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占用村民土地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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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村委会征用土地不合法,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公告。更多关于村委占用村民土地合法吗的问题如下文所述。
村委占用村民土地合法吗?

一、村委占用村民土地合法吗?

村委会征用土地不合法,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村委会是否可以直接将土地出租?

村委会虽然可以占用土地,但并不能直接将村民的土地承包给开发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但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则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不过也得经过村民的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三、土地承包期间村委会可以收回土地吗?

1、土地承包期间村委会不可以收回土地。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2)违反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承包合同里头通常会明确规定下面几点内容:

(1)承包项目的名称、座标、数量、质量和用途;

(2)承包期和起止时间;承包项目的使用方向和投入产出指标;

(3)发包方提供的生产条件,资金和服务项目及服务收费标准;

(4)对所承包的生产资料的使用,维护要求以及考核和奖罚措施;

(5)承包方应交付的承包金;

(6)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指标的条件和办法;

(7)违约责任等。

由于只有县级以上的政府才有权力征收土地,故此村委会是不能实施征地行为的。政府在实施征地行为之前需要先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等的相关事宜。若是村委会违反规定实施征地行为,那么村民可以向当地的相关部门投诉,投诉的时候需要带上相关证明村委会确实违规征地了的证据

对于村委占用村民土地合法吗的问题,一般是不合法的,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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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有个人占用大队的土地自己开矿,多次说教都顶用,最后起诉还是不行,现在想上诉,请问占用村委会土地开矿民事上诉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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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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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于1983年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了××县×××镇(当时为×××乡)×××村××ד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1998年,被上诉人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集体实际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包期为30年。2007年5月26日,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亦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调动的决议和几项制度”,将上诉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个别调整,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县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
上诉人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自1983年至今,上诉人一直持续在“南斗半”丘稻田上耕种。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发包时也没有任何变动,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上诉人所在乡进行拆并乡镇而遗失,导致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当地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能发放。为证明上述事实,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村委及×××镇经管站出具的书面材料。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顾现实的客观情况,仅以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为由,完全否认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资格,系错误的认定本案事实。
二、原审人民法院以没有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为由不予受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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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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