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房产证后购房合同还有效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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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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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取得房产证后购房合同还有效力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一般解决途径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取得房产证后购房合同还有效力吗

一、取得房产证购房合同还有效力吗

1、购房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就取取得了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是房屋买卖的合法证明,产生纠纷的,购房合同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一般解决途径有哪些

1、双方协商首先是双方直接协商。

民法中平等主体之间以自由平等的原则进行民事活动,这也是解决房地产纠纷的最常见途径。

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

“因房屋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

”房产交易中如果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购房者或者开发商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等多种形式和对方直接沟通,提出存在的问题并商议解决方法。

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求助消费者协会。

一般来说购房者与开发商相对而言,购房者是处于劣势的,所以出现纠纷的时候购房者吃亏的情况会稍多一些。

因此当发生合同纠纷时,购房者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求助,抢他们作为中介从中调解,处理问题解决纠纷。

3、申请法律仲裁当前两种方法均不奏效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过申请仲裁的前提是双方有仲裁协议。

发生纠纷时受害一方就可以根据购房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另签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而且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对当事人双方都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4、提起法律诉讼最后一种途径就是法律诉讼了。

购房者通过协商、调解乃至仲裁都无法解决纠纷,就只有通过司法途径,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问题,但是一定要针对解决额问题来针对。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购房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就取取得了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是房屋买卖的合法证明,产生纠纷的,购房合同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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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的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的条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是特定之人。
惟有如此,受要约人才能对之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此点在合同法第14条第
(2)项中已有规定,即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例如,甲对乙称“我正考虑卖掉祖传家具一套,价值10万元”,此举并非要约,若称“我愿卖掉……”则表明其已决定订立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然而,对于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看法。
二、要约有什么法律效力

一,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资格。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受要约人以承诺的权利。但受要约人没有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不为承诺的,只是使合同不能成立,并不负任何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外,受要约人不为承诺时也不负通知的义务;即使要约人单方在要约中表明不为通知即为承诺,该声明对受要约人也没有拘束力。

二,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一般应当在要约中指明要约答复的期限。这个期限,又称为要约的有效期限。在要约有效期内,要约人要受要约的约束。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主要表理在:
1、受要约人如果接受要约,要约人有签订合同的义务;
2、在出售特定物的情况下,要约人不能再向受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发出相同内容的要约或者签订相同内容的合同;
3、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
因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受要约人可能因接到该要约而拒绝了
第三人发来的相同内容的要约不向第三人发出要约,或者为承诺要约后的履行合同已经作了准备,如果允许要约人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则可能使受要约人受到损失,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在一定条件下,法律也允许要约人撤回、撤销或变更要约的内容。

三,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口头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的,于承诺期限内有效;未规定期限的,受要约人如没立即承诺,要约即失效。书面形式的要约,有承诺期限的,在承诺期内有效;未定期限的,在依通常情形能够收到承诺所需的一段合理的期间内,要约有效。受要约人作出拒绝承诺的表示的,要约即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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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律师回复] 对于善意取得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如把借用的东西卖给他人,将盗窃物、遗失物非法转让等。盗窃物和遗失物中除货币与有价证券外,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对于依所有权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而占有的财产,如借用物、托管物等如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规定并不完整。我国法律法规只在《民通意见》做了规定(《民通意见》89条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个的合法权益”)而在《合同法》第51条中,又将此类行为规定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只能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才有效。  笔者认为,对此类行为的效力的界定应首先从动产物权的公示与公信方式上着手判断,与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与交付,公信方式为占有,即,动产之实际占有就具有了使社会公众相信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的公信用,基于占有的这种公信力,即便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无处分权,自占有人受让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亦受法律的保护。因此,法律在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时,应将具备善意取得条件的情况单独列出,明确规定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下,自无权处分人受让动产的第三人可即时取得受让动产的权利,而不需要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并且,原权利人的权利消灭,原权利人只能请求无权转让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请求受偿人返还原物。  明确善意取得制度,势必会对市场经济交易的安全、高效、稳定地运行起到一定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也降低了交易的成本与风险。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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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律师回复] 对于善意取得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如把借用的东西卖给他人,将盗窃物、遗失物非法转让等。盗窃物和遗失物中除货币与有价证券外,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对于依所有权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而占有的财产,如借用物、托管物等如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规定并不完整。我国法律法规只在《民通意见》做了规定(《民通意见》89条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个的合法权益”)而在《合同法》第51条中,又将此类行为规定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只能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才有效。  笔者认为,对此类行为的效力的界定应首先从动产物权的公示与公信方式上着手判断,与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与交付,公信方式为占有,即,动产之实际占有就具有了使社会公众相信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的公信用,基于占有的这种公信力,即便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无处分权,自占有人受让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亦受法律的保护。因此,法律在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时,应将具备善意取得条件的情况单独列出,明确规定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下,自无权处分人受让动产的第三人可即时取得受让动产的权利,而不需要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并且,原权利人的权利消灭,原权利人只能请求无权转让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请求受偿人返还原物。  明确善意取得制度,势必会对市场经济交易的安全、高效、稳定地运行起到一定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也降低了交易的成本与风险。ttttt
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效力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效力怎么问题解答如下, 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效力如何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无权处分行为,而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我国《物权法》中。通说认为无权处分行为保护的是静态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动态安全。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互为条件、相互制约。
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应该是有效合同。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物权法调整的是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虽然它对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侧重于结果层面,但在我国债权的物权变动模式下,交易结果与交易原因密切联系。肯定交易结果,通常就要相应地肯定交易的原因。这也是维护法律前后逻辑一致的需要。
其次,如果不赋予善意相对人主张合同责任的权利,那么即使他获得了物权,也难以保障其完整性。合同权利中的一项重要权能,即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一旦无权处分人不适当履行债务,比如加害履行等,如果不承认合同的效力,则受害的当事人只能依据侵权法要求赔偿,这在举证责任、赔偿范围等方面都可能不利于对相对人的保护,也就使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功效大为缩减。
再次,否定合同效力有可能减轻无权处分人的责任。善意相对人取得了物权并支付对价给处分人,此时在处分人一方发生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具体应负何种责任应由权利人选择或者依他们间的关系来决定。但在处分人和受让人之间,由于善意受让人几乎没有损失,他只能在是否接受履行之间作出选择,而不能通过拒绝接受标的物进而寻求合同上的保护,这实际上就是通过肯定物权变动结果放任了处分人在处分权上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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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
1、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认购协议的效力: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2、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商品房认购协议具备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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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效力要如何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效力如何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无权处分行为,而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我国《物权法》中。通说认为无权处分行为保护的是静态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动态安全。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互为条件、相互制约。
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应该是有效合同。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物权法调整的是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虽然它对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侧重于结果层面,但在我国债权的物权变动模式下,交易结果与交易原因密切联系。肯定交易结果,通常就要相应地肯定交易的原因。这也是维护法律前后逻辑一致的需要。
其次,如果不赋予善意相对人主张合同责任的权利,那么即使他获得了物权,也难以保障其完整性。合同权利中的一项重要权能,即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一旦无权处分人不适当履行债务,比如加害履行等,如果不承认合同的效力,则受害的当事人只能依据侵权法要求赔偿,这在举证责任、赔偿范围等方面都可能不利于对相对人的保护,也就使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功效大为缩减。
再次,否定合同效力有可能减轻无权处分人的责任。善意相对人取得了物权并支付对价给处分人,此时在处分人一方发生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具体应负何种责任应由权利人选择或者依他们间的关系来决定。但在处分人和受让人之间,由于善意受让人几乎没有损失,他只能在是否接受履行之间作出选择,而不能通过拒绝接受标的物进而寻求合同上的保护,这实际上就是通过肯定物权变动结果放任了处分人在处分权上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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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效力能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效力能怎么问题解答如下, 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效力如何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无权处分行为,而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我国《物权法》中。通说认为无权处分行为保护的是静态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动态安全。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互为条件、相互制约。
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应该是有效合同。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物权法调整的是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虽然它对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侧重于结果层面,但在我国债权的物权变动模式下,交易结果与交易原因密切联系。肯定交易结果,通常就要相应地肯定交易的原因。这也是维护法律前后逻辑一致的需要。
其次,如果不赋予善意相对人主张合同责任的权利,那么即使他获得了物权,也难以保障其完整性。合同权利中的一项重要权能,即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一旦无权处分人不适当履行债务,比如加害履行等,如果不承认合同的效力,则受害的当事人只能依据侵权法要求赔偿,这在举证责任、赔偿范围等方面都可能不利于对相对人的保护,也就使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功效大为缩减。
再次,否定合同效力有可能减轻无权处分人的责任。善意相对人取得了物权并支付对价给处分人,此时在处分人一方发生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具体应负何种责任应由权利人选择或者依他们间的关系来决定。但在处分人和受让人之间,由于善意受让人几乎没有损失,他只能在是否接受履行之间作出选择,而不能通过拒绝接受标的物进而寻求合同上的保护,这实际上就是通过肯定物权变动结果放任了处分人在处分权上的欺诈行为。
请问关于善意取得合同效力问题
[律师回复] 善意取得的合同效力: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在客体方面,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三、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
    四、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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