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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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征规定等。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包括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例子:武泰钢材进出口公司拥有自用房产原值600000元,允许减除20%计税,房产税年税率为1.2%;小汽车2辆,每年每辆税额300元;载重汽车3辆,计净吨位15吨,每吨年税额60元;占用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税务部门规定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季末后10日内交纳,1月31日计算本月份应交纳各项税金。

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1500×6/12=9000/12=750(元)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三级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

五级土地3元;

六级土地1.5元。

土地纳税等级范围的划分,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确定和调整。”

城镇土地级别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在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文件中有具体的说明与规定。其使用税的制定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来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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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九十天(含产前十五天)
二、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怀孕二十八周以上分娩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
第十三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期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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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限定:  
第六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限定,对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限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限定予以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解决结婚登记的工人,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工人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予以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三)娃儿十六岁之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花费由爸妈所在单位根据情况予以适当补贴  
(四)工人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薪水、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工人经本人申请,单位认可,可延长产假至2年,产假延长久间薪水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薪水、晋升级别、计量工龄。  第四十二条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  
(三)结扎、复通输精管,休息十五天  
(四)结扎、复通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五)怀孩子二十八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怀孩子二十八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八天。  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期合并计量,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薪水、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乡村村民接受本条第一款限定的手术的,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限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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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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