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能否请求公司解散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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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名义股东能否请求公司解散,公司法强制解散的情形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名义股东能否请求公司解散

一、名义股东能否请求公司解散

名义股东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公证解散,例如持股权10%以上,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不解散造成股东权益严重受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法强制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1、破产。

公司宣告破产时,公司即应解散。

2、政府主管机关命令解散。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政府主管机关可以命令其解散:

公司设立人以不合法目的设立公司时;

当公司执行业务的董事不顾政府主管机关的书面警告,继续或反复实施违反法令或章程的行为时;

当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而长期不开始营业,或营业后又长期停止营业时。

如果政府主管机关命令解散,公司即应解散。

3、法院裁定解散。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法院可以根据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请求,经审理后裁定解散:

当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使公司已经遭到重大损失或有遭到重大损失的危险时;

当由于董事不当管理或处分公司财产、危及公司存续时。

如果法院裁定解散,公司即应解散。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出现严重困难,继续经营会损害股东权益时,可以申请公司解散。

所以名义股东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可以申请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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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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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提起隐名股东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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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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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也就是默认同意隐名股东持有股权,故应该认定隐名股东持有股权。
  3、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这是不少隐名股东确认股权的实质性条件,值得注意。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满足上述条件的,隐名股东就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委托律师起诉公司及股东,要求确认股权。虽然耗时长成本较高,不过确实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隐名股东权利保护的诉讼方式
  
1. 前置性的股东确权诉讼(内资企业的确权诉讼和外资企业的行为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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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内资企业,因为内资企业的股东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部门,仅仅是形式登记,没有前置审批,法院可以直接确认股东身份。
  但是,根据最高院的会议纪要,法院不能确认外资企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如果涉及此类诉讼,则不予受理。
  因此,股东确认股权之诉,对于内资企业是确权之诉,对于外资企业不能直接主张,否则及有可能不予受理,仅能进行要求公司办理申请手续的行为之诉。
  
2. 诉讼中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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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获得股东资格确认后,以显名股东之身份提起股东权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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