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由哪个部门办理2024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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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假释由哪个部门办理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假释由哪个部门办理2024

一、假释由哪个部门办理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二、假释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假释依照减刑程序进行。

此外,根据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假释案件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假释,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案件的结案报告、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诉讼卷宗和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于假释,是可以找律师的,最主要的是监狱,即执行机关。因为基层监狱才掌握服刑人员的最基本的改造表现和情况,对于犯人的减刑和假释,都是从监狱监区向监狱有关科室呈报,经过相关程序审批,然后上报所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予以裁定。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假释由哪个部门办理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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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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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由哪个部门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罚金刑由哪个部门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罚金的执行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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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
第五十三条和《刑诉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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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罚金由人民司法警察部门执行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罚金由人民执行,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却没有明文规定应由的哪个部门来执行。现在各地的做法不一样,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由执行庭执行,有的由司法警察执行。由刑庭执行,违背了人民审执分离的原则,由执行庭执行于法无据。这里笔-者认为应该由司法警察执行。理由是,根据《人民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第七条人民司法警察的职责第
(六)项,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项执行死刑;
(八)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也就是说人民机构中能够执行刑罚的只有司法警察。另外,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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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罚金的措施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可以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这就是说执行罚金具有:
1、限期缴纳;
2、强制缴纳;
3、随时追缴;
4、裁定减免四个方面的规定。在谈执行规定前,我讲一下现实中存在的情况,众所周知,对于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绝大部分犯罪分子的罚金都是其家人代为缴纳的。虽然我国刑法规定罪责自负,反对株连,但是犯罪分子家人自愿代为缴纳的,我们还是应该收缴。对于那些主刑执行完毕释放后外出务工的犯罪分子(因为罚金是一种刑罚,在罚金未执行完毕以前都应称之为犯罪分子)罚金的执行及在家的犯罪分子罚金的执行都比较困难。明知其劳动所得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比如建房、购买家用电器、生活开支等)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本人不在家,或其家人以是其本人犯罪不能执行家庭财产为由进行阻拦,这就为执行增加了难度。结合现实中的实际情况,再来谈执行措施。笔-者在这里主要讲两个方面。一是强制缴纳,二是裁定减免。
(一)强制缴纳
1、强制缴纳可参照民诉法的规定。
《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期满不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强制缴纳,就是指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参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百二十二条、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而采取扣划、提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及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的还可参照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人民2000年11月15日施行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罚款、拘留及追究刑事责任不能拆抵罚金,是一种促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一种措施。
2、强制缴纳可执行共同财产。
对于那种主刑执行完毕释放后在家或外出务工的犯罪分子的罚金的执行,只要查证属实其家庭财产是其共同财产,就应当给其家庭成员讲清楚有关法律规定并告诉犯罪分子主动缴纳罚金,否则我们将执行其家庭财产中犯罪分子的那一份财产。这一点,可能许多人会提出疑问。诚然,刑法中明文规定对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时追缴。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如果人民查证属实犯罪分子的家庭财是其与家人共同创造,那么犯罪分子就应拥有其中一份财产,就应该依法执行。反之,就按笔-者在后面谈到的对无能力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强制其劳动来折抵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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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罚金,可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还是与监护人平时对其关心、教育分不开,监护人有不可推卸的监护失职的问题,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对于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罚金可执行其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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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坚持婚姻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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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坚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4、必须坚持一夫一妻原则。
5、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原则。
1、事实纠纷。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问题无明文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对于事实婚姻一般是不承认、不保护的。因为它是违反法定结婚程序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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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子女抚养。父母离婚后,通常会产生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分离,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夫妻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但是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由共同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直接抚养。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归属问题,不仅关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还影响到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正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关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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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务清偿。夫妻离婚时,在由谁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负的债务问题所发生的争执,称为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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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坚持婚姻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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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子女抚养。父母离婚后,通常会产生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分离,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夫妻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但是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由共同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直接抚养。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归属问题,不仅关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还影响到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正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关系重大。
4、财产处理。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财产处理的范围应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能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5、债务清偿。夫妻离婚时,在由谁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负的债务问题所发生的争执,称为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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