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具体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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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具体规定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土地使用权转让具体规定是什么

土地使用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和赠送等转让给他人,但需要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该权利转让后也有着自己特点,下面来带大家看看土地使用权转让特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该行为除可能涉及《民法典》的诸多规定外,还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项特点,包括:1.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关于土地与地上物,理论上有一元主义和二元主义之说。所谓一元主义,是将土地和其地上物视为一个整体的权利,或如德国民法,将建筑物视为地上权之附属物;或如日本民法之相反规定,将地上权视为建筑物之附属物。采一元主义者,附属物不得离开主体权利而独立存在。所谓二元主义,是把土地和地上物视为两个独立的权利,两者互不附属。二元主义并无绝对不妥,如果房产被视为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并能对其占用的土地权利建立相应的补偿制度,两种独立的权利也可相安无事。在中国,有地方政府分设国土管理和房产两个部门分别归口管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并对其分别发证,但因两种权利之间缺乏相互协调和补偿的法律规定,在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权分属不同当事人时,当事人对各自权利的处分常常互相排斥、互相抵触,致使人们对二元主义产生误解。依中国现时法律,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附着物均附属于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地上物一并转让。

2.权利义务一同转移。这里的权利义务,是指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分离时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如土地的用途,出让合同约定为住宅用地,无论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经过多少次转让,均不因为转让而变成其他用途。再如土地上的抵押权,其作为物上负担的一种,具有追及效力,其随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并转让,不因转让而归于消灭,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仍可在该块土地设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至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应以出让合同设定的年限减去转让时已经使用的年限,其得数视为出让合同尚未履行之权利与义务,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随同转让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中国现行立法对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以登记为要件,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不是在转让合同签定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以后方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与国外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有很大的不同。前者以变动物权的契约为充分条件,当事人达成变动物权的契约,即使未行登记或交付,变动即为发生;后者也称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指物权的变动不仅有变动物权的债权契约,更有一个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的、以物权的变动为目的物权行为。所谓无因,是指不把约定价金支付的债权契约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而是把物权的变动,或物权行为本身就视作一种契约,物权行为不因债权契约成立而成立,或无效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具体规定是什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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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十)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二、变更地籍调查。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一)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二)地籍测量。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三)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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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转让的期限只有20年;
2.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3.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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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在以上条件下,你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可以转让给别人。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
1.向发包方申请:写一份“申请”递交给发包方,如果同意你转让的话,你才能转让。
2.转让方(即你)和承让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的规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双方各执一份,送一份给发包方。三。只要在土地承包期内,没有改变农业用途,不是国家建设征收你承包的土地,你都可以拒绝收回你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四.土地法有两部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颁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出让合同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县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让人)按规定的建设用地管理权限,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可以按出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按前款规定发生转让的,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继承。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继承的,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要求)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应当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屋等项目使用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者为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出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和受让的当事人双方。  
(二)出让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四)出让年限。  
(五)出让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拆除出让地块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责任、费用承担和完成期限。  
(七)与出让地块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和费用承担的责任。  
(八)出让地块的交付期限。  
(九)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十)当事人双方在出让年限届满时的权利和义务。  (十
一)违约责任。  (十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
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让合同应当附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各项规划要求和附图。  出让合同应当参照使用标准格式。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订。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为70年。  
(二)工业用地为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有关资料的提供)出让人应当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让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地形图或地籍图。  
(二)项目建设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下限。  
(三)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建设计划或者建设要求。  
(六)出让地块的地面现状。  
(七)出让的方式和年限。  
(八)受让人应当具备的资格。  
(九)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和要求。  
(十)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  (十
一)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具体规定。  (十
二)房地产买卖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其程序为:  
(一)出让人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  
(二)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获得有关资料后,经与出让人协商一致,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第十七条 (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方式出让的,其程序为:  
(一)出让人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条件,公布或者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发送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二)投标者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出让人支付保证金,并将投标书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三)出让人确定出让地块的底标,并将底标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四)出让人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方式后,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  
(五)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但全部的有效标书均未达到底标要求的,出让人可以终止招标。  
(六)评标委员会签发决标书,并由出让人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者在规定期限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开标、评标、决标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八条 (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程序为:  
(一)出让人委托的拍卖人在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明确拍卖的时间、地点、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和应当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二)竞买人按拍卖公告明确的时间、地点办理入场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支付保证金。  
(三)拍卖人按拍卖公告明确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并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出让地块无保留价的,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四)通过公开竞买,应价最高的竞买人获得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但最高应价未达到出让地块保留价的,拍卖人应当终止拍卖。  
(五)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后,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拍卖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九条 (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应当按出让人规定的币种支付。  定金、保证金可以抵充出让金。  对未中标者和买受人以外的竞买人已支付的定金、保证金,出让人或者拍卖人应当予以退还。 第二十条 (出让地块原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按本办法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地块原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收回。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已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一并出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一)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出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当在受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交付出让地块后,由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应当发给受让人土地临时使用证明,并由受让人与出让地块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单位签订委托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合同;受让人应当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的要求)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要求、开发期限和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受让人在出让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市规划管理、建筑业管理、房地产管理以及交通、环保、卫生、环卫、消防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申请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金的缴纳)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应当按出让地块的面积,每年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金,其标准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元。 第二十四条 (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变更)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必须向出让人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出让金;不予批准的,应当由出让人或者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受让人。 第二十五条 (出让地块转让时的限定)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出让地块转让的受让人必须是境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向境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出让地块或者出让地块上的房地产时,应当由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出让金。 第二十六条 (出让金和土地使用金的管理)出让金和土地使用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三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二十七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受让人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受让人的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出让人应当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受让人按规定支付出让金。 第二十八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出让年限未满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第三十条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至迟于收回土地使用权之日前6个月,将出让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等通知受让人,并在出让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第三十一条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应当按出让年限的余期、规划用地性质、出让金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等项内容,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  受让人对补偿金额的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仍可以按公告规定的日期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的交换)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可以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后,将另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与受让人进行交换。  交换土地使用权地块的出让金金额,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后确定。  交换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和出让人的违约责任)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的定金、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出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出让人返还出让金,受让人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四条 (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处罚)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处罚)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或者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逾期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处理)受让人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土地使用金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的纳税义务)受让人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 第三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施行日期和相关事项)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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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转让双方必须同时到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转让双方提出申请,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三份,根据转让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二)窗口初审合格的组卷,拟定呈办意见,报中心领导审核,主管局长审批;(三)发放土地转让批复;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新测量的宗地图原件一份;
3.涉及房产转让的需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土地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5.原出让合同书复印件;
6.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投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7.转让双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8.转让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9.转让双方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10.转让双方,个人需提交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企事业单位除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还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原件,改制后的国有企业,需提交企业监管部门、市国资委和市人社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原件,股份制、三资企业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证明,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原件;1
1.协助法院执行的,需提交法院裁定书、仲裁调解书、判决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1
2.通过拍卖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交委托拍卖合同及成交确认书;1
3.其他需要准备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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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转让于乙方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地上附着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甲方集体所有的闲置非农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经民主决议通过受让于乙方使用。
  第二条:使用权转让期限共____年,甲方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上述使用权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
  第三条: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共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需征用上述使用权,甲方有权收回。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3、如因乙方不按时交纳转让费,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催款通知3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4、不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甲方不可单方无故解除合同。
  
5、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使用上述使用权,确保供水、供电、通行,并提供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需要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后有权在受让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及修建附属设施,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搭建的建筑物及修建的附属设施由乙方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甲方无权干涉,合同期满后,乙方同等条件下有续订合同的优先权。
  
3、乙方有权转让受让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
  
4、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征用、甲方单方收回使用权、合同期满后,乙方建筑物或设施仍能够使用,甲方应折价补偿乙方经济损失_________元。
  
5、乙方可与甲方协议解除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60日后合同自动终止。
  
6、乙方应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并不得违法使用上述使用权。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土地管理部门留档备查一份。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公章)
  乙方:
  年 月 日
你可以参考一下以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来拟订合同,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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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现在想把土地转让出去了,需要去登记一下,不知道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是怎样的,复杂吗?
[律师回复]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之后,单位、集体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发生权属转移或用途改变而办理的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如下;  
一、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十)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二、变更地籍调查。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一)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二)地籍测量。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三)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四)填发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要更换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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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出让、转让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出让、转让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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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规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 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 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规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 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 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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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1、转让标的。2、转让期限。3、转让费。4、支付方式和时间。5、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6、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7、违约责任。8、生效条件。9、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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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们当地的农村有土地转让的政策,所以打算把这些土地转让出去,所以就想了解一下土地转让使用权合同的具体范文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出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经村委同意,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合同如下:
一、转让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该土地长___________米,宽__________米,东邻___________________,西邻__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农业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乙双方通过自愿协商,经村委同意,甲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交付给乙方使用。乙方须按照国家关于农村土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该土地的使用权,严禁将该土地用于违法经营。
2、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使用,转让费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元)。
三、合同期限以及付款方式:
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
_______日,合同到期之后,土地使用权依旧归甲方所有。
双方在签订该合同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土地转让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元。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就所转让的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其他权利、权益及收益等均归乙方所享有;日后如有征用等的,土地征用赔偿款、青苗补偿等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全部权益均归乙方享有。
五、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以上之约定,即视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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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须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金额的20%支付乙方;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合同经双方自愿达成,无任何欺哄行为。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永不翻悔。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留一份。
甲 方(签名) :
_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
乙 方(签名) :
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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