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可以转租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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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可以转租吗,农用土地转用报批手续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可以转租吗?

一、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可以转租吗

集体土地承包人可以转租:

承包集体土地的村民可以通过转包或者是出租的方式,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交给转包人或者是出租人去种植经营,还可以约定经营所得的分配方式。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称村民。

村民是集体组织的成员,基于成员权,每个村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都享有承包经营权。

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农村福利性质,不论长幼,不论男女,凡村民人人有份,且每人有一份,它是村民赖以生存的民事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村土地使用权

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属于国家所有而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

土地的概念是广义的,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面等。

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民集体对该土地享有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村民,村民就享有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国家允许农民集体长期使用,农民集体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的使用权发包给村民,村民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

二、农用土地转用报批手续有什么

1、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

2、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

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3、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5、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6、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7、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农村的集体土地可以转租,农用地土地报批时,首先要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和规划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可以进行流转。

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流转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流转手续,审核无误后,缴纳转让费即可。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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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2)集体建设用地仅限于(
)兴办乡镇企业(
b)村民建设住宅(
c)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3种使用范围。(3)不符合上述规定(《土地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既不能在集体土地初级市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能在集体土地二级市场以出让、转让或出租形式获得。

4)对于集体土地企业使用权的对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条件的,即仅限于出租与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或以入股、联营形式与他人共同举办的乡镇企业。通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风险由上述分析可以明确,通过租赁方式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情况。其他的租赁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因合同无效可能导致的结果是:
1、对于“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对于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无效合同的基础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完全没有合法保障的,其上兴建的厂房也会因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合法化操作的建议因此,面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对于需要取得集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企业而言,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更应该谨慎应对,可以考虑从以下几种途径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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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股转转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但是这种方式对于仅仅需要解决用地问题的企业会面临解决整个企业的行业转化、债权债务重组等一系列其他问题,对于需要取得大面积土地用于长久生产经营,并需要兴建大批厂房的企业,建议从源头开始规范拿地方式,以避免合同无效导致的更为严重的经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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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年限包括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年限包括哪些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年限有哪些规定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关于土地租赁最高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年限包含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年限有哪些规定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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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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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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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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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形式规定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转包、借用、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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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民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在承包期间能转包他人
[律师回复]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11月20日中办、国办联合下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因此,在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是指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流转但是,流转是有条件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意见》的规定,流转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2)遵循平等、自愿、有偿原则;
(3)流转不能超过剩余承包期限;
(4)受让方必须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转包有优先权;
(6)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7)坚持适度原则因此,本案中,甲的流转行为合法有效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之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即承包权法律关系不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和《意见》要求“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规定,本案中,甲仍然是土地的承包方,享有集体土地承包权,乙享有集体土地经营权
三、转包期间发生土地征收,征收补偿款可分配部分应当分配给土地承包权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实中,各省(区、市)制定了具体的分配办法,一般将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直接分配给农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和《意见》的规定,甲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应当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因此,按规定,可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分配给土地承包权人甲甲因政府征收行为不能继续履行“转包合同”,可以依据《合同法》“不可抗力”的规定免除违约责任需要注意:乙在经营期间产生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当由乙单独取得当然,基于民事法律关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自由约定权利义务的归属,如本案中双方也可以在转包合同中约定发生征收时征收补偿利益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利益归属这也提醒我们在签订转包合同时要对权利义务尽可能明确地约定,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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