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跟房屋买卖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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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房屋转让跟房屋买卖有什么区别,转让房子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的问题带来帮助。
房屋转让跟房屋买卖有什么区别

一、房屋转让跟房屋买卖有什么区别

房屋转让与房屋买卖最大的区别是房屋买卖是有偿的,买卖双方协商好房屋价格后,买受人支付购房款。而房屋转让可能是无偿也可能是有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转让房子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确认房屋产权不管是买卖、赠与还是继承,首先要确保的就是房屋的产权是否有问题。

比如,如果房屋是共有产权的,必须要经过共有人的同意才可以出售;

如果房屋已经被抵押了,那就需要先向抵押权人询问房子是否可以出售;

如果房屋已经被查封,那就不能进行交易。

2、小心签订合同不论是赠与还是买卖,房屋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就必须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但是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小心谨慎。

规范的房屋转让合同中必须注明房屋和交易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并且一定会写明违约责任和合同的生效条款等,看清楚合同的具体内容后再签订。

3、明确具体流程房屋转让既然分为买卖、继承和赠与三种形式,那么在办理的时候就需要清楚不同形式的房屋转让是如何办理的。

这三种形式的办理流程是不同的,交易的税费也会有所差异,所以一定要提前了解清楚。

4、避免交易无效在进行房产交易的时候,一定要避免出现交易无效的情况,否则就会给当事人带来损失。

交易无效的情况一般有房屋已经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房屋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房屋没有依法进行权属证书的领取登记、房屋的权属具有争议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买卖和房屋转让的区别是房屋买卖是有偿的,而房屋转让可能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的。

房屋买卖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房屋转让签订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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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区别如下:
(1)买卖合同只有少双方当事人,而居间合同是买卖双方以及居间人三方当事人。
(2)买卖合同是买方与买方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无论是签定合同或者购房款的支付均在双方之间完成,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代替委托人完成合同的履行,无需当事人自己完成。
(3)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是有很大区别的,前者仅表示有购房的意向,后者是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如果买卖合同没有签定,居间协议自然就解除了。
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1、定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也称为房地产中介合同、中介服务合同,是房地产居间人(又称中介人)与委托人订立的、旨在实现委托人委托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三、购房合同
1、定义:购房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
2、法律特征:
(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干预强烈。由于土地房屋类不动产价值巨大,对国计民生影响很大,国家对房地产行政监管相对较为严格。如国家实行登记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实行限购政策等。
房屋转让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买卖就是买受人支付价款,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买受人的行为。房地产买卖只是房地产转让的一种形式,两者是不同的。除了房地产买卖以外,还有很多其他方式可以产生房地产转让的效果。房地产买卖中,买受人必须向出卖人支付而且只能支付货币作为房地产的对价,而在商品房转让中,买受人可以通过赠予获得房地产,而不用支付任何对价,还可以将它作价入股,抵偿债务,这些都可以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地产转让以下情形无效:
1.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的。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的主要程序:包括签订合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后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最后核发过户单。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外,还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的,其房地产转让或变更一律无效。转让和买卖最大的区别恐怕还在范围上,转让的概念应该范围更大些,另,最重要的区别可能会在是否必然支付对价上面,买卖必然要支付相应的对价,而转让却不一定。答案补充我是做房产中介的答案补充你刚才问我什么周先生给他派分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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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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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的。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的主要程序:包括签订合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后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最后核发过户单。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外,还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的,其房地产转让或变更一律无效。转让和买卖最大的区别恐怕还在范围上,转让的概念应该范围更大些,另,最重要的区别可能会在是否必然支付对价上面,买卖必然要支付相应的对价,而转让却不一定。答案补充我是做房产中介的答案补充你刚才问我什么周先生给他派分00
如何区分房屋转让合同与买卖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房屋转让合同与买卖合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等于购房合同吗
不等于。两者是有区别的。
两者的区别如下:
(1)买卖合同只有少双方当事人,而居间合同是买卖双方以及居间人三方当事人。
(2)买卖合同是买方与买方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无论是签定合同或者购房款的支付均在双方之间完成,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代替委托人完成合同的履行,无需当事人自己完成。
(3)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是有很大区别的,前者仅表示有购房的意向,后者是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如果买卖合同没有签定,居间协议自然就解除了。
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1、定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也称为房地产中介合同、中介服务合同,是房地产居间人(又称中介人)与委托人订立的、旨在实现委托人委托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三、购房合同
1、定义:购房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
2、法律特征:
(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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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买卖就是买受人支付价款,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买受人的行为。房地产买卖只是房地产转让的一种形式,两者是不同的。除了房地产买卖以外,还有很多其他方式可以产生房地产转让的效果。房地产买卖中,买受人必须向出卖人支付而且只能支付货币作为房地产的对价,而在商品房转让中,买受人可以通过赠予获得房地产,而不用支付任何对价,还可以将它作价入股,抵偿债务,这些都可以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地产转让以下情形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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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手上有一部分债权想要转让出去,所以想了解一下资产转让跟债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资产转让跟债权转让区别如下
1、债务人付款方向不同
  
1.1资产收益权转让,债权未转移,因此,债务人仍然将款项支付给原债权人。
  但是,收益权受让人可以通过“资金监管协议“即债务人和债权人同意与受让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同意在受让方开立相关款项的监管账户,并接受受让方监管”来监管资产收益权项下的资金。
  
1.2债权转让下,原债务人则需转换付款方向,即向受让人支付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
2、基础资产或债权的权利瑕疵及风险不同
  
2.1资产收益权转让,特别是未来债权,可能存在资产本身并不确定,比如BT工程还未100%完工或者还未验收合格或者存在质量保证金的尾款问题,所以收益权的基础存在或有的纠纷或争议。
  但是,受让方可以通过“补足”、“赎回”以及“保证”条款来弥补,即三方约定:若资产不足,出让方无条件补足差额;若资产严重不合格或者无法收回大部分的现金流,出让方赎回;特别是,若出让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回赎,则原债务人无条件向受让方支付剩余全部款项。
  
2.2债权转让,尤其是确定的应收债权、信贷资产的转让,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清楚,当然还需要审查债务人抗辩权的问题,通过合理合法方式清除相关的抗辩权。
3、基础资产的第三方善意取得风险
  
3.1由于资产收益权的转让并不需要进行转让公示也无相关的登记制度,因此,存在出让方再次将资产转移或者对外设定担保的情况,继而由第三方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资产,受让方则陷于尴尬局面。
  但是,现实中,也有受让方通过反向的“假抵押“,比如BT工程款的质押来控制标的,在现有的制度下,也未尝不是办法之一。参照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包括“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可见也是得到法院认可的。
  
3.2债权转让则由于债权已通过合法方式,比如通知债权人,转移到受让人处,而不存在第三方善意受让的法律风险。
4、未破产隔离的风险
  
4.1收益权的转让,并未转移基础资产,而基础资产也未出表;另外,在转让协议中,可能约定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不够时,出让人可能承担差额补足的责任,即资产的风险未真正转移,极易被法院认定为融资性担保。因此,收益权的转让极容易被视为非真实销售,难以实现基础资产和出让人之间的破产隔离。
  
4.2债权转让在基本面上有利于债权和出让人的破产隔离,但是仍要考虑出让人对风险转移的程度和法院对此的接受程度,比如最近银行信贷资产劣后的风险比例问题,受让人对出让人追索权有无及大小,这需要另文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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