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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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的刑事责任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一、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的刑事责任是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情况之下,将会对此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来进行惩罚。

(1)、串通投标罪的主体特征表现为特殊主体,即限于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时也是多数主体,因为二人以上方可构成串通;另外招标人、投标人一般情况下为法人单位,但也可以是个人(《招标投标法》第25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对于涉及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其与参与串通行为的招标人、投标人构成共同犯罪,也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对于在具体案件中是确定自然人犯罪主体,还是单位犯罪主体,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串通投标罪的主观特征表现为直接故意。因为串通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明确的意思联络,以排挤他人为目的,并积极追求这一目的,所以这种主观状态只可能为直接故意。

(3)、串通投标罪的客体特征表现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利益,也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4)串通投标罪的客观特征表现为上文中所提到的串通投标行为的种种形式,具体情况不一而足。

二、串通投标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串通投标罪为情节犯,即达到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在实践中可依据处理,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目前在我们国家如果存在串通投标,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况之下,就是符合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刑事犯罪,因此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需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惩罚。比如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就是按照犯罪行为要进行处罚。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的刑事责任是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搜索查看我们网站的其他内容来进行了解,也可以提交您的问题,请律师来帮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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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 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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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二轮延包后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如何确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二轮延包后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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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占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承包期内,村、组公益设施建设等占用农户承包地,进行了调整或相应补偿的,占用部分不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如未进行调整或相应补偿的,占用的面积仍按原承包农户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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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二轮土地承包之前,乡镇政府从村民小组征地,成立农场、林场、渔场或做其它用途,现村民小组要求返还这些土地,如何处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施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1月3日,土地所有权争议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并报同级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6.农户将家庭承包土地转让后,对方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反悔要回原承包地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建立新的发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二是《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如果转让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则转让成立,应当维护受让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方不得反悔要求返还。二是如果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转让合同无效的,转出方可以要求返还承包地。
7.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户外出务工,村委会将其承包地调整给其他农户。该农户要求返还承包地,如何处理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一是《农村土地承备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是《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明电〔2004〕21号“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象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玉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袖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对于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违法收回农民土地承包地的,应当返还农民承包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引导其走仲裁、诉讼程序。
8.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农户把家庭承包地交回集体,集体又发包给其他农户。现要回承包地,如何处理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二是《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杈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三是《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魏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十条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首先确定农户交回承包地的时间。如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交回的,不能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双方协商解决或按照当时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处理。如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交回的,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处理。二是农户交回承包地,应当有书面材料。未提供书面材料的,应按照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精神认定为非自愿交回。三是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期内,按照法定程序交回承包地的,在本轮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执行。
9.农户弃地外出,承包地被本村民小组其他农户平分,现返乡要地,如何处理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调整承包地。”二是《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明电〔2004〕21号〕:“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三是《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头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巳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对于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规定予以保护。二是农户在承包期内弃耕撂荒土地的,发包方不能强制收回,已收回的,应予返还。三是对于被违法收回的农户承包地已平均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返还农佥承包地时,应考虑现实情况,妥善处理。如已开展规模营等不宜返还原承包地的,可由发包方与农户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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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户外出务工,村委会将其承包地调整给其他农户。该农户要求返还承包地,如何处理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一是《农村土地承备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是《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明电〔2004〕21号“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象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玉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袖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对于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违法收回农民土地承包地的,应当返还农民承包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引导其走仲裁、诉讼程序。
8.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农户把家庭承包地交回集体,集体又发包给其他农户。现要回承包地,如何处理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二是《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杈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魏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十条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首先确定农户交回承包地的时间。如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交回的,不能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双方协商解决或按照当时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处理。如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交回的,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处理。二是农户交回承包地,应当有书面材料。未提供书面材料的,应按照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精神认定为非自愿交回。三是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期内,按照法定程序交回承包地的,在本轮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执行。
9.农户弃地外出,承包地被本村民小组其他农户平分,现返乡要地,如何处理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调整承包地。”二是《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明电〔2004〕21号〕:“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头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巳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对于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规定予以保护。二是农户在承包期内弃耕撂荒土地的,发包方不能强制收回,已收回的,应予返还。三是对于被违法收回的农户承包地已平均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返还农佥承包地时,应考虑现实情况,妥善处理。如已开展规模营等不宜返还原承包地的,可由发包方与农户协商解决。
如何认定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投保人违反该义务的后果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客观要件,即告知义务人不告知有关重要事项或有关事项做不实说明。其主观要件,指义务人的告知或不实的告知是否为故意或过失所致。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匿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随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度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可见,我国《保险法》对于告知义务的违反,根据义务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违反告知义务造成的实际后果或者说违反义务的程度不同而作了不同的处理。该条对告知义务的规定区分为下列情形:
(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即故意作不实告知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因过失遗漏和过失作不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四)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包括遗漏与不实告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二、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对于投保人隐瞒或遗漏,或者过失为错误说明,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而且不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即投保人无过失的情形,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或以未达成合意为由而主张合同不成立呢例如,在投保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对保险标的有关重大事项未于告知或作了错误告知,导致保险人作出与告知事实真相情况下可能作出的不同的保险决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成立除以保险利益原则来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外,不得引入重大误解或错误为由来主张保险合同不成立或撤销,否则将违背保险提供保障的基本精神。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就是法律对保险人行事解除权所作的明确的时间限制。我国保险法规定了2年的除斥期间,其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只使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实,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情况。至于其他情况以及财产保险合同的除斥期间均未规定。除斥期间的规定,既可以避免保险合同因保险人解除权的存在而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也可以避免保险人投机,如果对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没有任何限制,那么,保险人就可以选择在对自己有利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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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义可以投标吗
不可以。招投标工作中并不是每一中情况都有直接对应的条款。但是,可以用现有规定做简介解释。标法31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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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投靠子女在青岛落户后,可以以老人的名义买房吗,可以
[律师回复] 老人投靠子女入北京户口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从买房角度来说,老人办理投靠落户后,和子女视为两个单独的京籍家庭,如果在北京无住所是可以买房的。(该内容仅在北京适用)
一、老人投靠子女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1.无业老人投靠子女入户(非农户)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夫妻需同时申请);

2)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

3)被投靠人为本市非农业户口;

4)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2.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入户(非农户)的条件是什么(
1)夫妻均达离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

3)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怎么办理老人投靠子女落户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1.离退休老人投靠须提供什么材料(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2.无业老人投靠需提供什么材料(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外省市子女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派出所出具的)(
4)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5)住房证明(是指具有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查阅档案证明(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街道出具的)(
7)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提交审批单位批准进京批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8)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如:申请人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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