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实施细则具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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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国家赔偿法实施细则具体有哪些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国家赔偿法实施细则具体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实施细则具体有哪些第一条(制定依据)本细则依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法律不溯既往)依本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请求国家赔偿者,以公务员之不法行为、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损害均在本法施行后者为限。

第三条(确定机关)依本法第九条第四项请求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时,如其上级机关不能确定,应由其再上级机关确定之。

第二章预算之编列与支付第四条(预算之编列)本法第七条第二项之经费预算,由各级政府依预算法令之规定编列之。

第五条(赔偿请求时期)请求权人于收到协议书诉讼上和解笔录或确定判决后,得即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前项请求后,应于三十日内支付赔偿金或开始回复原状。

前项赔偿金之支付或为回复原状所必需之费用,由编列预算之各级政府拨付者,应即拨付。

第六条(收据及证明文件)请求权人领取赔偿金或受领原状之回复时,应填具收据或证明原状已回复之文件。

第三章协议第一节代理人第七条(代理人之委任)请求权人得委任他人为代理人,与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协议。

同一损害赔偿事件有多数请求权人者,得委任其中一人或数人为代理人,与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协议。

前二项代理人应于最初为协议行为时,提出委任书。

第八条(代理权)委任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为一切协议行为之权,但抛弃损害赔偿请求权、撤回损害之请求、领取损害赔偿金、受领原状之回复或选任代理人,非受特别委任,不得为之。

对于前项之代理权加以限制者,应于前条之委任书内记明。

第九条(多数代理人权限)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单独代理请求权人。

违反前项之规定而为委任者,对于赔偿义务机关不生效力。

第十条(代理人陈述之效力)委任代理人事实上之陈述,经到场之请求权人即时撤销或更正者,失其效力。

第十一条(代理权之继续)委任代理权不因请求权人死亡、破产、丧失行为能力、或法定代理权变更而消灭。

第十二条(解除代理)委任代理之解除,非以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不生效力。

第十三条(法定代理)协议由法定代理人进行时,该法定代理人应于最初为协议行为时,提出法定代理权之证明。

前项法定代理,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十四条(代理权之补正)赔偿义务机关如认为代理权有欠缺而可以补正者,应定七日以上之期间,通知其补正,但得许其暂为协议行为,逾期不补正者,其协议不生效力。

第二节协议之进行第十五条(参加协议)同一赔偿事件,数机关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时,被请求之赔偿义务机关,应以书面通知未被请求之赔偿义务机关参加协议。

未被请求之赔偿义务机关未参加协议者,被请求之赔偿义务机关,应将协议结果通知之,以为处理之依据。

第十六条(通知陈述人义务)赔偿义务机关应以书面通知为侵害行为之所属公务员或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之团体、个人,或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而就损害原因有应负责之人,于协议期日到场陈述意见。

国家的赔偿问题,有关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具体的法律进行有效的维权,但是有关的问题处理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完美,所以自己要接受现实与理论上的差异,对于有关的国家赔偿的细则,最大的目的还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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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目录

一、 总则

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五、 集体合同

六、 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 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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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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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收费方式向其客户提供的各类本外币银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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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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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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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一朋友说他的劳动合同快要到期了,然后就想问问你们这个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都有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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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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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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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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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阿姨,结婚多年没有怀孕,她想收养个孩子,请问谁知道我国收养法实施细则呀?求大家帮她
[律师回复]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根据上述收养法的规定,被收养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未成年人是孤儿。我国收养法所称的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该未成年人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该未成年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也可以不受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也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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