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继承包含土地使用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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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自建房继承包含土地使用权吗,房产继承登记步骤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自建房继承包含土地使用权吗

一、自建房继承包含土地使用权

继承自建房屋的,房屋和土地是不能分开的,所以继承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房产继承登记步骤是什么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

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大致步骤如下:

1、房屋评估:

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

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

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

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

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

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

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

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处理土地上房屋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处理。

所以自建房所有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了房屋的,自建房上的土地使用权一并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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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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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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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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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填海整治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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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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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注意事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注意事项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某些外国银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业务时,会发现国内的一些企业欲将其由国家划拨的一块土地直接抵押给外国银行,因为他们持有国家划拨的建设用地许可证。而此时,外国银行因为对中国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方面的法律一无所知,便求助于中国的律师。由于律师及早地介入这一抵押贷款业务,及时地阻止了上述所谓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活动,并积极帮助和指导了国内这家企业补交地价款并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最终拿到了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证,才使这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活动得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顺利完成,并使该公司及时地得到了外国银行的贷款,从而也保护了抵押权人——外国银行的合法权益。
此外,部分台商竟从某些乡政府处直接获得上千亩土地的所谓土地使用权,并准备将此种土地使用权直接抵押给其他大陆企业,以便获得资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乡一级政府无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些台商在不了解国内有关法律的情况下,与不懂土地出让法规的乡政府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就更不能再去抵押该块土地的使用权。
(二)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及遇见此类问题的注意事项
导致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的原因,在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对我国目前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抵押的法律规定与履行程序不清楚,对国家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的法律概念不清。
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无偿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能直接抵押。 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占有和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上述企业对这类无偿划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更不能用划拨土地作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 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只有与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交足了地价款,获得了土地使用证,才有资格合法地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没有上述法律条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便无效。
3.抵押须有书面文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签订抵押协议。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往往涉及较大金额,任何口头约定都是草率的和不严肃的,所以任何土地使用权抵押都要形成文字,制订出法律文件。
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则。 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及一切权益随之一并抵押。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应详细列出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及其所产生的权益。
5.保险问题。 土地使用权抵押,如其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人应当对地上建筑物办理保险手续,并应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期限应长于抵押协议的期限。
6.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是生地或其上没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首先应到土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然后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果是其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则只需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办理他项权利证书。
7.土地使用权抵押之前,应聘请评估机构评估。一般情况下,抵押人抵押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期望得到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的依据之一便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所以在抵押之前,应请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抵押权人再作出是否接受抵押的决策。
8.董事会的决议。 抵押人若是三资企业,在抵押之前须提供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定,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9.应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了证实抵押人的主体资格,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以及整个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抵押权人应聘请律师就抵押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10.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公证手续。 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涉及的是不动产抵押,标的重大,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抵押双方应到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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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置抵押物时,应申请房地产管理机构予以协助。抵押人在抵押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或者抵押人在协议有效期间解散或破产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抵押协议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在处理土地使用权时,抵押权人应当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处理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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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权的终结。 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到期或因其他原因取消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的,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抵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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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土地使用证遗失补办?
自建房土地使用证遗失补办流程:房屋产权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本人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遗失登记(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遗失补正书面申请;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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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互换的流程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互换的流程有哪些
准备好材料去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按照国土局的土地交换权属登记流程,需要准备一下材料:
1、你所在地区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4、双方土地交换协议及具结保证书
5、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6、用地红线图
7、规划部门同意调整土地规划的批准文件
8、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交换的还应提交:集体士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调换土地的证明;国有土地用地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调换土地的证明;村、乡镇(街道)同意调换土地的证明;划拨土地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收益金缴纳收据(公益事业用地除外),出让土地应提交出让合同及出让金、契税缴纳收据
9、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与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交换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金、契税缴纳收据,划拨土地的土地收益金缴纳收据(公益事业用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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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集体土地之间、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之间的交换,分别收取以上
8、9项相关材料。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
按照我国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可以使用拍卖、招标、双方协议的方式。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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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使用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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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申请土地使用证的流程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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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定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4、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批准的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确认土地他项权利。
二、商品房申请土地使用证的流程有哪些
购房者在买到商品房后要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按照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还需要办理商品房土地使用证。
(一)总证
开发商在盖商品房前已经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该商品房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就是所谓的大土地证,也叫总证。
(二)准备
购房者在买到商品房按规定办理好房权证后,需携带现房主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总证复印件、合同、房屋办证的契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土管部门申请办理、
(三)受理
开发商在出售完商品房后,把土地证总证面积根据购房者的房屋所占面积数据分割多个小证数据;土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认真核实,确认无误后进入审批程序;5个工作日后带身份证明领取土地证,因办房权证已经缴纳契税等费用,只需缴纳登记费(工本费)即可。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条件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其中,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3兴办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对其用地面积要严格控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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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
对于自建房来说土地的使用年限是70年。按照我国规定,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一般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居住用地,最高年限为70年,商业、娱乐用地为40年,而除此之外的其他用地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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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方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承包方式有哪些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
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
(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其他方式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
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联户和成员,也可以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是城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
(2)承包对象主要是“四荒”地、养殖水面,及其他零星土地,没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承包,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运作;
(4)承包期有长有短,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既有长期承包(如50年),也有短期、临时承包;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双方协定;
(6)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后才能流转;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债权方式予以保护,通常只享有债权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
(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继承。
该怎么继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怎么继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你这种情况可能比较麻烦,由于你不是本地农村人,不具有本地农村户口,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过户的(你走关系有门路等情况除外,主要是要到国土资源部门去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到建设部门去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2008年7月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建设部《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管理规定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管理规定有哪些
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划拨是用地单位经政府部门批准,无偿或部分安置、补偿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法。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大多是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而设立的开发项目,比如经济适用房。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的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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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在农村自建房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没有时间限制,如果是城镇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居民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是70年,而且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后是自动续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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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合同包含哪些条款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承包合同包含哪些条款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承包合同包括哪些条款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土的用途。
(5)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承包合同是明确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承包方依法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合法依据,是约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土地承包到户后,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采取口头合同的形式,一旦出现争议,双方口说无凭,难以收集证据,分清责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便于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互相监督,也有利于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对于别人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我们需要首重审查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承包期限是否合法。家庭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系法定期限,即耕地30年、林地30年至70年,上述期限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不得通过合同加以改变。如原承包合同或经营权证载明的期限低于上述法定期限的,承包方有权请求延长。对于法律未作强行性规定的内容,则可将法定与约定有机结合,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二、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是否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7条、第30条、第35条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同时,农村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其变更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民主决议后,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家庭承包合同的解除主要使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如承办人自动交回承包地。
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
3、订立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承包的土地等生产资料被国家征收或收回使用权的。
5、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如自然灾害。
6、承办人丧失经营能力的。
7、承办人死亡又不符合继承条件或无继承人继续承包的。
8、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由此可见,除非在承包期内主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原先的合同履行已不可能或不必要时,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如果土地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内容违法法律的规定,该约定条款无效,但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三、此外,对其他合同内容的审查主要看是否有严重损害土地资源或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如违反则合同无效,反之有效。尤其需把握一点,所有剥夺或限制家庭承包经营权法定权利的条款均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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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继承人法定继承人
一、配偶
配偶是指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的称谓,夫以妻为配偶,妻以夫为配偶。配偶是基于婚姻关系而成立的亲属。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只要与被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即使没有同居生活,彼此之间也存在法定继承权。若与被继承人所建立的婚姻关系无效或者被继承人死亡时婚姻已解除的人,则不再享有法定继承权。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以依法办理离婚手续为标志,不问夫妻是否分居或分居的时间长短,也不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办理了离婚证或者离婚调解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之间才不具有夫妻身份,彼此不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是,夫妻双方已向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在的离婚判决生效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需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不具有当然解除婚姻的效力。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已达成离婚协议,但在依法办理离婚手续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仍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对于已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同居生活的重婚或现象要坚决予以惩处。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像前述重婚所形成的“婚姻”,应是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重婚当事人也不享有配偶的继承权。
二、子女
子女是与父母血缘关系最近的亲属。父母子女是家庭共同生活及亲属间扶养权利义务的基本主体,具有密切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所以,父母死亡后,子女理所应当就成为法定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我国《继承法》第10条中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继承权。我国《婚姻法》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所以,非婚生子女也是生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其不仅有继承其生母的遗产,并且也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不论其生父是否认领该非婚生子女。因此,亲生子女,不论是男是女,不论是随母姓,还是随父姓或姓其它姓,不论是否与父母共同生活,不论是否已结婚,不论婚后女到男家落户还是男到女家落户,不论是在生父母生前确认亲子女关系还是死后才确认亲子女关系,均是法定的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依法成立而与养父母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子女。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随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成立,同时,被收养的子女与其亲生父母间的关系解除。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便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当然就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由于其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已解除,在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恢复前,养子女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另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的年龄相差悬殊时,尽管双方往往以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相称,但实际上双方之间仍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关系,所以在发生继承时,应当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进行继承。
继子女与继父母时子女因其父亲或母亲再婚时与父或母的配偶之间形成的亲属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并不必然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要取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无扶养关系。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彼此不具有法定继承权。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在法律上已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相互间互为法定继承人。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间,已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后,仍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可见,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双重继承权,既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也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种“干亲关系”,即没有亲属关系的人通过结拜而形成的类似父母之间的一种关系,长辈称为“义父”(“干爹”)、“义母”(“干妈”),晚辈称为“义子”(“干儿”)、“义女”(“干女”),这是一种民间习俗。由于义子、义女与义父、义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法律上不承认他们之间的所谓父母子女关系,所以,他们之间并没有法定继承权,不能相互继承遗产。
三、父母
父母是子女最近和最直接的直系尊亲属。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最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承担着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其相互之间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对此,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一规定是符合我国实际的。
生父母与其所生育的子女间有着自然的血亲关系,生父母对其亲生子女有法定的继承权,不论该子女是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但是,亲生子女已由他人收养的,生父母对其不再享有法定继承权。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子女间依法恢复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生父母对其生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
养父母是基于收养行为,与养子女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即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其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父母是养子女的法定继承人。养父母离婚与否不影响其对养子女的法定继承权。无论养子女归养母抚养,还是归养父抚养,只要没有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法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就依然存在,养父母仍有权继承养子女的遗产。
继父母是子女对生父或生母的后婚配偶的称谓。继父母对继子女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应根据其是否形成扶养关系而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相互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有继承权。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存在名义上的关系,而实际上并未形成扶养关系,则继父母无权继承继子女的遗产。可见,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双重继承权,既可继承继子女的遗产,有可继承其生子女的遗产。
四、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是血缘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相应地,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相互为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之间相互有继承权。
按照我国的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兄弟姐妹之间生活上相互照顾,经济上相互帮助、精神上相互慰藉。在现实生活中,健康的兄弟姐妹照顾丧失劳动能力的兄弟姐妹,成年的哥哥姐姐协助父母扶养弟弟妹妹,在父母去世时成年的哥哥姐姐承担起扶养无生活能力的弟弟妹妹,这些都已经成为我国的传统和习惯。因此,我国将兄弟姐妹列为法定继承人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5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可见,兄弟姐妹的范围应界定为: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结拜的兄弟姐妹,不属于继承法上兄弟姐妹的范畴,彼此间不享有法定继承权。
亲兄弟姐妹是指由父母所生育的彼此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全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和半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全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又称同胞兄弟姐妹,是指同一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半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各国立法一般都承认全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之间和半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之间都相互享有继承权。但有的国家如日本立法规定,半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与全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在法律上的继承地位并不相同。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全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和半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之间有平等的继承权。
养兄弟姐妹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子女间产生的亲属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旁系血亲关系。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可见,在收养人的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便形成了养兄弟姐妹关系,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间互有继承权。而被收养人于其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彼此不再相互享有继承权。但是,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养兄弟姐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解除,相互间的法定继承权也随之消除。被收养人于其生父母恢复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相互间互有继承权。
继兄弟姐妹是指基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现代各国继承法中,大多不承认继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认为继兄弟姐妹间是姻亲关系而非血缘关系。我国立法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这是我国继承立法的独创。有学者认为其理论依据是,继兄弟姐妹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由于其父母再婚而形成姻亲关系,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间也就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间应当相互有继承权。
我国继承立法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间有继承权,目的在于鼓励继兄弟姐妹间相互扶助、扶养,既符合我国养老育幼、团结友爱的民族传统,又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和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减轻社会的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继兄弟姐妹之间是否互有法定继承权,关键是看他们之间是否已形成扶养关系。如果继兄弟姐妹之间没有共同生活或仅仅共同生活,相互间并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则继兄弟姐妹间就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只有相互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互有继承权。所以,继兄弟姐妹间继承权的发生,并不以继父母子女间发生的扶养关系为依据,而是以继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的扶养关系为根据的。此外,继兄弟姐妹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的,不影响其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也即享有双重继承权。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是子女对父亲的父母的称谓,外祖父母是子女对母亲的父母的称谓。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除父母以外最近的直系尊血亲。从世界各国的继承立法上看,有的直接将祖父母规定为一个顺序继承人,有的将祖父母规定为与父母同为尊亲属的继承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这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依据我国《继承法》,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的规定中可看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继承权包括:
(1)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生子女的生子女和养子女享有继承权;
(2)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养子女的生子女和养子女享有继承权;
(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有扶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和养子女享有继承权。这儿应注意,法律排除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继外祖父母对继孙子女、继外孙子女的继承权。我国现行《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特别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所含的范围,根据法律精神,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继承人,应包括有自然血缘关系的生祖父母、生外祖父母,和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的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
六、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是以婚姻关系为纽带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属于姻亲关系,相互之间并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说他们之间也就没有赡养、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一般也不发生法定继承关系。但是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说,这是我国继承立法的独创,是世界继承立法中唯一有此规定的国家。有的学者认为其有积极意义:我国历来有夫妻共同赡养父母的传统,为了弘扬这一民族传统,鼓励尊老养老的社会精神,充分发挥家庭职能的作用,减轻国家和社会负担,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有必要作此规定。
商标包含哪些使用规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标有哪些使用规范
一是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
二是使用的商标须合法;
三是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
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未注册商标
主要指的是实际使用的商标须合法,既不得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也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不规范使用行为。
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商标不规范使用违背公平竞争的准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宗旨。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既包括一般不规范使用行为,也包括严重不规范使用行为即商标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不规范类型
使用商标的主体
主要表现:
1、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其商标权主体已经相应发生变化,却没有办理商标转让或更名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当变不变”;
2、企业形态没有发生变化,却自行改变了商标注册人的名义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不当变而变”;
3、自行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 并以他人名义进行使用的行为;
4、商标许可使用不当的行为。
商标不合法表现
主要表现: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但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2、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原注册人没有申请续展仍然继续使用井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3广告宣传中商标使用不当。如在广告语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抬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或者以自己的商标贬抑他人商标的行为;
4、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听觉的意义注册商标(如熊猫文字商标)的行为,或者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描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并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5、组合商标使用不规范的行为。组合商标使用是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商品不合法
主要表现:
1、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2、服务商标使用不当的行为;
3、擅自改变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或者实际使用的商品名称模糊、概念含混;
4、共存商标使用不当行为;
5、反向假冒行为。
不规范使用类型
1冒充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
2、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或近似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的行为;
3、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4、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的一部分使甩的行为;
5、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在强制注册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声为;
6、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号申请企业名称注册以及突出使用该商号的行为。
商标不规范使用后果
一是构成一般违法行为;
二是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三是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不规范使用的责任
轻者,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重者,上述行为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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