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张已经还款未抽回借条原告怎么抗辩?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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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被告主张已经还款未抽回借条原告怎么抗辩问题带来帮助。
被告主张已经还款未抽回借条原告怎么抗辩?

一、被告主张已经还款未抽回借条原告怎么抗辩?

1、被告主张已经还款未抽回借条原告可以未收到借款为由抗辩,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不能仅凭一张借条就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要证明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与生效,除了提供借条这一直接证据之外,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

2、因为现实中存在很多借款人已经还款但没有要回借条的情况;也有出具了借条但未获得款项;甚至还存在被强迫打借条等特殊情况。单凭一张借条并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否认并且提供了足以怀疑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主张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出借款项,除借条之外,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否认,经审查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对于数额较小的借贷,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证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数额较大的现金支付,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借款人还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还款时一定要还给借款合同或者欠条等凭证上载明的出借人,除非出借人出具授权书委托借款人将该还款交给其他人或者转入其他人的账户;

2、债务人还要保留已经还款的凭证,可以是银行汇款凭证,也可以是出借人亲笔出具的收到还款的收条,还可以由出借人在借款合同、欠条等凭证上写明已经收到还款等字样。

3、注意最好有见证人。借钱还钱虽是双方的事,但最好有第三者在场,特别是小额未立借据的借款,以减少日后发生纠纷的可能。

4、注意最好一次还清。为便于对方安排钱的用途和索回借据,最好一次性还清借款,若实在无法一次还清,则应向对方说明原因以求得谅解,并说明还差多少,在原借据上写上还款及欠款数额最好。、

借钱出去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书写借条,债务人还钱时要求债权人返还借条并书写收条,这是常识性的问题,若是没有借条,或者是没有收条,是很容易发生债务纠纷的。对于债务人来说,若是在债务到期时自己提出偿还全部债务后,对方并不写收条,也不返还借条的,那么可以拒绝还钱。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被告主张已经还款未抽回借条原告怎么抗辩?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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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人可主张债务人享有的类似抗辩的权利。这主要包括合同撤销权、抵销权等。严格来说,这些权利并非抗辩权范畴,而属于形成权性质,但此类形成权在客观上有阻却债权人请求权的效力,因此也属于广义上的抗辩权。故对于担保法20条规定的抗辩权应作广义理解。但应注意,保证人不得直接行使债务人的撤销权、抵销权,仅得发生拒绝清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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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仅为一般保证人所享有,是指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得拒绝其履行请求。这里所谓的执行无效果,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参见解释131条、总论部分第6目)。先诉抗辩权属于延期性抗辩权,不能永久否定债权人之保证请求权。这里需要辨明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债权人同时一般保证人和债务人,是否可以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显然,不应剥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对此解释做了灵活处理: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讼的,人民可以(而非应当)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解释125条)。另外,依《担保法》17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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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案件提要:  经过律师的专业分析,原告专利中的隐蔽瑕疵被发现,而该瑕疵足以导致原告的专利彻底丧失专利实质性条件。因此,被迫撤诉成为原告唯一理性选择。被告终因万般无奈下对律师专业化需求的选择,帮助其得以从侵权诉讼中顺利脱身。  律师提醒:知识产权诉讼,尤其是专利诉讼是一件非常专业、复杂的事情。专业律师可以从司空见惯的材料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并深入挖掘、多维解读,从而可以改写案件的胜败输赢。  案件纪实:  原告投入数百万元研发费用,先后申请了20余项专利。2008年爆发了80年一遇的金融海啸,2009年引发全球经济危机,国内家纺行业销量因此明显下滑,原告利用市场调整洗牌这一时机,重拳出击,在义乌、杭州、南通、上海等地,出其不意一口气打了十几个专利维权官司,而且大获全胜,无一例败诉。  在原告强大的专利攻势下,上海奉贤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远梦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恒发日用织品实业有限公司等在上海滩一一折戟沉沙,专利侵权诉讼均告败诉!  针对原告的大规模侵权诉讼,上述某被告委托国内知名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两次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对涉案专利进行无效审查,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并案审查后,于2006年3月13日作出第82P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原告专利有效。  随后不堪侵权困扰的深圳市恒发日用织品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远梦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心怡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分别对原告专利再次申请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进行无效审查,并案审查后,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3月9日再作出第130P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最终维持该专利有效!  至此,原告专利经过了五轮专利无效审查,过关斩将,最终被维持有效!因侵权无法回避、涉案专利无法无效的情况下,东莞市远梦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宽翼家纺有限公司被迫同原告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费每年几十万元人民币。其余厂家则选择接受停止侵权、赔偿专利费用的判决。  一路凯歌高奏的原告将专利战火烧到了广东,深圳一家家居公司被迫卷入到专利侵权诉讼中来。不甘心承担侵权恶名的被告,经辗转介绍找到了笔者,并委托笔者同原告进行幕后交锋(该公司尚未被追加到诉讼中来,但案件一旦败诉,其不利后果将由该公司承担)。  笔者仔细研究了全部的卷宗材料,调取了原告涉案专利数轮无效的审查结果,以及原告历次诉讼的司法审判意见,笔者认为被告此次凶多吉少。被告若想脱身,唯有将原告专利彻底摧毁,但摧毁原告的专利又谈何容易啊,毕竟原告之前的对手也不是庸庸无能之辈啊。  笔者一边指挥惠邦诉讼团队做常规检索分析,一边对原告的技术研发背景展开全面的调查、分析和研究,笔者隐隐感觉常规的检索分析可能不会奏效,原告之前的对手肯定下了很多功夫,但结果均以失败而告终。也许,摧毁原告专利可能还需要一点来自天籁之外的灵气吧。  时间一分一秒的流逝,半月时光悄然而逝,笔者的工作还是毫无进展。  2011年4月的某一日,笔者静坐沉思案件对策的事情。突然笔者灵光一现,遂匆匆打开电脑检索、查阅,奇迹出现啦!在全球浩瀚的专利文献中寻找有价值的对比文件就如同在茫茫大海中捞针,但是笔者却捞到了足可以摧毁原告专利的“神针”!。  为减少双方直接正面交锋的成本支出,降低对抗风险,实现我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在接下来的日子里,笔者没有去提专利无效申请,而是向我委托人提出了另一解决方案:笔者正式转到台前,出面向原告陈明利害,以提请专利无效为筹码说服原告即刻无条件撤诉!  2011年5月,经过多次沟通,原告遂正式向人民提出撤诉申请,我委托人终于从该专利侵权案中脱身而出。
专利被告抗辩胜诉案律师专业分析,原告被迫撤诉
[律师回复]   案件提要:  经过律师的专业分析,原告专利中的隐蔽瑕疵被发现,而该瑕疵足以导致原告的专利彻底丧失专利实质性条件。因此,被迫撤诉成为原告唯一理性选择。被告终因万般无奈下对律师专业化需求的选择,帮助其得以从侵权诉讼中顺利脱身。  律师提醒:知识产权诉讼,尤其是专利诉讼是一件非常专业、复杂的事情。专业律师可以从司空见惯的材料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并深入挖掘、多维解读,从而可以改写案件的胜败输赢。  案件纪实:  原告投入数百万元研发费用,先后申请了20余项专利。2008年爆发了80年一遇的金融海啸,2009年引发全球经济危机,国内家纺行业销量因此明显下滑,原告利用市场调整洗牌这一时机,重拳出击,在义乌、杭州、南通、上海等地,出其不意一口气打了十几个专利维权官司,而且大获全胜,无一例败诉。  在原告强大的专利攻势下,上海奉贤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远梦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恒发日用织品实业有限公司等在上海滩一一折戟沉沙,专利侵权诉讼均告败诉!  针对原告的大规模侵权诉讼,上述某被告委托国内知名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两次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对涉案专利进行无效审查,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并案审查后,于2006年3月13日作出第82P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原告专利有效。  随后不堪侵权困扰的深圳市恒发日用织品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远梦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心怡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分别对原告专利再次申请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进行无效审查,并案审查后,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3月9日再作出第130P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最终维持该专利有效!  至此,原告专利经过了五轮专利无效审查,过关斩将,最终被维持有效!因侵权无法回避、涉案专利无法无效的情况下,东莞市远梦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宽翼家纺有限公司被迫同原告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费每年几十万元人民币。其余厂家则选择接受停止侵权、赔偿专利费用的判决。  一路凯歌高奏的原告将专利战火烧到了广东,深圳一家家居公司被迫卷入到专利侵权诉讼中来。不甘心承担侵权恶名的被告,经辗转介绍找到了笔者,并委托笔者同原告进行幕后交锋(该公司尚未被追加到诉讼中来,但案件一旦败诉,其不利后果将由该公司承担)。  笔者仔细研究了全部的卷宗材料,调取了原告涉案专利数轮无效的审查结果,以及原告历次诉讼的司法审判意见,笔者认为被告此次凶多吉少。被告若想脱身,唯有将原告专利彻底摧毁,但摧毁原告的专利又谈何容易啊,毕竟原告之前的对手也不是庸庸无能之辈啊。  笔者一边指挥惠邦诉讼团队做常规检索分析,一边对原告的技术研发背景展开全面的调查、分析和研究,笔者隐隐感觉常规的检索分析可能不会奏效,原告之前的对手肯定下了很多功夫,但结果均以失败而告终。也许,摧毁原告专利可能还需要一点来自天籁之外的灵气吧。  时间一分一秒的流逝,半月时光悄然而逝,笔者的工作还是毫无进展。  2011年4月的某一日,笔者静坐沉思案件对策的事情。突然笔者灵光一现,遂匆匆打开电脑检索、查阅,奇迹出现啦!在全球浩瀚的专利文献中寻找有价值的对比文件就如同在茫茫大海中捞针,但是笔者却捞到了足可以摧毁原告专利的“神针”!。  为减少双方直接正面交锋的成本支出,降低对抗风险,实现我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在接下来的日子里,笔者没有去提专利无效申请,而是向我委托人提出了另一解决方案:笔者正式转到台前,出面向原告陈明利害,以提请专利无效为筹码说服原告即刻无条件撤诉!  2011年5月,经过多次沟通,原告遂正式向人民提出撤诉申请,我委托人终于从该专利侵权案中脱身而出。
保证人能不能主张抗辩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担保法20条第1款)。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20条第2款)。抗辩权包括延期性抗辩和灭却性抗辩,前者例如,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后者如主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主债务时效届满等。
2、保证人可主张债务人享有的类似抗辩的权利。这主要包括合同撤销权、抵销权等。严格来说,这些权利并非抗辩权范畴,而属于形成权性质,但此类形成权在客观上有阻却债权人请求权的效力,因此也属于广义上的抗辩权。故对于担保法20条规定的抗辩权应作广义理解。但应注意,保证人不得直接行使债务人的撤销权、抵销权,仅得发生拒绝清偿的效力。
3、保证人享有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抗辩权。此权利为合同应有之效力,如保证期限未至之抗辩、保证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之抗辩、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届满之抗辩等。
4、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
(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仅为一般保证人所享有,是指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得拒绝其履行请求。这里所谓的执行无效果,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参见解释131条、总论部分第6目)。先诉抗辩权属于延期性抗辩权,不能永久否定债权人之保证请求权。这里需要辨明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债权人同时一般保证人和债务人,是否可以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显然,不应剥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对此解释做了灵活处理: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讼的,人民可以(而非应当)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解释125条)。另外,依《担保法》17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催告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否则保证人得拒绝履行保证债务。对此,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不过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有所体现,依此规定,催告抗辩权仅适用于代为履行的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应先请求(书面或口头)主债务人履行。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担保法》《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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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张已经还款未抽回借条原告怎样抗辩?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被告主张已经还款未抽回借条原告怎样抗辩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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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行使被告先履行抗辩权,需要提起抗辩,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用来对抗原告的请求或者使原告请求权发生延期效力的主张,反诉提起的条件一般包括,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请或诉请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均应予以审理,可以少于等于或者大于本诉请求的范围抗辩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向人民提出的以本诉原告作为被告的一种的反请求。从民法理论上去探寻; ④反诉必须在本诉作出裁判前提出,是程序上的一种对抗主义,原告撤诉后;后者则有可能直接导致原告请求权不能完整地实现或者归于消灭。抗辩不存在是否受理的问题。反诉则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没有此种联系,抗辩只能在本诉原告诉请范围内要求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抗辩对本诉具有依附性,抗辩也就不复存在、抵销或者排除本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 ⑤反诉请求的目的是为了吞并,凡针对原告诉请提出的抗辩; ③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提起,应视为另一个案件: ①提起反诉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不能认定为反诉; ②反诉诉请应当与本诉的诉请具有牵连性。抗辩可分为诉讼程序的抗辩和诉讼请求的抗辩,前者虽然不能使原告的请求权归于消灭,但可以促使原告的请求权发生延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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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了一个公司,注册了自己的营业执照以及商标,我发现有公司用我们的商标在卖东西,我要告他们,那么,我想了解下,商标侵权案件原告主体选择,抗辩事由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
1、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2、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辩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上述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被告抗辩时应当根据原告的具体主张进行抗辩。此处仅以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主张为例进行抗辩。
首先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不能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然后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接下来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需要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比较时应当采用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具体比较方法。经过上述比较如果得出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或者产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就可认定不构成侵权。
3、在先权利抗辩
《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如果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利(如企业名称)相冲突,就可以以在先权利进行抗辩,主张自己不构成侵权。
4、通用名抗辩
《商标法》规定,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进行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因此,如果某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使经过注册,只要符合以下特征,仍然可以考虑通用名抗辩:注册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通用名称作为商标在使用中没有获得显著性;通用名称仅仅作为注册商标的一部分,不能限制他人对该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含通用名称的商标权人无权阻止其他人也将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用。
5、合理使用抗辩
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含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商标,在允许注册的同时又限制了商标权人的部分权利,即不能限制他人对地名的合理使用,只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就不构成侵权。
6、销售商品合法来源抗辩
《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7、诉讼时效抗辩
如果原告的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8、撤销注册商标抗辩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因此,如果原告的商标符合上述情况,被告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以否定原告的商标权。一旦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撤销申请,被告可以据此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并附撤销申请的副本及证据。法院将根据撤销申请的理由和证据来决定是否中止审理。
担保人怎么主张先诉抗辩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人如何主张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若主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作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则保证人无从行使该抗辩权。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其作用在于防御和阻却、暂时停止或延缓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能否认或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和保证人的责任。
相关知识
《担保法》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显然属于给付拒绝权,即狭义的抗辩权,因而它具有狭义抗辩权的共同属性,同时因为它是保证债务中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因而又有其自身的属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从先诉抗辩权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与阻却性。
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从保证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权人行使请求权时才可以对抗,如债权人并不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便不得主动对抗。所以,此项抗辩权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如从债权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停止或延缓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消灭对方的请求权。所以,此项抗辩权又在于阻却,而不在于消灭。
(2)从先诉抗辩权与主债权或主债务的关系上看,它具有性与专属性。
这也可以从两方面观察:一是从与主债权的关系来看,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自己不必有对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仅对于债权人的债权请求进行抗辩,这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是不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须自己有向对方请求对待给付之债权,其抗辩权即从属于此债权而存在。而先诉抗辩权则无须依赖于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之债权,何况保证人根本就无此项权利。二是从与主债务的关系来看,由于保证债务具有相对性和补充性,因而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可不受主债务人的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它可以存在,并专属于保证人享有,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均无此项权利。所以,先诉抗辩权具有性与专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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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张已经还款未抽回借条原告如何抗辩?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被告主张已经还款未抽回借条原告如何抗辩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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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人怎样主张先诉抗辩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人如何主张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若主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作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则保证人无从行使该抗辩权。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其作用在于防御和阻却、暂时停止或延缓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能否认或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和保证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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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显然属于给付拒绝权,即狭义的抗辩权,因而它具有狭义抗辩权的共同属性,同时因为它是保证债务中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因而又有其自身的属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从先诉抗辩权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与阻却性。
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从保证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权人行使请求权时才可以对抗,如债权人并不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便不得主动对抗。所以,此项抗辩权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如从债权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停止或延缓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消灭对方的请求权。所以,此项抗辩权又在于阻却,而不在于消灭。
(2)从先诉抗辩权与主债权或主债务的关系上看,它具有性与专属性。
这也可以从两方面观察:一是从与主债权的关系来看,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自己不必有对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仅对于债权人的债权请求进行抗辩,这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是不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须自己有向对方请求对待给付之债权,其抗辩权即从属于此债权而存在。而先诉抗辩权则无须依赖于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之债权,何况保证人根本就无此项权利。二是从与主债务的关系来看,由于保证债务具有相对性和补充性,因而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可不受主债务人的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它可以存在,并专属于保证人享有,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均无此项权利。所以,先诉抗辩权具有性与专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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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如何主张先诉抗辩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担保人如何主张先诉抗辩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担保人如何主张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若主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作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则保证人无从行使该抗辩权。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其作用在于防御和阻却、暂时停止或延缓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能否认或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和保证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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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显然属于给付拒绝权,即狭义的抗辩权,因而它具有狭义抗辩权的共同属性,同时因为它是保证债务中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因而又有其自身的属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从先诉抗辩权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与阻却性。
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从保证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权人行使请求权时才可以对抗,如债权人并不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便不得主动对抗。所以,此项抗辩权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如从债权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停止或延缓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消灭对方的请求权。所以,此项抗辩权又在于阻却,而不在于消灭。
(2)从先诉抗辩权与主债权或主债务的关系上看,它具有性与专属性。
这也可以从两方面观察:一是从与主债权的关系来看,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自己不必有对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仅对于债权人的债权请求进行抗辩,这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是不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须自己有向对方请求对待给付之债权,其抗辩权即从属于此债权而存在。而先诉抗辩权则无须依赖于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之债权,何况保证人根本就无此项权利。二是从与主债务的关系来看,由于保证债务具有相对性和补充性,因而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可不受主债务人的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它可以存在,并专属于保证人享有,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均无此项权利。所以,先诉抗辩权具有性与专属性。
保证人的抗辩权可以主张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担保法20条第1款)。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20条第2款)。抗辩权包括延期性抗辩和灭却性抗辩,前者例如,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后者如主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主债务时效届满等。
2、保证人可主张债务人享有的类似抗辩的权利。这主要包括合同撤销权、抵销权等。严格来说,这些权利并非抗辩权范畴,而属于形成权性质,但此类形成权在客观上有阻却债权人请求权的效力,因此也属于广义上的抗辩权。故对于担保法20条规定的抗辩权应作广义理解。但应注意,保证人不得直接行使债务人的撤销权、抵销权,仅得发生拒绝清偿的效力。
3、保证人享有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抗辩权。此权利为合同应有之效力,如保证期限未至之抗辩、保证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之抗辩、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届满之抗辩等。
4、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
(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仅为一般保证人所享有,是指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得拒绝其履行请求。这里所谓的执行无效果,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参见解释131条、总论部分第6目)。先诉抗辩权属于延期性抗辩权,不能永久否定债权人之保证请求权。这里需要辨明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债权人同时一般保证人和债务人,是否可以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显然,不应剥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对此解释做了灵活处理: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讼的,人民可以(而非应当)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解释125条)。另外,依《担保法》17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催告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否则保证人得拒绝履行保证债务。对此,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不过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有所体现,依此规定,催告抗辩权仅适用于代为履行的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应先请求(书面或口头)主债务人履行。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担保法》《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保证人可以主张什么抗辩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担保法20条第1款)。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20条第2款)。抗辩权包括延期性抗辩和灭却性抗辩,前者例如,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后者如主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主债务时效届满等。
2、保证人可主张债务人享有的类似抗辩的权利。这主要包括合同撤销权、抵销权等。严格来说,这些权利并非抗辩权范畴,而属于形成权性质,但此类形成权在客观上有阻却债权人请求权的效力,因此也属于广义上的抗辩权。故对于担保法20条规定的抗辩权应作广义理解。但应注意,保证人不得直接行使债务人的撤销权、抵销权,仅得发生拒绝清偿的效力。
3、保证人享有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抗辩权。此权利为合同应有之效力,如保证期限未至之抗辩、保证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之抗辩、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届满之抗辩等。
4、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
(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仅为一般保证人所享有,是指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得拒绝其履行请求。这里所谓的执行无效果,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参见解释131条、总论部分第6目)。先诉抗辩权属于延期性抗辩权,不能永久否定债权人之保证请求权。这里需要辨明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债权人同时一般保证人和债务人,是否可以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显然,不应剥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对此解释做了灵活处理: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讼的,人民可以(而非应当)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解释125条)。另外,依《担保法》17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催告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否则保证人得拒绝履行保证债务。对此,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不过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有所体现,依此规定,催告抗辩权仅适用于代为履行的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应先请求(书面或口头)主债务人履行。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担保法》《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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