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书对署名作者人数有否限制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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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出版书对署名作者人数有否限制,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出版书对署名作者人数有否限制

一、出版书对署名作者人数有否限制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作者是有署名权的,所以出版的书籍对署名作者的人数是没有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侵犯著作权需要具有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

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需要具有侵犯著作权的损害事实损害事实通常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

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他们未经作者许可又无法律许可,侵权人行使了本应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权利或妨碍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

3、需要存在侵犯著作权的因果关系只有当侵犯著作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

如果加害人虽然侵权违法,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就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4、需要存在侵犯著作权的主观过错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作者是有署名权的,所以出版的书籍对署名作者的人数是没有限制的。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图网进行咨询,律图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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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制定章程电子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公司制定章程范本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主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填写)
兼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_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说明:按出资人数逐一填写)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
一)对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
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____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在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__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__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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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姓名有次数限制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独生子女证名字与户口本名字不一致,必须更正,可以带上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乡镇的计生办更正独生子女证名字,使独生子女证和户口本上名字一致,完全没问题。如果独生子女证上的名字与户口簿上名字不一致,肯定会有所影响,因为这样无法证明是同一个人。如果确实是同一个人,只是偏旁上笔误的话,更改需要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独生子女证上另外偏旁的名字添加为曾用名,并让派出所开具曾用名证明。
扩展资料:如果独生子女证上的名字与户口簿上名字不一致,肯定会有所影响,因为这样无法证明是同一个人。如果确实是同一个人,只是偏旁上笔误的话,更改需要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独生子女证上另外偏旁的名字添加为曾用名,并让派出所开具曾用名证明。相关部门开具的和身份信息有关的证明材料,一定要仔细核对信息是否有误,一旦有误应当立即提出修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属各单位、、省驻穗单位职工在所在的厅、局级单位办理。
(二)区、县级市属单位职工在所在的区、县级市局级单位办理。
(三)其他人员在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所以,如果独生子女证出现名字的错误,请到原发证机构进行信息更改。
警方传讯有次数限制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减刑次数是没有限定的。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减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
(二)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三)限度条件
减刑的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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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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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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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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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版权和著作权作者拥有署名权吗
作者可以拥有署名权,署名权能够表明作者的身份,是著作权中的基本权利。版权,著作权和署名权是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受法律的保护的,不能随意侵犯,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要赔偿著作权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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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版权和著作权作者拥有署名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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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如何适用,定金数额的多少有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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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罚则如何适用定金罚则是定金制度之核心,《担保法》第89条对其内容做了规定,《担保法解释》做了较为详细的补充规定:

1)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是当事人出现根本违约。一般违约行为如无碍于合同主要目的实现,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当然,如果主债务本身为不可分之债,部分履行对债权人无益的,自然不能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3)定金罚则的除外。《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二、定金数额的多少有限制吗定金具有惩罚性违约金性质,当事人违约时将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过高,就会违背民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过高现象严重存在,结果经常会导致一方不劳而获暴利,而违约方遭受严重的损失,为此有必要对定金的数额加以限制规定。我国《担保法》特设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可以在主合同的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限度内选择定金的数额。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高于该条规定的比例,则超过部分无效,应返还给交付定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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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版权卖了还能署名吗
作品版权卖了以后还是可以署名的,况且对于原作者来讲署名权是不能转让的,版权即著作权,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署名权属于人身权,作者对作品的署名权是终身享有的,包括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虽然受限制,但到期以后署名权不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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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是版权的什么权利
署名权的权利性质是著作权的一项权利。著作权包括发表、修改和署名等权利共同构成。公民可以通过办理著作权登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自己办理也可以通过代理公司,需要额外缴纳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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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被限制或者被剥夺监护权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孩子监护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什么是孩子监护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民通意见》21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另外,《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就是说,对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所以,无论离婚与否,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有监护权和承担监护人义务。非因法定事由限制或剥夺,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孩子监护权。
二、离婚后被剥夺或限制孩子监护权怎么办,如何处理离婚后被剥夺或限制孩子监护权怎么办,如何处理一般来说,孩子监护权无法被剥夺或限制的,只有对孩子拥有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或其他人)在由于虐待、遗弃,对未成年孩子犯罪等严重危害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时,才会考虑取消(即剥夺)或限制拥有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孩子监护权。具体看看下面的介绍。
1.关于孩子监护权被剥夺或限制的问题,法律有哪些规定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所以,在没有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下是不会支持他变更监护权的诉求的。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该条规定的其他人依序担任监护人。也就是说,在父母之间不发生变更监护人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据此表明,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义务(教育、管教、保护均为监护内容之一),均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但由于父母离婚,父母双方已不能同时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对子女监护权的行使及其他权利义务如抚养义务的履行方式上会有所变化,父母面临决定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及行使方式(即子女监护权归属于父母双方行使或一方行使及如何行使)的问题。
2.孩子监护权被剥夺或限制该怎么办,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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