为一组,审计计算同一组中某个分项工程量,利用工程量间具有相同或相似计算基础的关系,再判断同组中其他几个分项工程量。

常用的工程造价承包形式有四种,建筑工程进行审计时,审计方法有很多,可以是全面审计法,也可以是标准图审计法,还可以选择分组计算审计法,若采用全面审计法,要按照工程预算的编制顺序,对建设工程进行逐一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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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价款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建筑工程价款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索赔费用包括以下:
  1、人工费
  指列入概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在索赔费用中还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等损失费的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设定。
  2、设备费
  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由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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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的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承包人应该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记录建筑材料的进货日期和价格,以便索赔时能准确地分离出索赔事项所引起的材料额外耗用量。威力证明材料单价的上涨,承包人应提供可靠的订货单、采购单,或官方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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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是个建筑设计师,最近他要跟他的开发商签订合同了,咨询下工程造价与合同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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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建筑工程造价要怎么承包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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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和发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法》中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规定了以下原则:

一,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建筑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工程发包可以分为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形式。招标发包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发包方式,也是国际通用的形式,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因此,《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三,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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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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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的工程队现在接到了一个项目,要签合同,想要问一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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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只是这种法律后果不是当事人的约定,而是由法律法规来规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工程施工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也并不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这个折价的标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而言应当=工程折价补偿±过错责任。
但是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规定虽然解决了工程质量合格情况下工程款的确定问题,但是其规定却和《合同法》并不一致。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而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利润部分是不能补偿给承包人的。
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有一定原因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中提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两种折价补偿方式,一是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考虑到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有的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往往把工程价款压得很低,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还按照第一方案折价补偿,将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二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种折价补偿的方式不仅符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而且还可以节省鉴定费用,提高诉讼效率。因此,通过对以上两种折价补偿方案的比较,根据我国建筑行业的现状,衡平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解释》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这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并不矛盾,而是在处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体现了《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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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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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增加是否需要重新审批和招标
[律师回复] 一、可以在施工合同内增加工程造价。实施方法: 1、原招标施工图有漏项应先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变更部分工程量清单和组价,经项目管理、审价机构、监理单位审核,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 2、清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公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由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清单组价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原投标书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实际工程量据实调整,措施项目费作相应调整。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 二、不需要重新招投标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节承包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如漏项部分仍属于合同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内容的,依法必须由承包人施工,重新招标选择另一承包人承揽不仅是不需要,而是违反建筑法。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回答参考第 (五)项规定,属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因此,只要发生的“漏项”内容是承包人施工资质允许承揽的,不需要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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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建筑公司的员工,不过最近合同我们公司签署的实在是太多了,都忙不过来,咨询下建筑工程合同价款
[律师回复]
一、投标价。
  投标价是指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完成招标项目的设计(如果有的话)、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的投标报价。
  
二、中标价。
  中标价是指经过算术修正的,并在中标通知书中申明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无算术错误时,投标价就是中标价。

三、合同价。
  合同价(也称签约合同价)是指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中列明的合同价格。如果是以单价合同形式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各种价格的总计即为合同价。如果扣除备用金(是为合同执行时发生不可预见和计日工的费用,以及包括变更、索赔、风险、违约补偿和附加项目等准备的金额),即为有效合同价。合同价就是中标价,因为这个价格是不能随意改变的。也就是说,潜在的中标人的价格,报高的不降,报少的不补,漏项的价格也不补。当然也不能通过竞争性谈判降低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并依此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能是把中标价经过修正(增加或减少部分项目费用)后的签约的合同价格。上述“特殊的情况”是指,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后,签订协议书之前,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改变,经合同双方协商改变了“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而作为合同价。”例如我经历的鲁布革水电站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由于在签订协议书之前,国家税务局免除了投标人的施工设备进口税,所以业主接受的投标价格减去此税额,即为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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