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国家土地是哪个部门管?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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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占用国家土地归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也有可能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若征收的是永久基本农田、征收的虽然不是永久基本农田但是征收的面积超过七十公顷,那么久需要上报国务院批准。依旧不知道占用国家土地是哪个部门管,可以选择继续查阅此文。
占用国家土地是哪个部门管?

一、占用国家土地是哪个部门管?

占用国家土地归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也有可能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具体可以结合以下法律规范确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二、征收土地一定需要组织征地听证吗?

1、征收土地不一定需要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2、在征地依法报批前,需要告知告知征地情况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3、征收土地需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三、征地的实施程序是怎样的?

征地的实施程序一般为发布征地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交付土地等。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实施征地行为之前,需要先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如果征收的是永久基本农田,但是征收耕地面积已经超过了三十五公顷,那么就需要先获得国务院的批准。在获得批准之后,相关征收单位,也需要按照既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对占用国家土地是哪个部门管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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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机构组织形式,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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