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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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根据合同是否有约定来确定的。不论是土地储备中心缴纳耕地占用税,还是受让方直接缴纳耕地占用税,均应当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一、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现行用地政策是征收和使用主体分离,即未利用的土地出让前,应当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耕地一般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征用。对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缴纳,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费用的一部分,体现在“招、拍、挂”价格当中;另一种方式是由受让土地者缴纳耕地占用税。

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设用地,受让方取得的土地不属于“新征用的土地”范畴,相对于土地储备中心来说,才为“新征用的土地”,并且土地征收的申请人一般为国土部门,而非土地受让方。

为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论是土地储备中心缴纳耕地占用税,还是受让方直接缴纳耕地占用税,均应当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房地产土地使用税终止是什么时间

(1)有的地方以预售许可为准,比如江苏的苏州工业园区、广州。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商品房开发,其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至时间为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核发时间的当月末。

(2)有的地方以签订的销售合同为准,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的规定,结合现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的时间应以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

(3)还有些地方以交钥匙的时间为准,比如西安、青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的当月末;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的当月末。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期间,应逐月统计已交付和未交付部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当月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为商品房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即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当月末。 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4)还有的地方以开具发票为准。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也是在不断的发展的,房地产土地使用税终止时间每个地区都是不一样的,有的是根据预售许可证,有的是根据签订的销售合同,有的是根据交钥匙的时间,还有的是根据开具发票的时间,不过只要根据所在地的政策,进行缴纳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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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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