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成立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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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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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与对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后,如果抵押权没有成立的应当将抵押权进行登记。如果当事人与对方签订的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登记抵押权,当登记抵押权的期限到期后,抵押权失效。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后,所登记的抵押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未登记抵押登记的,不能享有优先权。
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成立怎么办

一、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成立怎么办?

当事人与对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但是抵押权不成立的,要尽快进行抵押登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抵押登记的应该依法登记。如果没进行抵押登记,那么就会产生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不成立的情况。出现的后果就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一)明确抵押合同的签订事项

1、抵押合同的内容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②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③抵押财产的具体状况;

④抵押财产的价值;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⑥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违约责任

⑧争议解决方式;

⑨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⑩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抵押合同的形式抵押事项可在主债权合同中设立抵押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抵押合同,但是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权是对债权的保障,当债权无法实现现时其才出现。抵押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即债权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因此,签订抵押合同时需要明确主合同的效力。

(三)抵押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抵押合同变更抵押合同变更的,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变更合同。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方可变更。

2、抵押合同的终止抵押合同可以约定终止事由,一般终止情况如下:

①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

②抵押合同被解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

④法律规定终止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什么时候抵押合同无效?

(一)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抵押合同无效;

(二)对国有企业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三)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定的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四)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该抵押合同无效。

所以说,当事人与对方签订的抵押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成立抵押权的,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尽快登记抵押权。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登记抵押权的,当事人将不能享受抵押权所带来的优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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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有效吗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保证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主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会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二、主合同中的债权可以出质吗
由主合同产生的债权是最普通的债权,各国立法都允许以债权出质。但是我国国情不同,由于存在大量的“三角债’问题,由主合同产生的债权往往实现不了,如果允许其作为财产权利出质,对担保债权的实现起不到作用,还可能产生多角债的问题。因此,担保法只规定了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债权权利凭证可以出质,而没有规定由其他主合同产生的债权可以出质。所以,目前主合同债权尚不能出质。
三、债权人应当如何实现留置权
留置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经过约定或者债权人通知的两个月以上的期限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也可以直接将留置物拍卖,没有拍卖条件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变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知道,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是从属关系,所以在抵押合同无其他特定约定的情况下,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是无效的,但是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不依存于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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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
1、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
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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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实践中最理想,被广泛使用的担保形式,因为它的担保效力最可靠,而且能充分发挥担保财产的作用,既然抵押物不转移其占有,那么它既可以发挥其使用价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继续使用并发挥它的使用价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偿债务,这样就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基于抵押权这种区别于其它担保物权的优势,使抵押权在市场经济中对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良性运转起着促进和保护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有序的深入和发展,抵押权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青睐,成为最常见、最常用的担保形式。
抵押权的地位
因为抵押权这种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特性,使得抵押权这一担保形式在经济活动中和法律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首先,抵押权比质押更简便易行,质押要交付质押物,质权人要对质押物妥善保管,这样无形就增加了债权人的义务范围,而抵押则不存在此种情形。
其次,抵押区别于保证。保证所以成立靠的是保证人的信誉和经济状况,但信誉和经济状况存在可变性,一旦保证人经济状况恶化,这样便不足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的权益有可能无法实现,而抵押则消除了债权人的这种顾虑,因此抵押权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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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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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实践中最理想,被广泛使用的担保形式,因为它的担保效力最可靠,而且能充分发挥担保财产的作用,既然抵押物不转移其占有,那么它既可以发挥其使用价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继续使用并发挥它的使用价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偿债务,这样就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基于抵押权这种区别于其它担保物权的优势,使抵押权在市场经济中对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良性运转起着促进和保护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有序的深入和发展,抵押权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青睐,成为最常见、最常用的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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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抵押权这种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特性,使得抵押权这一担保形式在经济活动中和法律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首先,抵押权比质押更简便易行,质押要交付质押物,质权人要对质押物妥善保管,这样无形就增加了债权人的义务范围,而抵押则不存在此种情形。
其次,抵押区别于保证。保证所以成立靠的是保证人的信誉和经济状况,但信誉和经济状况存在可变性,一旦保证人经济状况恶化,这样便不足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的权益有可能无法实现,而抵押则消除了债权人的这种顾虑,因此抵押权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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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是否有效
张某与徐某原系夫妻,两人婚后建有楼房一幢(下称A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07年10月两人经调解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在调解书中进行了约定,即该房产归徐某所有,由张某负责在2009年6月30日前过户至徐某名下。2008年6月2日,张某持与徐某的结婚证复印件,伪造了徐某的身份证,以该房产为抵押,向某工商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并找人冒用徐某作为共同贷款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签字。徐某在到期申请过户时才得知该房产被抵押的事实,故诉至,请求判决确认张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无效并赔偿其损失。
[评析]
关于本案房产抵押的效力问题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房产抵押有效。因为张某以A房屋抵押借款时,该房屋登记为张某所有,张某有权将上述房屋抵押;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抵押无效。因为A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已明确归徐某所有,张某未经徐某同意无权对该房产设定抵押,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追认不发生效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抵押有效。尽管A房屋经调解归徐某所有,但由于张某设定抵押时,产权仍登记在张某名下,且张某隐瞒双方离婚的事实,提供了较为全面的资料来办理抵押登记,银行审核时并无过错,基于对登记公信力的信赖,银行能够善意取得该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本案是一起无权处分人设定抵押权引起的抵押合同纠纷。抵押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其设定的前提首先是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所有权。认定本案房产抵押是否有效,首先应准确界定张某与徐某对A房屋享有的权属状态,只有准确界定了A房屋的产权归属,才能确定房屋抵押是否有效。
关于A房屋上的权属状态分析。民法上的所有权,以主体多寡区分为单独所有与共有两种不同形态。本案中,张某与徐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有A房屋,并办理了所有权登记,虽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除非夫妻双方选择了分别财产制,否则应认定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产应为双方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共有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亦应随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张某与徐某后通过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在离婚时对该共有财产进行了处分,即约定该房产归徐某所有,因此伴随双方共同关系的消灭,原夫妻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也不复存在,房屋的所有权应转移至徐某一人所有。
关于未办理产权过户对A房屋权属的影响。张、徐二人在调解离婚时,就A房屋达成了分割协议,约定A房屋归徐某所有,由张某负责于2009年6月30日前过户至徐某名下。虽然我国《物权法》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产权取得和变动须经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才能够取得所有权或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效果,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交易行为,而A房屋原先属夫妻共有财产,并不因产权登记簿没有记载徐某为共有人而不享有所有权,即其离婚前对A房屋就享有共有权,不能够仅以房产登记作为确认所有权的依据。而双方在离婚时已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处分,同意A房产归徐某所有,该约定已经裁判文书予以确认,故徐某已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因为产权变更登记并非唯一的公示方式,徐某未办理过户登记只是双方约定的期限未到,但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也同样具有公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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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抵押有效无效,抵押合同有效无效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抵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抵押,或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抵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行为无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只在抵押合同上笼统地注明财产一宗,而没有详细清单的,不符合法律关于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规定,抵押行为无效。
3、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如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特定物作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4、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法律规定,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订立抵押合同;或经核实尽管有银行贷款,但企业不是在财产抵押后贷款的;或贷款中银行资金不到位的,抵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系保证合同的一种,是一种从合同,它以担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条件,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由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强制执行的物品,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有其他诉讼保全的财产等,均不能作抵押。
8、抵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抵押合同无效。如用财产保险单作抵押的,财产保险单的价值体现要依附于其他事件的发生,它本身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故不能用于抵押。
9、侵犯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0、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抵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
二、抵押合同无效该如何处理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应按“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是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不应按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是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抵押物价值以赔偿时评估价为限。在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抵押人所要承担的不再是担保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撒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根据缔约上的过失请求赔偿的范围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利益损失。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债权人请求赔偿的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最高不得超过履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按合同有效成立并履行时,债权人从中所得到的履行利益是债权人可以以抵押人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该履行利益乃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也就是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所以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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