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使用服务商标?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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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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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怎么样使用服务商标?的问题带来帮助。
怎么样使用服务商标?

一、服务商标怎么样使用

服务商标怎么样使用?商品商标可以将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直接使用在产品上,而服务提供的是一种无形的产品,不能承载有形的商标。这个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案件一审一审、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直接对服务商标怎么样使用范围,作了大概的指示: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应限于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服务用品、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品以及其他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

二、服务商标应该怎么样保护

服务商标在商标法商标法修正之前,我国对于服务商标的保护,主要依据是《巴黎公约》第6条之6的规定,“各成员国同意保护服务商标,但不要求成员国制定关于服务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的规定。”从该条规定来看,只要加入巴黎公约,就应当履行保护服务商标的义务,当然这种保护并不以注册为条件,因此对于服务商标的保护,在早期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完成的。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提供的保护还是有局限性的,它往往要求权利人的服务商标是知名的,这样才有可能被别人“搭便车”。

1993年,我国商标法第一次修正,修正后的商标法第4条明确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从而通过立法正式将服务商标列入商标法的保护对象,并将其与商品商标作相同处理。这种将服务商标的保护等同于商品商标的保护的理念是正确的。因为原则上,服务商标可得到保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怎么样使用服务商标?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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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样使用服务商标?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应该怎样使用服务商标?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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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自己开了一家服务公司,因为品牌缘故,一直在使用他人的服务商标,所以想问问年服务商标使用证据
[律师回复]
(一)商标使用证据的认定
  商标使用证据的意义在于证明商标的正确使用,因此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志。
  
2、能够显示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3、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主体,既包括商标权利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权利人许可的他人。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商标使用的时间。
  
5、能够证明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二)常见的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形形色色、不计其数,通常下列几种形式被认为是有效的服务商标使用证:
  
1、使用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
  
2、有商标使用的、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等。
  
3、对商标进行大规模广告宣传的资料,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的广告实样;与广告公司或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能确认时间的店堂、灯箱、户外广告的照片等。
  
4、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远远优于未备案的合同。
  
5、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等。上述情况中能确认商标和使用时间的照片、实物均可作为使用证据。
以上是关于服务商标使用证据的解答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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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可以将注册商标直接使用在产品上,而服务提供的是一种无形的产品,不能承载有形的商标。在案件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书直接对服务商标如何使用范围,作了大概的指示: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应限于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服务用品、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品以及其他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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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舅舅前段时间撤销了服务商标三年了,在撤销期间我舅舅也没用商标做事,请问服务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会怎么样?
[律师回复] 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答辩最好能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因为举证不能的责任完全在商标注册人一方。因此,按照国家商标局的要求,适时合法的组织使用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显得尤为重要,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有着丰富的从业经验,可以尽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针对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的,建议商标注册人收到国家商标局限期举证通知书后,最好能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有效证据的收集和提交。一般来说,商标的使用证据具体集中于:
(一)、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及相关交易文书上(如标牌、产品说明、手册、销售协议、票据等);
(二)服务商标使用证据表现方式包括(服务场所装饰、菜单、招贴、价目表、文件资料、服务协议等);
(三)用于广告宣传证据的表现形式包括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等媒体广告宣传、展会资料、照片、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
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以上证据应要求真实、有效、合法。注意因为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所以注册人在提交证据时需要证明近三年连续使用的证据,之前的都属于无效证据,即便提交也不会被国家商标局采纳。
以上是关于服务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相关内容,望采纳。
最近开了面馆,准备申请商标,已经想好了相关的设计方案,想知道服务商标如何使用的呢
[律师回复]
1、继续使用权对注册确权原则的突破
1995年6月,北京市工商局接到“炉灶曹”注册服务商标所有人个体工商户曹的投诉,诉北京东城、西城有8家炉灶修理单位使用“炉灶曹”服务商标,侵犯其专用权。经查证,所诉8家炉灶修理单位使用“炉灶曹”属实,8家均为曹姓,乃同一家族后裔。炉灶曹、、、于五六十年代开始使用,一直到曹投诉时。曹、亦从六十年代开始使用,但到1990年已停止炉灶修理业务三四年,直到1993年冬看到他人业务繁忙才重新开张。、是曹家晚辈,因下岗在家,于1994年冬开始操持祖业,开张经营。9家炉灶曹,谁可用,谁不能用,谁侵权,谁不侵权,孰是孰非,涉及到服务商标专用权和服务商标继续使用权的问题。
首先,我国商标法的确权原则是注册原则。谁依法首先注册,谁就享有专用权。此案中曹尽管不是使用在先,但其注册在先,因此拥有服务商标“炉灶曹”的专用权,无可争辩。(此案中“炉灶曹”不是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曹所诉8家是否侵权,我们要区别对待。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国家工商局有关规定继续使用”。依此条款,国家工商局1994年8月12日《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94.】第216号)作出了继续使用权的有关规定:
①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指在该日前已开始使用,且在该日仍然使用在同一项目上的服务商标;但在该日前3年内一直未使用的除外。
②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虽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相同或者近似,仍可依本通知的规定,由其使用人继续使用。
据此,炉灶曹使用人、、、连续使用该商标至1993年7月1日,虽然曹享用服务商标专用权,、、、有权依法继续使用该服务商标,可以不视为侵犯曹的专用权。、虽也早已使用,但于1990年停止使用,其自曹获准服务商标炉灶曹注册后的使用视为侵权。、在曹获权后使用,应视为侵权。
由此可以看出,继续使用权的规定突破了原有的商标专用权的概念,形成了同一服务项目同一商标不止一人同时使用的局面,使服务商标的排他性不如商品商标那么严格。服务商标的专用权必须经注册而产生,但在一定条件下通过使用也可以产生部分权利,这是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从单一的“注册原则”向“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相结合”的一步大胆尝试。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服务商标的继续使用权,是我国考虑到服务商标的特点,为减少当事人之间因服务商标注册而产生的矛盾,由法规或规章授予服务商标注册人之外的其他使用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该服务商标而不受法律追究的一种豁免权力。继续使用权只是一种抗辩权,不是专有权。
2、继续使用权是一种限制的权利
作为服务商标的权利人,在失去独占使用权的情况下,充分行使禁止权,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因为继续使用权是一种受限制的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的权利。国家工商局[1994】第216号文件同时规定了行使服务商标继续使用权必须遵守的规定,我们以“炉灶曹”商标为例说明。
①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
曹对“炉灶曹”服务商标享有继续使用权。但他看到城区炉灶维修服务市场越来越小,而在郊区会有发展,因此想在顺义县设点拓展业务。曹离开其目前经营地东城区去顺义县开设门脸经营使用“炉灶曹”的行为便属侵权。
②不得增加该服务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
③不得改变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
④不得将服务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是否可以继承尚未有法律规定。
个体工商户曹有“灶炉曹”商标的继续使用权,但他不能转让给他人,亦不能许可他人使用。因为继续使用权是一种法律授予的不受服务商标注册人追究民事责任的豁免权,仅仅是一种使用权,而不是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但是曹去世,其继承人是否有权继续使用该服务商标,目前尚未有法律规定。
⑤对于那些与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不能享有继续使用权,这是《商标法》和《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则。
3、公众熟知服务商标
公众熟知商标是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提到的一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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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服务商标?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如何使用服务商标?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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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关于服务商标的使用和继续使用权,有怎样的规定
[律师回复] 服务商标的使用:
服务商标的使用与侵权有着密切的关联,因为使用的内涵和外延直接决定了侵权的内涵和外延。确定服务商标的使用,既是商标注册人行使和维护自身权利的必要环节,也是商标主管机关进行商标管理,判断他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基础。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服务商标区别的是一种无形的服务,它无法粘贴于这种无形服务之上,因而认定服务商标是否被使用有一定的复杂性。关于服务商标的使用,无论是英国的“善之使用”说,还是德国的“严肃合法之使用”说,一般认为只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即应视为使用:
①以提供服务的形式使用服务商标;
②能达到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表明自己服务质量的效果。据此两原则,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1、将服务商标张贴、悬挂在提供服务的场所或者印刷、粘贴于服务工具、附赠物、促销物品上。例如:“全聚德”将其服务商标张贴、悬挂、印刷和粘贴在店内的牌匾、餐具、火柴盒,以及赠送客人的打火机、记事本、字画等。这种使用可以说是从空间上形象地将服务与商标直接结合在一起。它属于服务商标最为普遍的一种使用方式。
2、将服务商标悬挂、张贴于服务场所外的建筑物或者公共汽车、广告气球、飞船等上面或者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介中进行广告宣传。这种使用形式抽象地把商标和服务结合在一起,它同样可以起到表明服务出处和保证服务质量的作用,同样应当认定为服务商标的合法使用方式。
3、联合服务商标中使用了其中一个商标,即视为对联合服务商标整体的使用。
4、防御服务商标在一项服务中使用即应视为在所有服务中已使用。
5、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服务商标,即使自己不使用,也应视为该服务商标已被使用。
服务商标的继续使用权:
凡是连续使用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国家工商局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继续使用权的规定突破了原有的商标专用权的概念,形成了同一服务项目同一商标不止一人同时使用的局面,使服务商标的排他性不如商品商标那么严格。服务商标的专用权必须经注册而产生,但在一定条件下通过使用也可以产生部分权利,这是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从单一的“注册原则”向“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相结合”的一步大胆尝试。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服务商标的继续使用权,是我国考虑到服务商标的特点,为减少当事人之间因服务商标注册而产生的矛盾,由法规或规章授予服务商标注册人之外的其他使用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该服务商标而不受法律追究的一种豁免权力。继续使用权只是一种抗辩权,不是专有权。
继续使用权是一种限制的权利
作为服务商标的权利人,在失去独占使用权的情况下,充分行使禁止权,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因为继续使用权是一种受限制的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的权利。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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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质疑我们没资格使用服务商标,说服务商标不是我们注册的,要求我们提供服务商标使用证据,想问一下服务商标使用的证据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对商标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是使用该商标的直接有力证据。如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各种广告媒体进行商业宣传。但政府公告(包括《商标公告》)不包括在此。政府公告仅具有公示性,不具有商业性。如某企业提供的由某地方政府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其商标被该地方政府授予某种荣誉称号的证据,此种证据为政府公告,不视为使用商标的证据。判断一个“广告”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应以是否基于商业用途而进行的作为标准。在新闻媒体上作新闻报道而涉及到某一商标,由于其是以新闻的性质刊登的,不具有商业性质,同样由于其不是“广告”而不视为使用证据。
2.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视为该商标的使用,但应当由注册人向商标局提供上述使用证明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Trips协议第19条第2款明文规定了“在商标注册人控制的他人使用”(主要指被许可人的使用),符合“其为维持注册所要求的使用”。《德国商标法》第26条第2款和《丹麦商标法》第25条第2款对此也有类似规定。
3.完全以出口为目的,在本国内将商标附着于商品或者其包装物、包裹物,也视为该商标在本国内的使用。《德国商标法》第26条第2款、《丹麦商标法》第25条第2款及《加拿大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也有类似规定。
现在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产生了商标纠纷,需要我们拿出使用证据来,我来了解一下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一、广告物品
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中商标标识更是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因此广告是一种较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在考量商标使用证据时,时间因素至关重要。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难以明确其发布时间,因此这类广告难以直接证明商标使用情况。相对而言,杂志、报纸、博览会宣传广告、商品交易会广告等可以提供明确的时间,因此可以作为强有力的商标使用证据。此外,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中,如果含有商标标识或名称,就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
二、合同或协议
合同或协议是经济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时的重要依据和凭证,因此可以视为商标使用证据。不过合同或协议的严谨与否,将直接影响其做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有效程度。如果合同或协议中,商标标识不明显,或者压根就没有商标标识,此时其作为商标使用证据一般不会得到认可。
三、发票
发票是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商事凭证,也是记录商业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发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
在一些极端特殊情况下,如开具发票时,仅仅填写了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而并没有填写商标名称或者简写了商标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发票上的商标标识不显著或者残缺,因此发票做为商标使用证据效用较低,甚至无效。
四、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检验报告是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其手续严格,因此拥有较高的公信力。商标使用者出示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做为商标使用证据,可信度甚高。
五、商标印刷证明材料
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是商标印刷,因此商标印刷证明材料可以做为商标使用证据。如果商标使用者仅仅提供商标标识实物,而不提供印刷这些商标标识的证明材料,商标标识实物就无法确认其印刷和使用的具体时间,也就无法做为商标使用证据。
六、包装物
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容器等,商品包装物上一般会有带商品商标,因此可以视为商标使用证据。不过包装物较难确定其印刷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包装物做为商标使用证据效度较低,需要结合其它使用证据共同作用。
此外,产品说明书、商品进出口检疫证证明、产品报关单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视为商标使用证据。单一的商标使用证据,如发票、广告物品等往往并不能充分的证明商标使用情况,因此在证明商标使用情况时,最好多出示集中证据,让这些证据相关印证、彼此关联,形成证据链条,如此就可以充分有效的证明商标使用情况,进而强有力的应对商标撤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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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
一般来说,商标的使用只能在特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来使用这个核准注册的商标,而且不能够任意来更改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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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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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
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对于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规定,范围限于第1、服务场所,第。2、服务的招牌或者是工具,第。3、服务的用品,第。4、企业交易的文书,或者是宣传稿,广告宣传品上所使用的物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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