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启动公告后,被征收人应该做哪些准备工作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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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发布启动公告后,被征收人应该做哪些准备工作,土地征收条件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发布启动公告后,被征收人应该做哪些准备工作

一、发布启动公告后,被征收人应该做哪些准备工作

发布土地启动公告后,被征收人要做的准备包括了解土地征收相关信息、准备好土地权属证明等的材料、如实配合土地征收调查、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等工作。《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土地征收条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

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有专门规定。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同时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通过小编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土地征收部门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后,被征收人要详细了解征地信息、准备土地权属证明等材料,及时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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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于公告形式的问题。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发布征收公告必须是书面形式,也就是说通过大广播广播或者挨家挨户口头通知等形式来告知村民土地征收决定的,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可以是在村委会的宣传栏、活动广场醒目处等村民经常聚集的地方进行张贴公告,也可以是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印制成小册子向每一位村民发放。
第二,关于补偿标准的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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