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工伤待遇的开始时间是哪些时候?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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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享受工伤待遇的开始时间是哪些时候?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享受工伤待遇的开始时间是哪些时候?

一、享受工伤待遇的开始时间是哪些时候?

从被认定工伤后,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报工伤,不要错过申报时间;只有确定工伤才能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被确定一级工伤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综上所述,员工在企业干活受伤,可以去申请工伤认定,从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之日起,员工就可以享受到工伤待遇,停职期间的工资由企业照发,造成残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医疗费护理费等,根据实际花费报销。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享受工伤待遇的开始时间是哪些时候?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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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以上就是我们可以提供的工伤待遇什么时候开始享受 问题的解决办法,希望你可以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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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994年《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五类保险待遇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类。在劳动者退休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1995年,颁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1997年,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大致有两个,一是劳动者已退休;二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者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退休,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除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三、劳动者死亡,或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情形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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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在民事领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将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劳动领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劳动合同签订一方主体资格消灭,客观上丧失劳动能力,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缺乏一方主体而归于消灭,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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