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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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

(三)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对监督人员的培训。

(四)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本地区或本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争端。

第七条,市、县建委(建设局)应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置从事管理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第九条,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所设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均简称监督站)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核查受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三)核验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建筑构件质量,参与评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质工程。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五)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质量的监督,按隶属关系由其建设主管部门或由它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其它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三章 监督站的管理及人员资质

第十一条,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工作全面负责。监督员对受监工程负责。

监督站的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

第十二条,监督站站长、监督员资质条件:

(一)监督站站长应由取得建筑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其中,特大城市和负责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监督的监督站站长应由高级工程师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监督站站长可以由助理工程师担任。

(二)监督员应由具备相应建筑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也可以由具备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且具有5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监督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的建设司考核合格并领得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监督站的监督人员数量按监督工作量配备。房屋建筑工程按施工面积每3~5万平方米配备一人;工业、交通及市政公用工程监督人员的配备由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特点确定。

第十五条,为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政策和法规,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监督、检测工程质量。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质量情况,及时妥善地处理质量问题。

(三)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虚心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改进监督工作。

(四)遵守监督、检测人员守则。

第四章 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应在接到文件、资料的二周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提出监督设计。

第十七条,监督工作的内容:

(一)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

施工图设计质量监督,主要审查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使之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二)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必须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它工程的监督重点视工程性质确定。

建设构件质量的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

(三)工程完工后,监督站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

第十八条,对委托监理的工程,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由它授权的质量监督站主要是核查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五章 权限与责任

第十九条,监督站有以下权限:

(一)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二)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令其及时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在施工程应令其停工整顿。

(四)对于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作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至到达合格方准交付使用。

(五)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监督站及其监督员对受监工程承担监督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监督责任:

(一)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

(二)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因不坚持技术标准或严重失职而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监督员核验工程质量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一条,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要退还收取的监督费。监督人员因失职、失误,渎职发生第二十条,(二)、(三)款所述情况,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触及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督站及监督员在工程质量监督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主管部门应视情况给予表扬、嘉奖等奖励。

第六章 费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构件生产厂应按有关规定向监督站交纳监督费。

第二十四条,监督站收取的监督费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户,并单独立帐。

第二十五条,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费、职工工资、财政部文件规定的有关开支等),购置检测议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等。

任何单位不得挪用监督费。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岗位主要在施工现场,其劳保福利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参照当地施工现场质量检查人员的标准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原则适用于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商人或社团组织在大陆投资建设的工程。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凡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以上便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其中具体对建设工程质量做出了规定,当然侧重点肯定是在监督方面。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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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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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部门有权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五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设立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
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由15名以上地震行业及有关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七条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本级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基础资料、技术途径和评价结果等进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
第八条 各级主管机构和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的评审意见,结合建设工程特性和其他综合因素,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 下列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应直接采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结果,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
(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
(二)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第十条 下列地区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大中城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
(二)位于地震动参数0.15g以上(含0.15g)的大中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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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
第十一条 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 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结果变动显著的,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地震小区划结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结果的审定程序按照本规定
第七条、
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审定后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四条 相关机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村镇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逐步增强村镇房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社会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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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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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谁?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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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代表人民政府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种行政行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的一项强制性行政管理措施。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5条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除抽查方式外,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还包括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等其他方式。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计划,定期在流通领域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了解被抽查企业及其产品的质量状况,并按期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报,对抽查的样品不合格的企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一种国家监督活动。监督检查工作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监督抽查的种类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包括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
国家监督抽查,是指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的对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专项监督抽查,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公报的制度。
地方监督抽查,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监督抽查活动。地方抽查,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其质量公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2)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化妆品、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
二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农药、化肥、种子、计量器具、烟草,以及有安全要求的建筑用钢筋、水泥等
三是消费者、有关社会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包括群众投诉、举报的假冒伪劣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产品等。
(3)监督抽样的要求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抽取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代销产品中随机抽取。这是因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的一种市场监督管理活动,这种监督管理活动的范围一般应仅限于流通环节,而不能扩大到企业内部,并且对于未进入流通的产品,企业也不负质量责任。要求随机抽取样品,则可以防止生产者、销售者弄虚作假,保证抽样检查的客观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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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二、项目要保证工程质量,由分管副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检部组成的质量安全体系,专人负责施工质量、现场监督和检测及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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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严格把好材料进出质量关,所有材料、配件、设施使用前必须获得职能部门检测同意或标定,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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