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责任和雇主责任竞合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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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和雇主责任竞合怎么办,民事责任竞合的特点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第三人侵权责任和雇主责任竞合怎么办?

一、第三人侵权责任和雇主责任竞合怎么办

第三人侵权责任和雇主责任竞合可以选择任何一方对此进行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二、民事责任竞合的特点有哪些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民事违法行为。

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的法律规范,并符合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由此产生数个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竞合构成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应只是实施一个违法行为,而非多个违法行为;

数人共同侵害他人或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也是一个违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数个违法行为,不论其触犯的法律规范、其责任的构成要件等是否相同,均不属于责任竞合,行为人应分别承担责任。

(2)一违法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的竞合,就其本质而言是由于民法的各个部分法律规定本身的相互分离与交叉所造成的;

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违法行为本身的复杂性所致。

如同一违法行为,即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两种民事法律分别都规定这一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责任竞合由此形成。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

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4)只能发生同一给付内容。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

发生了侵权行为之后,那么必然是会产生相关的侵权责任的,比如说关于对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方面的一些损失的话,是需要进行赔偿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首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之下可以诉讼,当然的发生了侵权竞合的情况之下可以选择赔偿。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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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是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竞业禁止的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原因有二: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作的规定;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此类协议通常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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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如果从事与原企业相同或者相关的职业,如到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或者自办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很有可能会不自觉的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因为熟悉原企业的经营情况而成为原企业的竞争对手。原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后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即在竞业禁止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劳动者从事某项职业或者生产某种产品,同时,企业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是约定义务,不是法定义务。如果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没有竞业禁止的书面约定,劳动者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
六、所以说竞业禁止协议对下一家雇主没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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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责任和雇主责任是什么?
第三人侵权责任和雇主责任是两者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之下,首先是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之下,雇员是可以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两种责任都是属于一种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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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雇佣法,雇员能转移劳动义务给第三方吗?问题解答如下, 雇佣法律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是:
1、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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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利益”,适用《劳动法》,劳动者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雇佣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享受较少保障。
3、争议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雇佣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采取仲裁或诉讼。
雇佣关系适用法律条款:
《民法通则》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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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
劳动关系适用法律条款: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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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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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给第三人,但房屋因被他人侵占不能交付,侵占期间的租金房主向谁主张
[律师回复] 答: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不能交付房主构成违约,在侵占期间的房租房主有权向侵占要求赔偿,并赔偿造成的其他损失。法律依据: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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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劳动法是不是规定如果雇主开出雇员要赔偿三倍工资,,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也称为开除、解雇、炒鱿鱼)属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没有赔偿三倍工资的情况。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大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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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
  
3、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
  
4、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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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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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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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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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造成雇员损伤,雇主有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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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犯罪雇主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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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般来说,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对犯罪起指挥、组织、决策作用的人员,主要是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也就是人们观念中的公司高管。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因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围主要有: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有限公司中出资额占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股份公司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其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员。
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员,主要是公司中的其他从业人员或工作人员,概括起来表现行为包括:
(1)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具体完成单位犯罪计划的人员
(2)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组织、授意或者指挥下,积极参与和实施犯罪的人员
(3)为实现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积极参与、实施的人员。
尽管上述人员范围可能成为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主体,但是应当注意,在公司犯罪意志形成过程中,对于公司犯罪的意志和行为,必须要求明知,如果上述人员根本就不知情,或者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而不是默许或者纵容,则应坚决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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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侵权责任竞合怎么办?
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那么权益受到侵害的雇员可以向单位、也可以向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当然,雇员不能得到双倍的赔偿。如果单位收到赔偿请求之后,支付了足额的赔偿金给雇员,那么该雇员就不能再继续向第三人主张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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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人侵害债权承担什么责任
需要从以下方面讨论:
一、债权的不可侵性
在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违约责任并不能保障债权人得到充分的救济,第三人得到应有的惩戒。如果第三人明知债权存在仍故意侵害他人债权,而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债务人无力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具有抗辩事由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故依靠违约责任不足以充分救济债权人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应以侵权责任来保护。
其实自古以来就有法谚“权利具不可侵性,必须被所有人尊重”。债权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属于人权的范畴,应当也具有不可侵性。债权虽为相对权,而相对权并非不容有不可侵性。既为权利,则一般人应负不为侵害之消极义务,故如有第三人不法加以侵害,则不可不使其负侵权行为之责也。既曰权利,即有不可侵性,债权何独不然,故侵害债权当然成立侵权行为。债权作为民事权利,这种不可侵性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人们臆造的。债权的不可侵性,既不是指债的对内效力,也不是指债的对外效力,而是指债权对抗债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的效力。债权的不可侵性是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最本质来源,只有证明债权是不可侵害的,第三人侵害债权才需要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债权为可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可受侵害
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利益,必然会给债权人带来某种积极的利益,反映着债权人的利益要求。侵害权利系指妨碍权利所保护利益的享有的一切行为,不仅妨碍现在所享有的利益属于侵权,而且妨碍将来享有的利益亦属于侵权。债权人因债权享有可期待的利益,但实质为财产价值,此财产价值为债权人的一般财产成分,“其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流通,并成为双方当事人一般财产中的资产或负债,减少了债权人的一般财产中的资产,增加了其中的负债,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一般资产负债的应然状态。”第三人侵害债权,会使债权人的一般财产减少,即会造成可得利益的丧失。故债权虽为期待利益,但第三人侵害该利益,造成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可以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
三、债权为相对权,相对权可成侵害对象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权不能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因为债权是相对权,其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要求特定的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债权,致使债务人无法履约,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实际上债权具有相对性,但这仅仅是指债权的对内效力而言的,即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履行特定的义务,不能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义务,而债权的对外效力则预示着任何第三人都不能妨碍债权的实现,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债权不具有公示性对第三人主观恶意的限制
债权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没有物权所具有的社会公示性,第三人也无法得知,如果让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对第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第三人将会谨于与他人进行经济交往,势必也会影响社会交易活动和竞争秩序。但如果第三人明知债权的存在仍去侵害,而其却不需要承担责任,则明显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故针对债权没有社会公示性,第三人无法从外在表征上得知债权的存在,为充分保障第三人行动之自由,在第三人行动之自由和债权人之债权保护之间取得平衡,在构成要件方面加以限制,当第三人主观上恶意时,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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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如何赔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情形: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怎么赔偿?
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造成了自己的人身损害,但是事故的原因不是劳动者的原因引起的,而是由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责任引起的。在这时,再让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就不合理了。按照责任应当由直接责任者负责的原则,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行为人是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的,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情形: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怎么赔偿?
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造成了自己的人身损害,但是事故的原因不是劳动者的原因引起的,而是由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责任引起的。在这时,再让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就不合理了。按照责任应当由直接责任者负责的原则,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行为人是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的,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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