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到位该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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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限制其股东权利或者变更持股份额,甚至取消其股东身份。2、公司的其他股东代替其补足出资,且补足后有权利向未出资股东进行追偿。3、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其他人。4、向法院起诉其履行义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出资不到位该如何处理

一、股东出资不到位该如何处理

当股东不进行出资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限制其股东权利或者变更持股份额,甚至取消其股东身份。

2、公司的其他股东代替其补足出资,且补足后有权利向未出资股东进行追偿。

3、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4、向法院起诉其履行义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出资的情况有哪些

1、不完全履行。股东不按规定的数额足额缴纳出资、未交付(未足额交付)实物或者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形。

2、迟延出资。是指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但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和法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形。在公司成立时,股东延迟出资可能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逾期不办理相关财产权转移手续可能会产生出资不到位的法律后果。

3、出资不实。是指对非货币出资标的物评估不实的情形,是不完全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评估不实是指公司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时,评估价值明显高于其实际价格。由于非货币出资在价值评估上缺乏明确性和严格的标准,因而成为股东出资不实的常用手段。

4、瑕疵给付。是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在品质或权利上存在瑕疵的情形,即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相应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法律在规定股东享有权利的时候,仅以股东的身份作为享有股东权的基础,而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可见,股东只要被公司、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承认其股东身份,就可以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与其出资与否没有直接关系,股东有没有实际出资、实际出资多少并不能影响股东的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行使,但是没有出资,该股东将承担《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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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问题涉及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明知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仍然受让该瑕疵股权的情形下,该受让股权的股东是否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二是对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其股东权利是否应当受到相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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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股东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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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50.股东虚假出资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其中对因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导致的出资不足部分,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与该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3.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有权诉请其返还出资并赔偿损失,帮助该股东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公司债权人有权诉请其在所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沪高法民二[2003]15号)  3、公司成立后,因部分股东出资不足或者出资存在瑕疵,公司提讼,请求判令其补足出资或者补正瑕疵出资,以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不予,其他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代位提讼的,人民也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贵公司可以向各股东,要求各股东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并要求各股东之间对第二期出资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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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未到位其他股东能否起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成立后,对于出资不足的股东,足额出资股东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不能提起追缴出资款的诉讼的情况下,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出资不足额的股东补足出资。  我国《公司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出资不实股东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是指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系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协议。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记载,如股东违反公司章程、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从我国《公司法》第25条第2款的条款字面看,法律未将其责任追究局限于公司成立前,因此,可以理解为只要“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同于因出资不足、公司设立失败时所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后者仅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费用及因准备履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无权请求强制对方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则更为灵活,范围更为广泛,不仅包括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还可以要求强制履行。追缴投资款也就是要求实际履行,即向公司缴纳出资款。当公司怠于行使追偿权时,有必要赋予其他股东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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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未到位,其他股东可否起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成立后,对于出资不足的股东,足额出资股东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不能提起追缴出资款的诉讼的情况下,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出资不足额的股东补足出资。  我国《公司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出资不实股东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是指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系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协议。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记载,如股东违反公司章程、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从我国《公司法》第25条第2款的条款字面看,法律未将其责任追究局限于公司成立前,因此,可以理解为只要“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同于因出资不足、公司设立失败时所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后者仅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费用及因准备履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无权请求强制对方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则更为灵活,范围更为广泛,不仅包括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还可以要求强制履行。追缴投资款也就是要求实际履行,即向公司缴纳出资款。当公司怠于行使追偿权时,有必要赋予其他股东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的权利。
股东出资未到位,其他股东能否起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成立后,对于出资不足的股东,足额出资股东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不能提起追缴出资款的诉讼的情况下,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出资不足额的股东补足出资。  我国《公司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出资不实股东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是指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系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协议。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记载,如股东违反公司章程、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从我国《公司法》第25条第2款的条款字面看,法律未将其责任追究局限于公司成立前,因此,可以理解为只要“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同于因出资不足、公司设立失败时所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后者仅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费用及因准备履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无权请求强制对方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则更为灵活,范围更为广泛,不仅包括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还可以要求强制履行。追缴投资款也就是要求实际履行,即向公司缴纳出资款。当公司怠于行使追偿权时,有必要赋予其他股东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的权利。
股东出资未到位,其他股东能否起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出资未到位,其他股东能否起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股东出资未到位其他股东可不可以法律未有明确规定。
公司成立后,对于出资不足的股东,足额出资股东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不能提起追缴出资款的诉讼的情况下,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出资不足额的股东补足出资。
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不实股东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是指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系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协议。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记载,如股东违反公司章程、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同于因出资不足、公司设立失败时所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后者仅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费用及因准备履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无权请求强制对方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则更为灵活,范围更为广泛,不仅包括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还可以要求强制履行。追缴投资款也就是要求实际履行,即向公司缴纳出资款。当公司怠于行使追偿权时,有必要赋予其他股东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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