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期限怎么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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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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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期限怎么定,工程造价纠纷需要提供什么证据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期限怎么定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期限怎么定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期限如何定,法律是没有作出规定的,由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并且在合同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二、工程造价纠纷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

承包商的报价文件,包括各种工程预算和其他作为报价依据的资料,如环境调查资料、标前会议和澄清会议资料等。

2.来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

如业主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答复信等。

这里注意,商讨性的和意向性的信件通常不能作为变更指令或合同变更文件。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对业主和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传真件、电子邮件等和对工程问题的处理意见要及时索取书面证据。

来信的信封也要封存,信封上的邮戳记载着发信和收信的准确日期,起证明作用。

3.各种会议纪要。

在标前会议和决标前的澄清会议上,业主对承包商问题的书面答复,或双方签署的会谈纪要;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工程师和各承包商定期会商,研究实际情况,作出决议或决定。

它们可作为合同的补充。

但会谈纪要须经各方签署才有法律效力。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

包括总进度计划,开工后业主的工程师批准的详细的进度计划、每月进度修改计划、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月进度报表等。

这不仅是工程的施工顺序、各工序的持续时间,还包括劳动力、管理人员、施工机械设备、现场设施的安排计划和实际情况,材料的采购定货、运输、使用计划和实际情况等。

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报、工长和检查员的工作日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和各种签证等。

它们应能全面反映工程施工中的各种情况,如劳动力数量与分布、设备数量与使用情况、进度、质量、特殊情况及处理。

各种工程统计资料,如周报、旬报、月报。

这些报表通常包括本期中以及至本期末的工程实际和计划进度对比、实际和计划成本对比和质量分析报告、合同履行情况评价等。

6.工程照片。

如表示工程进度的照片、隐蔽工程覆盖前的照片、业主责任造成返工和工程损坏的照片等。

7.气象报告。

如果遇到恶劣的天气,应作记录,并请工程师签证。

8.工程中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工程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土质分析报告、文物和化石的发现记录、地质承载力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材料试验报告、材料设备开箱验收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等,它们能证明工程质量。

以上就是小编为该问题整理的内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期限如何定,法律是没有作出规定的,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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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印花税:  (1)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2)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3)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  (4)经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  (5)个人销售、购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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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
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
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与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
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提讼。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四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咨询人在其责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六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  附加协议条款:《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
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  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ttttt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
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
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与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
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提讼。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四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咨询人在其责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六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  附加协议条款:《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
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  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ttttt
工程造价咨询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印花税:
  (1)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2)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3)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
  (4)经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
  (5)个人销售、购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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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期限怎么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期限怎么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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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造价咨询法律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印花税:  (1)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2)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3)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  (4)经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  (5)个人销售、购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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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印花税:
  (1)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2)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3)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
  (4)经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
  (5)个人销售、购买住房。
工程造价咨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印花税:  (1)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2)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3)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  (4)经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  (5)个人销售、购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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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期限要怎么样定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期限要怎么样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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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
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
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与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
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提讼。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四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咨询人在其责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六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  附加协议条款:《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
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  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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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工程造价费和工程造价比是多少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具体分类及缴纳费率情况如下:
1、一类:冶炼、采掘、化学原料及化学品、装卸搬运业、生产、储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按1.5%缴纳。
2、二类:航空、铁路、电力、水上运输、汽车运输业、建筑安装业、轧制、压延加工等;按1.2%缴纳。
3、三类: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制造业、建材加工业、橡胶塑料制品业、木材加工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玻璃搪瓷器皿制造业、船舶修造业、自来水生产业、仓储业、地质勘察等;按1.0%缴纳。
4、四类:一般机械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业、农林牧渔业、电子、仪器仪表操作修理业、印刷业、医药、日用化工制造业、加剧制造业、粮食及其副产品加工业等;按0.8%缴纳。
5、五类: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纺织业、皮革制品业、餐饮业、邮电业、水利管理也、科学、气象、测绘、工程设计业等;按0.5%缴纳。
6、六类:商业、贸易、金融、保险、文化、教育、服务等;按0.3%缴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公布施行。”
工伤保险中工程造价比和工程建造价比是多少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具体分类及缴纳费率情况如下:
1、一类:冶炼、采掘、化学原料及化学品、装卸搬运业、生产、储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按1.5%缴纳。
2、二类:航空、铁路、电力、水上运输、汽车运输业、建筑安装业、轧制、压延加工等;按1.2%缴纳。
3、三类: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制造业、建材加工业、橡胶塑料制品业、木材加工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玻璃搪瓷器皿制造业、船舶修造业、自来水生产业、仓储业、地质勘察等;按1.0%缴纳。
4、四类:一般机械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业、农林牧渔业、电子、仪器仪表操作修理业、印刷业、医药、日用化工制造业、加剧制造业、粮食及其副产品加工业等;按0.8%缴纳。
5、五类: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纺织业、皮革制品业、餐饮业、邮电业、水利管理也、科学、气象、测绘、工程设计业等;按0.5%缴纳。
6、六类:商业、贸易、金融、保险、文化、教育、服务等;按0.3%缴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公布施行。”
房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
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
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与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
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提讼。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四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咨询人在其责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六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  附加协议条款:《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
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  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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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交印花税吗
不交。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不属于施工合同,那么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会计、法律咨询实际上是类似的,都是就某一领域提供专业服务下的委托类或者服务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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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单位能签分公司合同吗?
在确定分公司是否能签订合同时需要确定分公司是否有法人资格,如果注册了营业执照就可以签订合同,如果没有就不可以签订合同,那么分公司因为没有独立的财产是不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的,所以也是可以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当分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承担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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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工伤保险工程造价比是多少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具体分类及缴纳费率情况如下:
1、一类:冶炼、采掘、化学原料及化学品、装卸搬运业、生产、储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按1.5%缴纳。
2、二类:航空、铁路、电力、水上运输、汽车运输业、建筑安装业、轧制、压延加工等;按1.2%缴纳。
3、三类: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制造业、建材加工业、橡胶塑料制品业、木材加工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玻璃搪瓷器皿制造业、船舶修造业、自来水生产业、仓储业、地质勘察等;按1.0%缴纳。
4、四类:一般机械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业、农林牧渔业、电子、仪器仪表操作修理业、印刷业、医药、日用化工制造业、加剧制造业、粮食及其副产品加工业等;按0.8%缴纳。
5、五类: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纺织业、皮革制品业、餐饮业、邮电业、水利管理也、科学、气象、测绘、工程设计业等;按0.5%缴纳。
6、六类:商业、贸易、金融、保险、文化、教育、服务等;按0.3%缴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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