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这就是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的地域范围的规定。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在什么时间段内发生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空间效力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我国整个领域内。我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陆地下的地层;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以下的地层;领空,即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间。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国籍不明的人。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是指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特别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这并不是说这些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而是因为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协议,为了保证各国外交人员正常开展工作,各国本着平等、相互尊重、互惠的原则,相互给予对方这些人员以一定的特权。对这些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国际公约、协议的规定,通过外交等途径解决;对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还可以要求派遣国召回,或者由我国政府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出境。《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明确规定,在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也适用本法。我国的船舶、飞机等航空器,既包括军用船舶、航空器,也包括民用船舶、航空器。

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3千字,阅读时间约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5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64****65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6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8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13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1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68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3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4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5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2****71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8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8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1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5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4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水污染防治法适用范围
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及领空,也就是说,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我国内陆水体的污染防治。我国的海洋污染防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不适用水污染防治法。
10w+浏览
环境保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刑事地域管辖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由发案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加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地域管辖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地域管辖有哪些分类 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 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 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这对所有因限制人身自由而的案件都适用,而不管是否兼具一般管辖所规定的性质或内容。《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所在地为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即共同管辖。这一特殊管辖规定,表现出的立法意图就是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为了便于公民参加诉讼,保护其人身自由权,法律设定了更为充分、方便的管辖制度。所以,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状态怎样(如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它的表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笔者认为,关键有以下两点:一是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论在名称上的变化;二是确属行政行为而非其他性质的行为。基于此,笔者认为,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行政拘留这样的处罚行为,也应当适用该特殊管辖而不是一般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强制措施,它的存在状态也不尽相同。它可以以形式存在,也可以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同存在,无论其存在状态是还是共存,只要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存在,就应当一并适用特殊管辖。所以,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一并管辖。当然,这样规定还有另外的理由,就是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防止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与判决。 二、因不动产提起限制诉讼的案件,这也是特殊地域管辖之一种。它排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而由该不动产所在地负责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律之所以规定不动产的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可以说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个经常性制度。其根本原因在于便于就地就近调查、勘验、测量,更便于就地执行。另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是在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什么是“因不动产”呢笔者认为,是纠纷或争议的内容包含了主体所拥有的不动产的物权,不仅仅是不动产物。因此,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的案件: 1、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的行政案件; 2、因建筑物的拆除、改建等而的行政案件; 3、因污染不动产提讼的行政案件;等等。总之,作为争议的内容必须包含不动产的物权。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615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合同履行地管辖是算地域管辖的范围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履行地管辖是属于地域管辖的范围吗
合同履行地管辖属于地域管辖的范围。
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约定管辖注意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则确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水、气、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6、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约定管辖时的注意事项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约定管辖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管辖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选择的管辖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中进行选择。
3、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本应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基层人民管辖,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管辖。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5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有哪些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合同履行地管辖是属于地域管辖的范围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履行地管辖是属于地域管辖的范围吗
合同履行地管辖属于地域管辖的范围。
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约定管辖注意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则确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水、气、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6、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约定管辖时的注意事项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约定管辖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管辖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选择的管辖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中进行选择。
3、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本应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基层人民管辖,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管辖。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15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地域管辖的范围在一般情况下能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之间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只是确定民事案件第一审由哪一级审判,而地域管辖则是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再确定由哪个地方的管辖。只有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案件由哪一个地方的受理、审判。 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也被称作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的诉讼: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管辖。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意思自治原则有什么适用范围
该原则在涉外合同中适用范围有:第一,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第二,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方式。第三,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第四,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分割选择法律。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5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协议管辖有什么适用范围
范围主要有:1、在审理级别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2、在管辖类型上,协议管辖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3、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4、在案件类型上,协议管辖扩大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案件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除斥期间的范围,除斥期间适用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是否仅限于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有学者说,除斥期间所消灭之权利多为形成权,有学者指出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需要扩大。那么除了形成权以外,除斥期间还可以适用于哪些权利? 从立法例看,由于各国立法政策不同,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对于承揽合同中的瑕疵担保期间,《德国民法典》规定为消灭失效(第634a条),《日本民法典》规定为除斥期间(第637条),《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为失权期间(第1667条第2款)。据此,关于,是涉及民事权利在时间上限制的制度设计问题,其中包括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失权期间等问题,这些问题有待学理上进一步探讨,有待法律上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15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采取刑事和解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系自然人,并处于有效控制之中; 2、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属实质一罪,并有明确的被害人; 3、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4、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5、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 1、故意毁坏财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和轻伤害案; 2、妨害通讯自由案;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4、因合法债务、经济纠纷非法拘禁他人,没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 5、交通肇事案; 6、因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诈骗的案件; 7、初犯、偶犯、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属于自诉范围的案件。 不适用刑事和解的情形: 1、行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缓刑、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故意犯罪的; 2、行为人多次犯罪的; 3、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导致的,涉枪、持械、雇凶或受操纵引发的案件; 4、其他不宜适用和解的刑事案件。 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自愿进行和解: 1、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 2、在押犯罪嫌疑人委托其近亲属、律师或单位领导与被害人达成的和解; 3、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基层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和解; 4、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第三方主持下达成的和解; 5、交通肇事案件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而达成的和解。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治安管理 > 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